陕西人社局明确:一级建造师可直聘工程师

2019-08-02

近几年,一级建造师在建筑行业中一直处于中流砥柱的位置,其证书价值更是水涨船高,加之国家政策的推动使得一级建造师未来发展大放异彩。近日,陕西人社厅发布了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明确了取得一级建造师职称后可直聘为工程师职务。下面,树锦教育带大家了解一下信息详情。 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8〕2号)文件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减少人才重复评价,现对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通知如下: 一、根据人社部和相关国家部委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二、对于符合对应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按照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三、对目前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原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工作,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扩大对应关系,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今后国家出台有关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2日

住建部:9月1日起,部批资质延续实行“告知承诺”

2019-08-0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9〕43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对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我部负责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委托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延续审查工作。 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航空航天等专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见附件)延续审批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规定办理。 二、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登录我部门户网站(网址: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在线申报”栏目,按现行的相关资质标准,在线填报申报信息,对本企业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完成资质延续申请。 三、建设工程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发现申请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我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四、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健全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和项目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确保共享信息及时、完整、准确。要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告知承诺制审批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航空航天等专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9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条件及报考政策解读

2019-07-27

各位同学,大家中午好! 很多同学私聊小编说,消防工程师的报名时间越来越近了,想报考消防工程师,却不知道自己是否具备报名条件,官网上通知的报考条件太官方了,自己不能完全解读,这该怎么办呢?不要担心,小编给大家解读! 关于消防工程师的报考条件,小编整理了一张表,详情如下: 上面的这个表相信大家都能看明白吧,简单来说就是: 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学的是消防专业,那毕业6/4/2/1年且从事消防相关工作4/3/1/1年就可以报名; 如果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学的是消防相关专业,那毕业7/5/3/2年且从事相关工作5/4/22年就可以报名; 如果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学的是和消防无关的专业,那毕业8/6/4/3年且从事相关工作6/5/3/3年就可以报名。 简单来说就是,学历越高,所需的毕业年限和相关工作年限就越短。 消防工程师考试要考《技术实务》、《综合能力》和《案例分析》这三门,但是有些人可以免考《技术实务》,你是这些人中的一个吗? 1、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可以免考《技术实务》。 2、考到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可以免考《技术实务》。 这就是一级消防工程师报名的基本条件,和免考条件,如果大家还有疑问可以留言哦,小编会在第一时间回复大家。

国办发文:招投标/资质审核/市场准入,允许使用第三方出具信用报告

2019-07-26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文件,要求: 1、在招标投标、资质审核、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 2、加快办理进度。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3、信用信息自愿注册。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 4、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 5、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直至永远逐出市场。 6、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文件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要加快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四)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权责清单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推动相关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八)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有关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加快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制定管理办法要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标准及其具体认定程序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十四)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推进地方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机制,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网或其他渠道,进一步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及时动态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其规律特征。充分利用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并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各地区各部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快建章立制。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加快研究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等法规。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抓紧制定开展信用监管急需的国家标准。(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二)做好宣传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消防报考你不得不知的30个报名注意事项!(报名流程截图详解)

2019-07-26

一级消防工程师报名预计为8-9月份开始,距离一消报名越来越近了,最近很多考生询问新考生如何报名,需要准备哪些资质资料呢? 小编整理关于报名的全部问题,记得收藏,报名时有需要再返回来瞅两眼。 一消报考最全流程 一、老生新生 1.1. 关于网报档案库和新老考生的界定 网报档案库是指挂在统一网上报名系统的档案库,用来检查报考人员是否为老考生。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作为新考生处理。 二、系统功能介绍 2.1. 考生注册 2.1.1. 注册帐号 为提高服务水平,为注册用户提供更多的个性化服务,报考人员在进行网上报名之前,需要注册用户信息。注册成功后方可进行报名操作。注册信息即用户基本信息:用户名、密码、真实姓名、证件类型(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照片、邮箱、电话。考生访问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点击【网上报名】进入考生登入页面。如图1-1,图1-2: 图1-1 图 1-2 点击考生登录栏目中的【注册】按钮,进入用户注册界面,如图1-3。       图 1-3 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协议,并点击【接受】按钮,此时进入注册须知页面,如图1-4。 图1‑4 阅读注册须知,点击【下一步】,进入用户注册界面,如图1-5,除手机号和密码以外,其它信息一旦注册,无法修改。新增短信验证码验证,电话一经注册就自动绑定。 图1-5 填写完毕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出现信息确认,需要考生重新输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学历、学位信息进行二次确认。如下图所示: 图 1-6 点击【确定】后,弹出如图所示提示框: 图 1-7 再次点击【确定】后,系统自动返回考生登录界面,填写用户名、密码、验证码后即可登录系统。 提醒:实行告知承诺制后,首次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完成用户注册,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 若为已注册老考生还未完善学历、学位信息,登录时提示需完善学历、学位信息: 图1-8 请根据页面提示,提交相关信息。 重要提示: 1.一个身份证号和姓名只能注册一次,请勿重复注册 2.将用户信息与手机号绑定,一个手机号只能绑定一个用户 3.确保身份证号、姓名、邮箱和手机信息完整准确 4.牢记用户名和密码 5.如姓名中有生僻字无法输入,可以使用搜狗拼音输入法输入,如果找不到所需要的汉字,请下载并安装华宇拼音输入法和汉字大字库(内含75000个汉字),用华宇拼音输入法的拼音或部首法输入(也可使用海峰五笔输入法输入),如果仍找不到所需汉字请用同音字加中括号代替。示例:如姓名为王晓[沛],代表沛为生僻字,其写法是草字头下面一个北京的北字。 6.至少录入一条学历信息才能注册成功。 2.1.2. 密码找回 如忘记用户名或密码,可通过登录界面的密码找回功能找回密码。 系统提供两种密码找回功能: 第一种【预留问题找回】:通过输入姓名,证件号码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出考生注册时填写的密码找回问题,填写正确答案后,跳转到密码重置界面设置新密码; 图 2-6 图 2-7 第二种【短信验证码找回】:通过点击密码找回页面的【短信验证码找回】跳转到验证手机找回页面,在该页面输入姓名、证件号码、注册手机号与短信验证码点击【查询】按钮,跳转到密码重置界面设置新密码。 图 2-8 密码重置页面: 图 2-9 2.1.3. 注册维护 进入登陆界面后,用户若需修改注册信息,点击【注册维护】,如图 图3-1 进入修改注册信息界面,可修改密码找回问题以及修改手机号和学历信息,如图 图 3-2 1)修改密码找回问题 选择密码找回类型,输入密码找回问题,输入验证码,点击【确定】按钮,即可完成密码找回问题的修改。 2)修改手机 点击【修改手机】,进入修改手机页面,如图3-3 图 3-3 在页面中输入新手机号,点击【获取短信验证码】按钮,输入新手机号接收到的短信验证码信息,点击【确定】按钮,完成修改手机操作。 3)修改学历 点击【修改学历】按钮,进入修改学历学位页面,如图3-4 图3-4 在页面中根据需要,添加学历或学位信息,添加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学历学位的修改。 2.2. 考生报名 2.2.1. 登录 考生登录系统后,按照操作提示进行报名。 如果考生没有上传照片,考生需上传照片,系统会自动调转到上传照片页面,如图 仔细阅读上传照片标准,点击【打开照片】按钮,选择待上传的照片,照片显示在待上传区域。输入验证码,点击【上传照片】按钮。如图 照片上传完成后,点击【报名】按钮进行网上报名,如图 若注册信息中的身份、学历、学位还未通过核验,将弹出相应的提示信息,如图: 此时出现选择报考列表。点击欲报考的考试右侧的【选择】按钮,如图 弹出确认提示框,点击【确认】提交,点击【取消】则取消此操作,如图 点击【确定】之后,跳转至选择报考省份界面,如图 选择报名省份,点击【下一步】,显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如图。 阅读完毕后,选中【我已阅知并同意】,点击【下一步】,可进入报考须知。若考生不想报名,点击【放弃报名】,退出该考试报名。 考生进入报考须知,如图 重点提示:报考须知为报考人员必须阅读并了解的重要事项,请报考人员务必认真阅读。若考生不想报名,点击【放弃报名】,退出该考试报名。 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报名信息维护页面,填写报考信息。 2.2.2. 照片维护 照片上传成功后不允许修改照片。如有特殊原因,必须对上传的照片进行修改,请选择要报考的考试,然后联系所报考省、市人事考试中心(各省电话链接:各省咨询电话),提出修改申请,由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允许修改的考生重新登录报名系统,进入【注册照片维护】界面(如下图)。 进入照片维护页面,点击【打开照片】按钮,选择经过【照片审核】工具处理过的照片,照片会显示在信息提示区,输入验证码,点击【上传照片】按钮,弹出提示框,选择【确定】按钮,照片上传成功(见下图)。 2.2.3. 填写报考信息 如果遇到政策及业务问题可以拨打提示栏咨询电话,见下图红色标注。 首先选择报考人员所在地市和审核点,接着选择报考级别和报考专业,选择报考的考试科目,如实填写本人其它报考信息(见下图)。填写完成之后,输入验证码并点击【保存】,会出现保存信息确认框,包括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报考级别、报考专业以及考试科目的信息,经核对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 1)若为正常报名考生,点击【保存】,弹出签订报考承诺书页面: 若选择【暂不提交】,则中止报名。 2)若为失信人员,点击【保存】,则弹出以下提示: 然后对报名基本信息进行二次确认: 重要提示: 1. 如果遇到政策及业务问题可以咨询省份后面的咨询电话 2.如输入信息不符合报考条件,会提示错误信息,修改后重新保存。 3.务必保证姓名、身份证号、报考级别、报考专业及科目信息准确。 4.报考全科时,输入学位和专业工作年限应符合报考条件要求 5.报免试科目时,必须满足专业职务、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保存报名信息后,进入报考人员状态界面(见下图)。 界面左侧显示状态信息,右侧显示操作提示,请报考人员参考上述信息进行相关操作,直到报名完成。 重要提示: 1.报名条件审核由当地考试机构负责,请报考人员及时上网查看状态,便于进行下一步操作。 2.系统根据考生的身份、学历和学位状态会提示需要进行的下一步操作。 3.报名信息确认后不得修改,请确认前认真核查,确保完整、准确。 4.请按规定时间和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支付考试费用。 2.2.3. 证明材料上传 若考生的学历、学位信息不在自动核验的范围内,考生须上传与身份、学历、学位一致的证明信息。上传页面如图: 根据页面提示,上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 2.2.4. 报名信息确认 考生照片审核通过后,需要登录前台进行报名信息确认,点击报考状态中的报名信息确认图标,进入报名信息确认页面(见下图)。 若考生的学历、学位或职称等信息不在自动核验的范围内,考生须上传与身份、学历、学位一致的证明信息: 上传完成后,点击【报名信息确认】,进入信息确认页面: 点击【报名信息确认】,系统弹出报名信息二次确认对话框: 报名信息确认时,系统对考生所填写的学历专业与选择的可报考专业进行校验,若所填专业与报考条件所列专业不符,则弹出以下提示页面: 请考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考 报名信息确认后需要进行打印报名表的操作,点击系统左侧菜单栏的打印报名表按钮,进入报名表下载界面(见下图)。   如果本地机安装了PDF文件阅读器,点击【打开】即可进入PDF编辑软件,连接打印机打印即可。 如本地机未安装PDF文件阅读器,可点击【保存】按钮将文件保存,到安装有PDF文件阅读器的计算机上打印即可。 2.2.5. 资格核验 报考人员打印报名表后,需要按照各地考试机构的规定到指定审核点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再次登录网站查看报考状态,如状态显示审核通过,报考人员即可按规定时间缴纳考试费用(见下图)。 如果资格核验不通过,考生可以通过考试状态页面的状态信息栏查看到资格核验不通过的原因,如确实不符合报考条件,可以点击左侧【修改报名信息】修改报名条件重新进行报名信息确认,等待考试机构审核。(见下图)。 资格核验有三种结果: 1.自动核验通过 2.等待管理机构进行线上核验 3.到审核点进行现场核验 2.2.6. 修改报名信息 考生在缴费之前都可以取消审核及确认进行信息修改操作:考生点击左侧菜单【修改报名信息】进入取消报名确认界面,点击【是】按钮可以取消你的审核状态及确认状态,进行报名信息修改操作。 2.2.7. 缴费 报考人员缴费分为网上支付和现场缴费两种方式。 如果当地考试机构实行现场缴费,请到指定地点缴纳考试费用。 如果实行网上缴费,则需登录报名系统选择考试后,在考试状态页面点击【缴费】,根据页面有关提示进行缴费操作(见下图)。 重点提示:正式缴费前要认真核对个人信息、所报科目及收取费用是否准确。   2.3. 打印准考证 考生缴费成功后,完成了所有的网上报名相关工作,按当地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通过准考证打印功能打印准考证(见下图)。 选择考试后,考生需要选择报名的省份,证件类型,输入证件号码,姓名和验证码进行准考证打印(见下图)。 2.4. 成绩查询 成绩公布后,考生可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通过成绩查询功能进行考试成绩查询;选择考试年度和考试名称后,点击选择按钮,如下图所示: 在弹出的页面中输入身份证号和姓名或者准考证号和姓名进行成绩查询(见下图)。 三、常见问题 3.1. 用户注册 3.1.1忘记用户名及密码该如何处理 系统提供两种密码找回功能: 第一种【预留问题找回】:通过输入姓名,证件号码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出考生注册时填写的密码找回问题,填写正确答案后,跳转到密码重置界面设置新密码; 第二种【短信验证码找回】:通过点击密码找回页面的【短信验证码找回】跳转到验证手机找回页面,在该页面输入姓名、证件号码、注册手机号与短信验证码点击【查询】按钮,跳转到密码重置界面设置新密码。 密码重置页面: 如果上述两种方式无法找回,请联系所报考省市人事考试机构核实身份,协助查询。 3.1.2.找回密码成功后登入时仍提示用户名密码错误 这类情况基本是用户名输入错误。请仔细核对输入的用户名与“密码修改”页面显示的用户名是否一致,注意区分用户名大小写。 3.1.3.注册信息中姓名及证件号码如何修改 用户注册成功后,则不允许修改姓名及证件号码,如果注册姓名或证件号码有误,考生可重新注册。 如果姓名有误,重新注册时,系统会提示“该证件号码在注册库中已经存在”,点击“确定”继续操作即可。 3.1.4.绑定手机时无法接收到短信验证码如何处理? 查看手机本身是否有拦截软件,拦截了验证码短信。建议考生将手机卡放到其他手机上重新接收。 3.1.5. 绑定手机时无法接收到短信验证码如何处理? 答:查看手机本身是否有拦截软件,拦截了验证码短信。建议考生将手机卡放到其他手机上重新接收。 3.2. 上传照片 3.2.1. 什么样的电子照片符合注册照片上传标准? 答:注册前,请先到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或当地人事考试网站下载照片处理工具对报名照片进行审核处理,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无法正常完成照片上传和后续相关操作。 下载后将【zhaopianshenhe.rar】解压,双击【PhotoProcess.exe】进行操作,具体界面如下: 3.3. 填报信息 3.3.1. 报考过程中如果发现自己的信息有填错的地方,如何修改? 各省市对报考人员修改信息的规定不同,有的省市设定报名信息确认后就不允许修改,有的省市设定审核后不允许修改,存在多种情况。 1.报名信息确认前 报考人员在报名信息确认前可以修改报名信息,在报考状态流程图点击“信息维护”进行操作,如下图: 2.确认或资格核验后允许修改信息的情况 报考该类设置的考生,在确认报名信息或资格核验后,左侧菜单会出现“修改报名信息”选项,考生点击“修改报名信息”或右侧流程图中“信息维护”,可自行修改报名信息。 3.其他情况修改信息 报名确认或资格核验后,如左侧菜单无“修改报名信息”选项,考生则不可自行修改报名信息。如因特殊原因进行修改,请联系当地人事考试机构: (http://www.cpta.com.cn/n/2014/0620/c376049-25177961.html) 3.3.2. 搜狗浏览器(极速模式)在使用日期控件选择日期时,年份不能修改,只能选择默认的当前年份 请使用IE浏览器或360极速版本浏览器重新登录系统进行报名。如确实要使用搜狗浏览器,需切换到兼容模式。下图为搜狗浏览器兼容模式: 3.3.3. 邮政编码无法输入 请将输入法切换到英文半角模式。例如: 搜狗输入法: 谷歌输入法: 3.3.4. 如何查看和打印报名表 ? 报名表是pdf格式的文件,请下载adobe reader10.0以上版本软件,安装后即可查看或打印报名表。 3.4. 网上支付 3.4.1. 网上支付成功,但报名系统显示还未完成报名 该情况是由于网络或其他因素导致支付平台支付信息无法返回网报系统。首先请核查银行卡是否扣款成功,若确实扣款,请记录支付订单号,联系本省人事考试机构进行支付记录核对。 3.4.2. 使用支付宝的用户,点击【支付】进入支付宝系统出现【错误代码 ILLEGAL_EXTERFACE】,无法进行支付 支付宝技术人员回复说这种情况是考生报名电脑环境造成的,建议考生更换电脑重新登录系统进行支付。 3.4.3. 点击【支付】按钮,无法跳转至支付平台 该情况是由于考生报名电脑IE浏览器安全设置造成的,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IE浏览器菜单栏-——》工具选项下"Internet选项"——》隐私选项卡中将倒数第二个复选框"启用弹出窗口阻止程序"取消勾选,最后点击【确定】。效果如下图。 如果按照上述操作后还是无法跳转至支付平台,请检查电脑是否开启了【腾讯电脑管家】、【金山毒霸】等安全软件,请先将安全软件退出后,关闭浏览器重新登录。 3.5. 资格核验 报名信息确认后,系统会自动判断您是否需要进行现场资格核验。对于需要去现场进行资格核验的考生,需要携带考试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您所选择的核验点进行资格核验。 3.6. 其他问题 3.6.1. 咨询是否符合报名条件之类的政策性问题 答:请咨询小编(0379-60669888)

2019上半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新政盘点

2019-07-24

2019年对于建筑行业而言是非比寻常的一年,也是建筑行业跨越性的一年。2019年刚过半,建筑行业就已经发生了很多强有力的变革,而一级建造师考生也在接受一个个新的机遇和挑战。今天,树锦教育就来盘点一下2019上半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政策。 2019年2月24日,安徽省发布一建注册实名认证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8〕48号)。 在安徽省发布的2019年一级建造师注册实名认证办事指南中的信息中,明确了,一级建造师及企业需要在“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网上注册业务的,都需要在新系统进行实名认证。 2019年3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取消73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通知。 文件中第64条取消“用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审核的学历证明,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第65条取消“用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审核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新建筑法涉及多项法规整改。 2019年5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内容提到,劳动者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能力证书等,按规定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2019年5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容提到试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一级建造师报名审核不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报考人员报名参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时,考试组织机构将规定的报考人员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和报考条件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承诺本人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报考人员无需携带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部门(机构)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核验和核查,并依据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考试组织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2019年7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7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持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第七条规定的,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 随着新政的落地执行,我国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市场需求将进一步扩大,各位考生一定要合理利用时间,紧跟树锦教育的备考步伐,争取在今年的考试中取得满意成绩。

消防考生要抓住今年这几项消防政策福利!

2019-07-23

今年报考消防工程师考试的小伙伴一定都听招生老师说过:“2019年是消防工程师变革的重要时间”,或许大部分考生都已清楚2019年报考消防工程师的一些有利政策,但这其中,仍有一部分考生对政策了解的并不够全面,因此,下面树锦教育为大家整理2019年关于消防工程师的这几项利好政策: (一)国务院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 《方案》中明确: 2019年至2021年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00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拿出1000亿元补贴培训1500万人次以上;到2021年底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方案》中强调: 1、劳动者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目前山东省补贴可达2000元) 2、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3、继续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二)《关于贯彻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7】272号) 通知中: 第三点中讲到“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全面停止受理和审批新的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已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仍按照临时机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其临时资质有效期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但不得超过2019年10月1日。这意味着临资取消后,各单位为保障项目顺利进行,遵守国家规定,必须有相应注册消防工程师持证人才消防工程师人才缺口可能会进一步加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即日开始实施。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通知。 《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原文 当前,消防执法工作中还存在审批难、执法随意、消防中介行业垄断和权力寻租等问题,与新时代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不相适应。为贯彻落实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三)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消防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提条件,消防部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加强对相关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消防工程师的含金量在不断的升高,未来前景更是一片大好,因此,早取证早受益,大家赶快抓紧行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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