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76项职业资格将有大变动,政府不再颁发证书

2019-08-20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一则重要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针对职业资格,明确要求: 推动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分批调整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2019年底前建立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动实现由用人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政府不再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020年底前将国家职业资格数量再压减一半以上。 目前已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年最多可享受3次补贴。符合条件的朋友,请抓紧申请!待调整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后,或许将不能再申请。 今年5月份,国务院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 劳动者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支持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 在全国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 目前,山东、浙江、四川、海南、湖北、安徽等省已发文明确,持有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须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或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可申领证书补贴。 山东省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为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或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内的证书。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同等级可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不同职业(工种)可按等级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省内参加失业保险,非本省考取的证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浙江省 在浙江省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含)后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 补贴标准: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 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 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 各市可根据本地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取得本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可在原有基础上上浮,上浮比例不超过50%。 四川省 申领条件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职工的;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的;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发放标准 :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 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 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各市(州)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初级(五级)一般不超过1100元;中级(四级)一般不超过1800元;高级(三级)一般不超过25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2018年12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明确提出: 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部分不区分等级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按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确定等级),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安徽省 申领条件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发证日期为准。 补贴标准 : (一)职工个人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 (二)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职工个人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紧缺急需技能职业(工种)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可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50%,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 (三)职工在失业期间个人取得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已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四)职工参加企业组织的免费技能提升培训,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在企业已享受过就业资金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职工享受的技能提升补贴减半支付。 湖北省 申领条件 :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补贴标准: (一)对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对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对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海南省 申领条件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补贴标准: 技能提升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800元; 2.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300元; 3.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800元。 各市县(单位)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研究制定本地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初级(五级)补贴1000元;中级(四级)补贴1500元;高级(三级)补贴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如何申请补贴? 以山东省为例: 1、登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 2、服务大厅→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填写申报内容→提交 3、隔段时间后,查询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建造师等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还不能网上申请的,至参保地人工申请)。 文件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作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坚持需求导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就业创业需要,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二)目标任务。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00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1500万人次以上;经过努力,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对职工等重点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 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 在全国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三年培训100万新型学徒。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用人的有效衔接。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的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 (五)加大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工作力度。聚焦贫困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鼓励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不断提高参训贫困人员占贫困劳动力比重。持续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框架下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帮扶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 三、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有效增加培训供给 (六)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各级政府可按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支持。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 (七)推动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在院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规定执行。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 (八)鼓励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不断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九)创新培训内容。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妇女手工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等新产业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 (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对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加强职业训练院建设,积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鼓励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加强师资建设,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加快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规范管理,提高教材质量。完善培训统计工作,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 四、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政府引导激励 (十一)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二)支持地方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调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人员范围和条件要求,可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市(地)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 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具体比例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可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 (十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的1000亿元,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地拟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用于职工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筹集办法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制定。 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探索完善相关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 (十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地方政府工作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省级政府要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各省(区、市)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出台政策措施,明确任务目标,进行任务分解,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市县级政府要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鼓励各地将财政补助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挂钩,加大激励力度,促进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和层次,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开展。 (十六)健全工作机制。在国务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十七)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地方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和评价服务。探索实行信用支付等办法,优化培训补贴支付方式。建立培训补贴网上经办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区可对项目制培训探索培训服务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简化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率。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 (十八)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动态调整职业资格目录,动态发布新职业信息,加快国家职业标准制定修订。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便利的培训与评价服务。从事准入类职业的劳动者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支持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提升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十九)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政策措施,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工作,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 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共计139项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8项(准入类35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江苏人社厅发文:取消一级建造师考试部分证明事项

2019-08-19

近日,江苏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通知,决定取消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涉及人社部门的证明事项55项。 对于一级建造师发展而言,这一政策也是“减证便民”的重要举措。接下来,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信息详情。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人社部发〔2019〕20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8号)、《省政府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9〕5号),决定取消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涉及人社部门的证明事项55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取消证明材料是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部署,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的重要举措,各地人社部门和厅有关处室单位要充分认识取消证明材料的重要性,认真落实人社部和省政府的要求,扎实推进“减证便民”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要求企业群众提供被取消的证明材料。 二、梳理修订规范工作流程。各地人社部门和厅有关处室单位要根据证明事项取消后的实际工作情况,重新梳理相关工作流程,修订办事指南和流程图,并及时公布,方便企业群众了解掌握和办事查询。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各地人社部门和厅有关处室单位要认真梳理相关证明事项取消后的信息核查需求,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在线政务平台、数据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人社部门内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以及人社部门内部核查、政府各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加强对相关办事依据的核实力度,防止监管真空,确保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切实把“减证便民”的好事办好。 四、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各地人社部门和厅有关处室单位要认真梳理证明事项取消后每个工作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要加强风险研判,制定相应的风险预防和补救措施,及时化解和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附件: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附: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55项)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12日

临时建造师是什么?为什么要取消?取消了有什么影响?

2019-08-13

7月19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宣布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还不快考一建,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取消啦! 临时建造师出台背景 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经注册,方能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这标志着中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建立。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2003年4月23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原有的企业项目经理向建造师执业制度转换,过渡期至2008年2月27日,过渡期五年,期间项目经理证书依然有效,这就是临时建造师的起源。 2004年住建部和人事部发布《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一级建造师是2003年发布的文件,2004年准备考试,但是一直到2005年3月份才开始考一级建造师,2006年共考了两次,年头考试是属于05年的,年底考试是属于06年的,而2007年由于泄题案件导致2007年的一级建造师成绩一直没有出来,更导致了200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停考。 2007年11月19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式将原来项目经理转成一级或二级临时建造师,同时又延长了过渡期,原来2008年2月27日证书作废改成2013年2月27日。 2007年12月5日又追发“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明确临时建造师等同正式建造师也可以做资质评审招投标使用。 2013年2月22日住建部又发布“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又延长了临时建造师的使用期限,可以用到60岁退休,但不作为企业资质管理认可的建造师,只能做项目了,所以现在所剩的临时建造师大部分使用在项目管理上,如果注销或没有延续就作废,不存在重新注册。 2019年7月19日,临时建造师终于完成了历史使命,退出中国建筑业的舞台,住建部发布“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正式宣布临时建造师的终结,二级也将会在近期由地方住建管理部门宣布取消。 建造师制度的建立,需要一段时间过渡,比如一批很牛逼的项目经理不能立刻考试,所以针对这部分人发一个临时执业资格证书。 过渡期满后,这个证也就作废,必须在过渡期内,通过一建或二建的考试,方可转正。 但后来多省因为通过建造师考试的人不多,不能满足形势需要,所以国家延期了一次又一次。一直拖到现在才终于取消。 临时一级建造师取消后续影响 目前,全国临时一级建造师还有2.3万人(截止2019年7月20日),其中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这8个省市临时一级建造师人数超过一千。 大部分临时一级建造师,岁数基本上也到了退休年龄,对于这些人来说,影响不是太大。住建部下发此政策前,也是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不会引起太大的抵触心理。 对于建筑市场来说,少了一些可用的临时证书,短期可能会有一定影响,部分企业会出现缺证现象,急需重新寻找一级建造师注册,以保证项目正常运转。 短期内市场缺证现象加剧,证书含金量应有所上涨,对正式的建造师来说是有好处的。 现在,临时一级建造师证书已经取消,那么,临时二级建造师证书取消还会远吗? 临时二级建造师人数较多,目前还有10万人左右,因为人数众多,取消的政策应该不会那么快出来,但相关人员也应做好考试转正的准备,以防万一。

重磅!注册消防工程师全国范围内已暂停注册!

2019-08-09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 为坚决贯彻《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从即日起停止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我局将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相关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目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管理系统已经暂停相关许可和注册申请功能。 官方停止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应该是为了消防配套政策的出台,大家不必过于紧张,等待新政策吧~ 延伸阅读 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 《意见》提出了取消和精简3项消防审批 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 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放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13类消防产品调整出目录,改为自愿性认证,同时向社会开放消防产品认证、检验市场。 《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全文发布!

国家频繁出台BIM政策,BIM未来走势道理如何?谁又是最大的受益者?

2019-08-08

近年来,越来越多关于BIM的推进政策陆续推出,BIM技术也逐步向全国各城市推广开来,真正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应用。从2014年开始,在住建部的大力推动下,各省市政策相继出台BIM推广应用文件,到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BIM技术应用标准和政策体系,为BIM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推进行业大数据的普及应用 充分发挥大数据在城市发展科学决策、高效运行、精细治理和精准服务中的辅助作用,以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大数据应用示范为引导,全面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智慧化发展。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示范,推动建筑全生命期信息化,积极探索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向城市治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拓展应用。 落实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开展建筑业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估,进一步推动BIM等建筑业信息化技术发展。继续开展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宣传推广,加强建筑业应用技术研究,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 近几年所出台政策特点 1 更加细致,更具操作性 2016年及以前,国家住建部及各地建设负责部门主要出台的是应用推广意见,提出了推广BIM的方案以及2020年BIM发展的目标。2017年以来,我国住建部及各地方建设负责部门出台的BIM政策更加细致,落地、实操性更强,如2017年5月发布的《建筑信息模型施工应用标准》,中国建筑业终于有了可参考的BIM标准;2017年,上海、广东、江苏发布BIM收费标准或参考依据(征求意见稿),指导BIM技术服务收费,有利于营造更加透明、健康的BIM服务市场。 2 BIM推广范围更加广泛 2017年,贵州、江西、河南等省市正式出台BIM推广意见,明确提出在省级范围内提出推广BIM技术应用。我国出台BIM推广意见的省市数量逐渐增多,全国BIM技术应用推广的范围更加广泛。 3 BIM技术应用领域更加专业化 因为房建工程结构相对简单,BIM建模、应用相对容易上手,再加上我国建筑工程项目主要以房建项目为主,出台的BIM政策虽未明确提出应用BIM技术的工程类型,但BIM技术推行以来,主要应用还是集中在房建工程项目中。2017年9月,交通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公路BIM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2018年1月,发布《关于推进公路水运工程BIM技术应用的指导意见》,拉开了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广泛应用BIM技术的新篇章。另外,黑龙江等省市发布了关于推进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促进了BIM技术与装配式建筑的融合。 4 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 目前BIM技术在工程建设领域逐步落地,价值日益凸显。当前,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放缓,BIM技术成为建筑企业提升项目精细化水平和实现建筑企业集约化管理的重要抓手。政策多次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BIM技术,为建设工程提质增效、节能环保创造条件,实现建筑业可持续发展。 BIM未来的发展趋势 目前的BIM指导意见提出的规划目标的时间节点是到2020年末,以下新立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中,集成应用BIM的项目比率达到90%: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筑;申报绿色建筑的公共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小区。根据上海市发布的《2017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与发展报告》,提出2016年上海市全年新增261个规模以上项目应用BIM技术,应用率达29%,距离90%的目标还有一段距离要走。相信2019年、2020年住建部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快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与发布,加快推广BIM技术应用。 逐步健全与完善BIM标准体系。目前已出台三本BIM标准《建筑工程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分类和编码标准》和《建筑信息模型分类和编码标准》,剩下三本《建筑工程信息模型存储标准》正在编制中,《建筑工程设计模型交付标准》与《制造工业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应用标准》正在报批中。相信我国BIM标准的制定和不断完善,会加快我国BIM技术的迅猛发展。 大力推广BIM技术与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技术的融合。装配式建筑与建筑信息融合发展,可依托信息技术,打破传统建筑业上下游接线,实现产业链信息共享,推动装配式建筑实现智能升级。 2019年,越来越多关于BIM的推进政策将会陆续推出,BIM技术将逐步向全国各城市推广开来,真正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应用。 谁将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缩短工期,大幅降低建设成本 众所周知,房地产建设的投资额巨大,通过运用BIM技术,可在设计阶段规避各专业冲突,优化设计方案,提高建造的施工效率,从而缩短建造工期。工期的缩短将大幅提高业主资金的周转效率,降低建造成本,从而实现业主投资的利益最大化。 举个例子,比如有个项目总投资为100亿,按1%贷款月息计算,每天的财务成本为300万,利用BIM技术可缩短工期几十到上百天不等,而BIM技术的总成本投入为千万级别,只需几天就可收回成本,还未考虑竣工后的收益。 提升项目质量,降低建造成本 在建筑物的施工阶段,因为建筑行业技术门槛高,各专业之间协同效率低,常导致返工重做的现象发生,造成了人力、物力、时间的大量损失,运用BIM技术,各专业提前在BIM模型上将建筑物模拟建造了一遍,通过不断优化建造方案,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解决,可视化交底,提升项目质量,降低成本。 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投资 建设是个大工程,也是投资的无底洞,我们经常看到的烂尾楼,大多都是因为投资人不堪重负而毁约撤资。 基于BIM的造价管理,可精确计算工程量,快速准确提供投资数据,减少造价管理方面的漏洞,合理推算投资总额,划定区间在5%左右应该不难。 多方协同,提升效率 当前建造的项目难度越来越大,很多实操步骤需要多方同时间段的协同管理,而基于BIM协同云管理平台软件,能随时随地将各专业链接在一起,通过实时模型查看、施工进度查看等来监管工程进度,大大提升协同效率。 建筑大数据的收集和管理 目前各行各业的大数据产业发展如火如荼,建筑行业的大数据产业因其专业门槛高,应用不广泛,还被搁置,但基于BIM模型的数据存储和分析能力,能将建筑二维图纸和三维模型的大数据转化、流转和利用,为建筑物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应用价值。 建筑大数据的管理和应用 建筑物全生命周期多达百年,在生命周期内的使用全过程中,建筑物的运维成本也长期居高不下,而且需要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各项问题。现在,运用BIM模型的大数据分析和管理能力,能随时随地调取建筑物的结构数据,大幅提高运维效率,降低物业运维成本。随着基于BIM的运维平台和应用的成熟,这方面的价值潜力也是巨大的。 总之,BIM技术作为目前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最高水准,会有越来越多的价值潜能被不断开发,节省成本、提高质量、产生价值,何乐而不为?

分析丨2019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规律分析

2019-08-06

今天,树锦教育帮大家分析了2019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规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有针对性的备考2019年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 1 2+2+6原则 (1)历年的消防考试中都会有20%的题目属于非常难的,这些题目很有可能在书中和规范中是没有答案的。比如连续考了2年的关于帐篷的防火间距,我们只能把它定义为四级耐火等级来考虑,这类题目的目的就不想让你考满分,防止作弊情况的发生; (2)既然有不让你得分的题,也有送分题,大概也是占20%; (3)剩下的60%就是难度适中的题目,只要在备考过程中认真复习,强化训练,这部分分值正是你超越别人的优势所在。 2 特别要留意总结性的句子 当题目中出现类似于这样的总结性语句时,考生就要注意了。 “因此,大部分燃烧发生和发展需要四个必要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引火源和链式反应自由基。因此,一般用闪点评定易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用燃点衡量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大小。丁、戊类物品本身虽然是难燃或不燃的。但其包装材料很多是可燃的。如木箱、纸盒等,因此其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 对于这种前面用一段话描述,后面用一句话概括的词句,学习中要特别留意。 3 一般建筑的特殊情况是高频考点 比如楼板,考试一般不太喜欢直接考一个建筑的楼板怎么样,而是喜欢考预应力楼板,大于100米建筑的楼板。 4 教材上没有但规范中有的是重点 比如去年考的石油化工行业的在哪设置除静电的部位。 5 前几年发生的重大火灾案例 比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厂房火灾,比如静安区外墙改造火灾,这些在实务书中都有描述。 6 主要命题的命题组 比如去年的命题组是上海消防研究所,《汽车库规范》就是他们主导编纂的,所以去年汽车库考了很多。掌握上述考试命题规律,可以帮助大家在决战一消考试时少走弯路。

河南人社厅放宽健康管理师2000元补贴申领条件

2019-08-05

近月来,多省陆续发布关于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中涉及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以往是缴纳失业保险36个月及以上且在证书领取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申领政策补贴,现在多省放宽申领条件,树锦教育小编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查询到政策原文,涉及三级健康管理师2000元补贴申领的通知内容:放宽技能提升领取补贴的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的,可以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8〕236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和等级标准分别给予补贴。具体政策原文如下: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8〕41号文件进一步 做好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4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实施力度 (一)实施条件 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低于12个月的可以实行返还政策。基金滚存结余达不到规定的条件时,要停止本项政策执行。同时,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支持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薄弱的统筹地区实施返还政策。 (二)申请返还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费。存在历史欠费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在补缴欠费并签订补缴协议后可以申请返还。具体实施办法按照“豫人社文〔2018〕225号”和“豫人社文〔2018〕234号”文件规定执行。 2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标准即45%。裁员率计算方式按“豫人社办〔2018〕162号”文件规定执行。 3返还标准按照上年度企业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中列支,返还资金具体用途由企业确定。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提升经办时效 1对申请稳岗补贴的企业,汇总审批时间由一个季度审批一次,改为每个月审批一次。 2对申请稳岗补贴3000元以下的企业,按照《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8〕236号)文件要求,对相关企业单独汇总审核,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从简从快审批办理,确保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快享受待遇。对申请稳岗补贴3000元以上的企业,按月另表报送。 二、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给予特殊帮扶 (一)实施条件 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低于24个月的可以实行特殊帮扶政策。基金滚存结余达不到规定的条件时,停止本项政策执行。同时,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支持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薄弱的统筹地区对暂时性困难企业实施帮扶政策。 (二)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 1. 基本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调查失业率5.5%。存在历史欠费的暂时性困难企业,在补缴失业保险欠费(含滞纳金)后可以申请享受应急稳岗返还政策。 2. 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连续亏损在三年以内; (2)企业2018年度利润比2017年度下降30%以上; (3)经当地政府认定为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3. 资金使用 (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结合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确定应急稳岗返还标准: 一是按6个月的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二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两者任选其一,原则上基金结余支付能力5年以上的选取高标准,同一统筹地区范围内要采用同一标准。 (2)返还资金具体用途由企业确定,可优先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每户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只能申领一次,且不能与稳岗补贴同时享受。 4.审批程序 (1)申请应急稳岗返还补贴的企业,由当地人社部门进行预审,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个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暂时性困难企业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同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将拨付500万元以上的单个暂时性困难企业名单报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备案。 5.申报材料 (1)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补贴申请表(表样附后); (2)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年度财务报表; (3)当地政府认定的暂时性困难企业名单; (4)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书。 6.其他 各统筹地区要求享受应急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应做出在一定期限内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承诺,一般不少于6个月,未能履行承诺的,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政策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 三、关于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的参保职工,可以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和审核发放办法等按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取得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以证书上标注的日期为准),可在12个月内申领补贴,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共计59项。其中,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准入类补贴标准:一个级别的统一为1500元;两个级别的,按级别高低补贴标准分别为:2000元、1500元。评价类补贴标准(三个级别):高级2000元、中级1500元、初级1000元。具体目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执行。 四、其他事项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要按规定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充分认识到做好失业保险工作有利于强化政策激励,引导支持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改善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提高企业发展能力和职工就业竞争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二)优化经办服务。要积极整合资源,强化信息共享,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核流程,提高经办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地区(部门),要探索实行网络在线办事,推行“一次办、网上办、马上办”,加快释放政策红利。要重点关注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统筹地区,发挥省级调剂金的作用,力争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在职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红利。 (三)严格监督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比对,审慎甄别资格,严防冒领、骗取现象。对冒领骗取企业,各地应按规定在相关诚信网站上公布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资金运用内部监管,防范道德风险和廉洁风险。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按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社会媒体和网络渠道进行正面宣传,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主动深入企业开展政策解读,使相关企业和在职职工及时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方便快捷地享受政策。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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