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管理师:怎么领取2000元政府补贴?

2019-09-24

2017年,人社部发布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可根据职业资格等级领取最高2000元的职业技能补助金。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申领方法 (一)如何查询当地有没有政策 可以通过人社部官网查询,官网查询方法: 在搜索框输入: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然后各地政策公告就可以搜到! 不排除有政策未上网的情况,如果没查到你们当地的,可以再具体电话问一下当地人社部办公室。 (二)具体怎么领 1、到户口生源地的社保局/交纳社保的社保局 2、去社保大厅自助机器上查询打印证书和证书原件 3、《技能提升补贴个人申请表》社保局领取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农业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6、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三、审核程序 (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应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的具体程序和操作办法,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本着方便、快捷、安全、审慎的原则制定,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目前通过人社部官方发文明确的有:北京、河北、唐山、广东、宁夏、江西、河南、山东、广西、安徽、浙江、青海、海南、湖北、重庆、贵州、福建、新疆、山西、江苏、黑龙江、湖南、甘肃、天津、四川、陕西等地区。各地区具体补贴规则,参照地方发文。 四、补贴标准 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 补贴标准应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所区别。 (一)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 (二)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 (三)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 注意:三级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属于高级证书。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将调整!人社部: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职业资格衔接!

2019-09-12

2013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七批取消434项职业资格,占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数的70%以上。 随着职业资格改革深入,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大幅减少,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主要方式,职业资格评价已难以满足技能劳动者需要,亟需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 1、调整职业资格目录 对准入类职业资格,继续保留在目录内。 对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依法依规转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对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逐步调整退出目录。 2、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术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 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纳入目录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和样式,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 3、建立由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职业标准体系。 职业资格评价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开展。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组织开展。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要依据经备案的考核规范组织开展。 4、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在高级技师之上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 5、完善评价内容和方式,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按规定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竞赛选拔、企校合作等多种鉴定考评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019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共计139项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8项(准入类35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文件原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9﹞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军委办公厅秘书局,有关行业组织、中央企业等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建立科学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对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激励引导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现就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围绕“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深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技能人才发展需要的评价制度。 ——坚持多元评价。完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实行多元化技能评价。 ——坚持科学公正。科学制定评价标准,注重职业道德,体现工匠精神,突出职业能力导向,强化工作业绩和贡献,推动评价工作科学、客观、公正进行。 ——坚持以用为本。推动人才评价与使用激励紧密结合,引导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 (三)主要目标。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完善宏观管理、标准构建、组织实施、质量监管、服务保障等工作体系,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二、改革技能人才评价制度 (四)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巩固职业资格改革成果,完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对准入类职业资格,继续保留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对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依法依规转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对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逐步调整退出目录,对其中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术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五)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立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自主开展,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面向本单位以外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市场和就业需要,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认定结果要经得起市场检验、为社会广泛认可。 (六)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根据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等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要结合新兴产业发展、地方特色产业需要和就业创业需求,选择市场需求大、可就业创业的最小技能单元(模块)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补充。 三、健全技能人才评价标准 (七)建立健全评价标准。国家确定职业分类,依据职业分类,建立由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职业标准体系,作为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依据。职业资格评价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要依据经备案的考核规范组织开展。推动成熟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上升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八)完善标准开发机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组织制定并颁布。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由行业组织和用人单位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发。 (九)合理确定技能等级。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设置的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在高级技师之上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四、完善评价内容和方式 (十)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坚持把品德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全面考察技能人才的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强化社会责任。坚持以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 (十一)实行分类评价。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根据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工作特点,实行差别化技能评价。在统一的评价标准体系框架基础上,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要求,并根据需要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围绕高新技术发展需要,突出掌握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开展工作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发展,突出掌握多项技能、从事多工种多岗位复杂工作要求。 (十二)创新评价方式。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结合实际,按规定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竞赛选拔、企校合作等多种鉴定考评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倾向,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用人单位、技工院校坚持就业导向,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委托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五、加强监督管理服务 (十三)实行目录管理。建立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目录管理制度并实行动态调整。动态发布新职业信息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资格及实施机构由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中央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遴选,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工作支持、兑现相应待遇并进行监管;其他用人单位由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遴选,纳入属地管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遴选,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 (十四)规范证书发放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编码规则,规范证书(或电子证书)样式。按规定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人才统计和认定范围,作为落实有关人才政策的依据。 (十五)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各地要做好本地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综合管理,通过现场督查、同行监督和社会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及其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控体系,健全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评估机制,定期组织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六)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大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改革力度,进一步明确政府、市场、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在人才评价中的职能定位,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人才评价管理体制。改进政府人才评价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工作。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能调整,逐步退出具体认定工作,转向加强质量监督、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市场机构以及企业、院校等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提供技能评价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将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要做好与职业资格相关政策的衔接过渡,稳慎有序推进改革。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方面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8月19日

河南人社厅:明确一级建造师职称与职务对应关系

2019-09-10

近几年,一级建造师在建筑行业中一直处于中流砥柱的位置,其证书价值更是水涨船高,加之国家政策的推动使得一级建造师未来发展大放异彩。近日,河南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取得一级建造师职称后可直聘为工程师职务。下面,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信息详情。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结合我省工程技术人才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体系 (一)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层级设置。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二)建立工程技术人才职称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关注未来产业发展方向,聚焦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对工程系列相关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我省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同步。高级职称专业调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中级及以下职称专业调整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企业负责提出申请,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执行。 (三)完善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机制。落实注册类职业资格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制度,进一步畅通注册类职业资格工程技术人才申报渠道。针对注册类职业资格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实际工作能力、业绩、科技成果转化与实际贡献。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通过各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答辩考核,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颁发相应的职称证书,同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见附件1),答辩考核流程参照正常评审办法。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见附件2)。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四)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通道。完善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互通机制,进一步拓展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针对技能人才申报评审职称,论文论著不作为必备条件,注重考察专业技能水平、实际贡献和业绩成果。 二、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工程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导权,通过用人单位组织个人述职、民主测评、深入考察、公开公示等方式综合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并将用人单位的考察结果纳入职称评审。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伪造业绩成果、业绩挂名或购买专利用于职称评审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记入社会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二)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适应工程技术专业化、标准化程度高的特点,分专业领域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标准,杜绝评价标准“一把尺子”的简单化问题。既区分不同专业,又区分应用型与研究型人才的差别,同时兼顾基层一线和艰苦偏远地区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标准问题。通用性强、适应性广的专业评价标准,重点评价工程技术人才发明创造、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产品质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引导工程技术人才解决工程技术难题、实现现代工程技术突破。科学对待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不将论文、论著作为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重大原创性理论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解决工程技术领域评价标准过于学术化问题,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行业工法、技术操作手册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 (三)实行省级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要求和行业特点,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工程系列各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各省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标准和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相关行业协会(学会)、自主评审的企业可依据省级标准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各省辖市、行业协会、自主评审企业制定的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学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鼓励龙头企、行业协会(学会)业承办相关行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 三、创新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机制 (一)完善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综合采用面试答辩、个人述职、考核认定、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工程系列评审委员会将面试答辩作为评审的必要环节。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企业,可采取灵活多样的评审方式。为涉密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对林业、水利等基层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以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 (二)畅通评价渠道。打破人事关系、户籍和档案限制,进一步畅通和规范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渠道。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申报评审职称,不得跨地区申报。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驻郑非公领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三)建立绿色通道。畅通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领域(不含省外企业驻豫分支机构)无任何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满足一定工作年限且业绩较为突出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6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8年均可直接申报工程师职称。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4年,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公务员和军队转业人员到事业单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及以下职称。对于公务员辞职后和军队自主择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及以下职称。 对于达到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B类人才以上标准者,可不受年限和学历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对于达到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C类人才标准者,可不受年限和学历限制,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对于技能人才达到C类人才标准的,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技能人才申报职称的要求执行。对于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享受一次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四、加强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监管与服务 (一)建立健全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坚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规则。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能力建设,建立评审专家动态管理机制,注重遴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和活跃在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人才担任评委,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 (二)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工程技术人才密集、技术水平高、发展前景广阔的大型企业。 (三)转变监督管理方式。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和评估备案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因评审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超范围评审,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限。 (四)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无纸化评审。优化审核、评审程序,进一步减轻工程技术人才评审负担。加强工程技术人才职称互认。对于省外来豫工程技术人才要畅通资格确认渠道,按照来豫工程技术人才来源地评审标准进行及时确认。省内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全省通用,中级职称通过职称网查询确认、互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直各单位要优化中级职称确认流程,精简申请材料,不得人为设限。 2. 职业资格与职称对照表。 附件: 2019年8月31日 附件1:职业资格答辩考核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及专业   学历层次   单位名称   现从事专业   职业资格名称   职业资格级别   考试通过时间   是否注册   注册单位及时间         工 作 简 历   参与的工程项目及业绩成果等情况                   答 辩 情 况 专业基础理论答辩             答辩专家:   年 月 日 应用技术知识答辩               答辩专家:   年 月 日 专家组长意见         专家组长: 年 月 日   评审委员会意见         评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相关厅(局)、企业、行业协会(学会)职改办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1. 职业资格答辩考核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要依托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2.职业资格答辩考核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年限要求参照豫人社职称【2011】11号文件;3.应注册而没有注册的职业资格不予以答辩考核;4.发现职业资格取得不符合考试规定的不予以答辩考核;5.不从事工程技术专业工作的不予以答辩考核;6.明确以考代评的职业资格不予以答辩考核;7.不设职改办的用行政章代替;8.答辩考核原则上一年一次,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也可根据申报情况适当增加答辩考核次数。 附件2:  

2019一级消防工程师报名信息审核通过但漏填部分信息,能修改吗?

2019-09-06

2019一级消防工程师报名已经开始,2019一级消防工程师报名入口正在陆续开通中,近日,有南通考生咨询:一级消防师信息审核通过但补漏填部分信息,能修改吗? 答:你好,系统审核通过就无法修改,考试通过后,以后审提供材料为准。 报名与考前抽查 (一)2019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日期为2019年9月2日~12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zg.cpta.com.cn/examfront (二)实施告知承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本项考试报名实施告知承诺制,请各位考生仔细阅读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中的政策文件、报考问答,详细了解,正确操作。网址:http://www.cpta.com.cn/GB/427073/index.html。 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应试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考信息时,将收到本次报名审核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提示,需在我省规定的报名时限内与报名考区所在的人事考试机构进行联系确认审核方式。 (三)各地在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四)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新注册的考生须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对于2018年之前在报名服务平台注册的考生,原则上不进行照片更换。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和证书查询认证系统。 (五)考前抽查:各考区从当年报考人员中随机选取部分人员进行信息比对,考生通过报名系统查看抽查结果。 (六)网上缴费:缴费时间为9月16日~19日。未被抽查和抽查结果无误的报考人员可进行缴费操作,抽查结果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取消缴费操作。 (七)准考证打印:11月2日~10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考后审查 (一)审查对象:2020年2月下旬考试成绩合格线确定后,审查部门通过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网址:http://jiangsu.nomax.vip/bas)公布审查时间安排、考生陈述申辩期限和受理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并按规定进行审查。2018年参加过该项考试且2019年考试科目成绩均合格的考生,不再进行审查。 (二)审查材料范围:1、报考承诺书,2、学历、学位证书,3、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免试证明材料。届时将向考生发送通知,考生根据通知要求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报送相关材料。 (三)上传补充材料。对考后审查结果有疑问的考生,资格审查部门告知其须在规定时限内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上传补充证明材料,逾期未上传的视为放弃审查资格。 (四)审查结果公示。省消防救援总队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对审查结果进行会商后,由省、市人事考试机构将符合发证资格的考生名单进行网上公示。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报考人员违反承诺,在考试报名时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行为,经查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消防证书可一证两用,多省发文明确

2019-09-04

随着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多地相继明确了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目前为止,全国已有北京、宁夏、江苏、浙江、湖北、安徽、四川、西藏、福建、黑龙江、海南、陕西、广西、河南、上海、重庆、山西、山东、天津、甘肃等20个省份发文明确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其中,陕西、宁夏、甘肃、山西、山东、黑龙江、天津等明确通知:职业资格证书可一证两用,与职称证书有同等效力。 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天津 一是明确对应关系。凡通过建造师等59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直接视同取得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 二是明确过渡政策。在国务院清理规范部分职业资格前,已取得的10项相关职业资格,原有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仍可直接视同取得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 三是明确使用办法。对已取得职业资格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相应职称,不再换发我市职称证书。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评审或考试。 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index.jsp 山西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目录》内所列职业资格的,可直接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职务试行条例对学历、资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 二、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择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已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工作。 原文链接: http://www.shanxi.gov.cn/yw/sxyw/201908/t20190811_682251.shtml 山东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等。 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应根据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原文链接: http://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0370/201908/d3ce67ee-f3a0-4326-9966-e20f05fa4f0a.shtml 陕西 一、根据人社部和相关国家部委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二、对于符合对应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按照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三、对目前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原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原文链接: http://xyrs.xys.gov.cn/16/3643.jhtml 宁夏 近日,宁夏人社厅印发通知,明确57种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职称。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29种、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20种,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8种。 在实际工作中,两种评价方式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缺一不可。但对于部分专业领域的专技人员来说,两种评价方式的评价内容有交叉重叠,需要花费较多精力分别准备,给个人工作带来负担,提高了单位的用人成本。 此次新规出台后,对已取得对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无需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无需办理认定手续,无需申请换发与之对应的职称证书。 在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等需要职称证书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原文链接: http://hrss.nx.gov.cn/gzdt/rsyw/201906/t20190619_1559922.html 甘肃 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对应表》中所列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表列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关任职条件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二、《对应表》中加“*”号的职业资格为国务院清理规范已取消专业,但清理规范前已取得的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其中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由原准入类职业资格现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原文链接: http://www.rst.gansu.gov.cn/show/27786.html 黑龙江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原文链接: http://www.hl.lss.gov.cn/hljhrss/zt4/view.jsp?id=4058512803 自一消开考以来,国家对消防人员的专业性、团队建设等越来越规范,我们从消防安全意识宣传层面,提升到国家带有强制性的消防安全重视程度,推出消防工程师证书的目的则包括对消防行业的规范化、职业化。 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这是所有行业发展的方向。而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消防行业最重要的专业人才,必定会随着行业发展而备受重视。 所以,赶上这几天报名季,大家在复习的时候也要注意报考时间,不要因没有错失报名而错过拿证哦!

2019年建筑资质新政策有哪些?

2019-09-03

2019年已经来到,回忆刚过的的2018年,建筑业发生了很多的变化,资质改革不断进行,这些资质改革政策的影响会一直延续到2019年,很多的建筑资质改仍在路上,2019年也有很多的新政策要实施,那么在2019年建筑企业申请资质需要关注哪些政策的变化,接下来小编说一下影响建筑企业资质申报的政策有哪些。 2019年建筑资质新政策有哪些 ? 1. 建筑资质证书电子化申报审批 从2019年1月1日起,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将通过电子方式申报和批准,包括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 2.社会保障费用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从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这项政策增加了建筑公司申请资质的难度和成本,最近,一些省份估计该政策的实际执行可能会有一定的缓冲期。 3.在全国范围内试点的政策 (1)告知承诺制度 告知承诺制度是建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的革命性改革,由之前的先审后批改为先批后审,目前,建筑资质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地包括北京、上海、浙江、江西、河南、四川、陕西、广东、海南、湖北、湖南、山东、青海等地区。 (2)施工劳务资质取消试点 取消劳动资质仍处于试点阶段,但已试点或正式取消的地区包括浙江、安徽、陕西、山东、青海、江苏、黑龙江、河南等地区。 4.政策征求意见 目前,有几个政策正在征求意见,这些政策可能会在2019年发布,主要包括: (1)《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 (4)《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 以上四类政策,第一个和第二个的政策于2019年正式实施,企业需要做的是遵守资质申报中的政策规定,避免违规,主要关注的是第三类和第四类类型政策,两项试点政策可能在2019年发生变化,首先,试点地区将进一步扩大,其次,如果试点成熟,可能会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正在征求意见的四项政策也有可能在2019年正式实施,建筑企业应重点关注。

天津市: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2019-09-02

近几年,一级建造师在建筑行业中一直处于中流砥柱的位置,其证书价值更是水涨船高,加之国家政策的推动使得一级建造师未来发展大放异彩。近日,天津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明确了取得一级建造师职称后可直聘为工程师职务。 下面,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信息详情。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精神,有效衔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职业资格)与职称,减少重复评价,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现就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通知如下: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变化适时动态调整。 二、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且可按相关规定对应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 三、对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相应职称,不再换发我市职称证书。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评审或考试。

江苏省人社厅:取消一级建造师考试部分证明事项

2019-08-23

近日,江苏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通知,决定取消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涉及人社部门的证明事项55项。 对于一级建造师发展而言,这一政策也是“减证便民”的重要举措。接下来,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信息详情。 通知原文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人社部发〔2019〕20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8号)、《省政府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9〕5号),决定取消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涉及人社部门的证明事项55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取消证明材料是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部署,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的重要举措,各地人社部门和厅有关处室单位要充分认识取消证明材料的重要性,认真落实人社部和省政府的要求,扎实推进“减证便民”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要求企业群众提供被取消的证明材料。 二、梳理修订规范工作流程。各地人社部门和厅有关处室单位要根据证明事项取消后的实际工作情况,重新梳理相关工作流程,修订办事指南和流程图,并及时公布,方便企业群众了解掌握和办事查询。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各地人社部门和厅有关处室单位要认真梳理相关证明事项取消后的信息核查需求,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在线政务平台、数据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人社部门内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以及人社部门内部核查、政府各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加强对相关办事依据的核实力度,防止监管真空,确保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切实把“减证便民”的好事办好。 四、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各地人社部门和厅有关处室单位要认真梳理证明事项取消后每个工作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要加强风险研判,制定相应的风险预防和补救措施,及时化解和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附件: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附: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55项)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12日 由此文件可以看出,政策文件的公布简化了一级建造师考试证明审核的繁琐流程,也极大方便了参加一建考试的考生,也是国家对于一级建造师人才的重视,更是一级建造师广大考生的机会。考生们真的要把握这好的机会,尽快考出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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