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福利!2019你考证,国家补贴

2019-03-20

一天忙到晚,还要抽时间来学习,跟自己说一声:辛苦了! 消防资讯 最近小编接收到了许多学员的咨询, “2019年一消前景如何?” “证书含金量到底如何?” 河南树锦教育小编在这里统一回复大家 2019年一消前景远阔,风头正盛! 国务院出台的这份文件无疑透露出好消息。 去年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对外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下文简称“个税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个税改革向综合征税迈进的关键一步,而“个税暂行办法”伴随着新修订的个税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日后计算个人应纳税的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等扣除外,还可在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上,享受附加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在“继续教育”这一方面,“个税暂行办法”中指出,纳税人在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显而易见,国家在个税改革方案中加入专项扣除的内容,就是给专业技术人才发红利。而把继续教育囊括其中,也明显是鼓励大家去考证和学习。 那人尽皆知的“高含金量、高难度”的消防工程师能否享受到这一优惠呢?回答是肯定的。 2019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正式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目录文件显示: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39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8项,其中准入类35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其中,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清单中,注册消防工程师位列第二。 这就意味着,如果你有注册消防师证书,从今年起就可申请3600元的继续教育专项扣除。 考证享受个税改革的红利,这确实是头一次。当然,国家对于一消考证的重视还不仅仅于此,我们先前多次强调,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直都有政策倾斜。 根据国家公安部129号令明文规定,各消防技术机构和消防定点单位,都应按照要求配备规定数量的消防工程师。其岗位的设置,主要针对消防安全系统的定期检查,以及对检查结果所形成的记录报告,没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和操作经验都很难胜任。 公安部143号令更是指出:想从事消防工作,必须持有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资格证书,才能执业。未通过注册的人,不得用消防工程师的名义进行消防以及消防相关活动。 《公安部129号令》规定,消防临时资质延后最迟不得超过2019年9月30日,各省也陆续对临时资质的延期做出调整。随着全国各省出台文件,要求临时资质变为正式资质,随后申请正式资质的企业只会越来越多,按国家统一要求,到2019年9月30日,临时资质将成为过去。这意味着到19年9月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要将临时资质转为正式资质,其必须有达到法令规定人数的持消防工程师证的人才,才可进行资质的转正。 目前正是临时资质向正式资质转型,并且目前全国证书持有量远远满足不了市场,供不应求,因此必将出现注册消防工程师一证难求、高薪求证的局势,证书含金量将水涨船高。 小编提醒大家,补贴是从取得证书的那一年开始扣除。因此,考证越早,获利越早!

新政丨一级造价工程师增项是怎么规定的?有必要考增项吗?

2019-03-18

政策改革后,造价工程师考试新增了水利工程和交通运输工程两个专业,该专业在2019年开考,很多已经考到造价工程师证书的小伙伴在后台留言咨询能不能报考增项,河南树锦教育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一起来看一看吧。 造价可以考增项吗? 2018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第七条提到: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从这个考试实施办法看出,造价工程师是可以选择考增项的,2019年造价工程师考试除了土建和安装专业外,将新增水利工程和交通运输工程两个专业。已经考过土建或者安装的小伙伴,可以再选择考增项哦,参加增报专业考试的人员,只须参加专业科目且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 什么是增项? 简单来说就是,比如你已经有造价工程师的证书了,还想再考一个水利工程或其他专业的,这个其他专业就叫增项。 造价可以增项几个专业? 其实对于造价可以增项几个专业并没有做出明文规定,也就是说并没有明文限制,既然没有限制,只要你有精力,全部考了也是可以的。当然对于增项来说,前提是你通过了造价工程师的考试,获得了资格证书,还想再考一个其他专业的,才称为增项。 有没有必要考增项? 对于有没有必要考增项这个问题,每个人思考的角度不一样,自然观点也不同,而且这个问题也没有统一的答案,但要不要考增项,需要看自己的实际工作是不是需要。 小编认为,如果工作需要,再考一个增项进行自我增值也是相当不错的,毕竟这些证书都会对你的职业生涯帮助很大!早考早受益!

2019年有关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政策在这里!

2019-03-14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每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下发考试计划,人事考试中心会公布具体考试时间。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定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 01考试时间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一般是每年11月中旬,据近几年考试时间安排,2019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为11月9日(周六)至11月10日(周日),考试科目时间安排参考最新公布为准。 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免考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采用笔试,闭卷考试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02报名费用 2019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费用暂未公布。一般会在当地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考务通知中公布,各省报名费用略有不同,请考生以当地报名费用为准。2018年各地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费用如下:   03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一级消防工程师免考条件(免考一科)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如果符合一级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就抓紧时间备考。 04报考专业要求 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按《新旧专业对照表》编制,表中“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05报考工作年限要求 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当年年底。工作年限包括两点要求,一是工作时间满足要求,一是消防安全技术的工作年限满足要求。 提醒: 1、全日制学历只能从毕业后开始计算工作年限(实习期不能计算在内); 非全日制学历,如:自考、成考、函授等,工作年限则可以累加计算。 2、非全日制毕业者,部分省份不承认高中学历后的工作年限(有些省份可以),只承认中专学历后的工作年限,需咨询当地考试中心确认,请以当地政策为准。 一级消防工程师-报考学历(学位)要求 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即可以报考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 06执业条件 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只是执业的前提条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还应当受聘于一家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执业。 此外,公安部消防局正在制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该规定将进一步明确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执业、继续教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具体要求。 07执业范围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注册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或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活动。 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主要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千万不要犹豫,机会不等人,考试形势只会越来越严峻,希望大家可以抓住机会,早日考取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

建造师必知道!建筑工人实名制今日起正式施行!

2019-03-01

2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的考生及现在已经考过的一级二级建造师,认为和自己没有多大关系,实际上作为建造师在任项目经理以后,这个必须要知道的。这将是继住建部四库一平台、社保信息联网后,又一把市场监管的利剑。 《办法》要求,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同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文件全文如下: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好消息!一级消防工程师可直接考核认定为高级工程师!

2019-02-19

消防工程师你考了吗? 近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发布《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强调和改革了多个内容,重要内容可总结为以下12项: 1、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扩大省辖市、县(市、区)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中小学教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省辖市,中小学一级教师评审权限下放到县(市、区)。推进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2、畅通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破除论资排辈痼疾,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畅通职称评聘绿色通道。 3、拓展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的贯通渠道。在开展工程系列14项注册类职业资格直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考核认定办法,扩大考核认定范围。 14项注册类职业资格分别是: 注册造价工程师 一级注册建造师 一级注册建筑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消防工程师) 注册城市规划师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环评工程师 注册测绘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加快职称信息化建设 网上申报、电子证书 : 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评审。加强职称证书管理,加快推行电子证书。 破除唯学历倾向 对参加工作后取得的 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取得的时间。 破除唯论文倾向 探索以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技术工作总结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不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 改革职称外语政策 不再将职称外语作为我省职称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 , 改为由用人单位或评审组织根据专业(岗位)特点自主决定是否将职称外语作为聘任的条件。 拓展职称评价服务范围 打破户籍、地域制约:拓展职称评价服务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凡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我省职称评审。

住建部发布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

2019-02-12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以下为通知原文,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人防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落实工程建设标准改革的总体要求,推进工程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按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和术语标准体系总体规划,我部组织制定了《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附件: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 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部分)   一建考试涉及内容摘录 1.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市政同学可参考) 适用于城乡给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 主要技术内容:涵盖取水工程、输配水管网、泵站、给水处理、自来水厂等各类给水设施,主要规定:城乡给水工程规划要求,给水工程功能、性能、目标要求,以及给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改造要求等。包括,给水工程选址及布局,项目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工艺和装备;配套工程;节能、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安防等方面的要求。 2.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建筑同学可参考) 适用于混凝土结构设计、施工与验收。 主要技术内容:混凝土结构性能要求,混凝土结构设计方案要求(结构布置、结构性能化设计、抗震概念设计等)、混凝土结构设计原则(承载力设计、使用性设计、耐久性设计、抗震设计等);混凝土结构材料性能要求;结构分析要求;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要求;使用性极限状态验算;耐久性设计要求;混凝土结构构造要求;抗震设计要求;混凝土结构施工要求。 3.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GB50533-2009(矿业同学可参考) 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矿井井下辅助运输设计。 主要修订内容:修订与近几年颁布的规程、规范、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条文;删除了“运人带式输送机”相关内容。 4.水利水电工程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及验收规范GB50766-2012(水利同学可参考) 适用于水电工程压力钢管、冲沙孔钢衬和泄水孔(洞)钢衬的制作安装及验收。 主要修订内容:钢管制作和安装新方法,新型肋梁式钢岔管,钢牌号更新和新钢种牌号,焊接材料型号和牌号更新,波纹管伸缩节现场制作方法,水压试验检测新方法,防腐新型涂料类型和涂装新方法等。 5.历史保护地保护利用项目规范(法规同学可参考) 历史文化保护地保护与利用。 主要技术内容: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镇、街区,规定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技术要求。 【注意】:以上仅为部分内容,小编已为大家划分好《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的重点,供学员们参考(涉及法规、建筑、市政、矿业、水利) 假期结束了 小伙伴们要快点收拾好心情, 尽快进入备考状态 毕竟2019我们要成为有“证”的人嘛!

2019一级消防师备考预习规范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19-01-11

转眼即将一月中旬,不少一级消防工程师考生已踏上了漫漫备考路,备考过程中一提到“规范”考生们是又喜又忧。喜的是因为在历年考试中规范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所以只要规范学的好考试就有谱了。忧的是消防教材和考试中涉及到现已发布的规范和文件林林总总有40余部,内容多且杂。虽然消防教材和考试中涉及的规范和文件有40余部,但实际在考试中占90%的内容只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等18部规范和重要文件。今天河南树锦教育整理了消防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考点,供各位考生备考。 树锦教育为大家整理了一消规范备考『重要程度及分值表』 今天咱们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组织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相关习题 1、某市在会展中心举办农产品交易会,有 2000个厂商参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场所不符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的规定的做法是( )。 A. 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的担任交易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B. 会展中心的消防水泵有故障,由政府专职消防队现场守护 C.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D.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 2、某会展中心工程设计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下列选择使用消防产品的要求正确的是( )。 A. 优先选用专业消防设备生产厂生产的消防产品 B. 优先选用经技术鉴定的消防产品 C. 有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D. 没有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E.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答案】CDE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