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报名最低学历是什么

2020-11-02

一级建造师报考最低学历是大专,考生只要取得符合国家政府机构和教育机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如全日制统招学历、自学考试、电大、成人教育等,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标准同时所学的专业为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且满足相应的工作年限要求,即可报考一级建造师考试。具体报考要求如下所示:一级建造师报名条件: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报考一建“免二科”条件:符合上述考全科报考条件,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20 年。更多一级建造师备考的信息和资讯,可以访问树锦教育网站 www.shujinedu.com

2020二级建造师考前温馨提示!

2020-10-30

01考试时间02打印好准考证1、有些学员就喜欢拖到后面去打印,提前几天打印好,记住自己存放准考证的位置,以免自己错过打印准考证的时间和出现一些意外状况,有时间缓冲处理。(要是怕忘记自己准考证放在哪了,可以在放的时候给手机定个闹钟,标签就写准考证放置的位置就好)2、 提前定好考点附件的酒店。因为同一天考试的不止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还有其他资格执业考试,所以大家一定要提前预定好考场附件的酒店,以免到时候没地方住就尴尬,或者住的环境不好影响考试发挥。3、安排好自己本周手头上的工作,能往后放的工作尽量往后放,尽可能多的挤出空闲时间去复习巩固知识,不到考完考试都不能放松。4、计划本周如何复习和巩固二建知识。03准备考试用具提前一天把需要的东西检查一遍,如果缺了什么,还有时间去购买,一定要检查下东西是否带齐:1. 准考证(注意每一场考试准考证号是不一样的,考试填的时候不要填错了,不然心态会受影响)2. 身份证(如果身份证不小心考前丢了,可以带社保卡或者办理的临时身份证或驾驶证,可以证明你身份的证件)3. 黑色签字笔(多备几支)4. 涂卡铅笔(用那种高考时使用的涂卡铅笔,涂卡效率更高,都知道长什么样子吧)5.健康码(有些地方需要把健康码打印出来,记得提前打印好彩色的健康码)6.橡皮(透明胶就别带了,写错了直接划掉,用透明胶粘容易把答题卡弄破)7.计算器.尺子.手表(不是每个考场都有时钟的,带一个自己控制时间)以上东西都带齐,你就可以自信地走入考场啦~04调整好状态在外地考试的考生周五就得出发,不然第二天出发会比较匆忙容易影响考试,所以周五要做的事情是比较多的。周五的晚上,不建议复习到太晚,只把第二天要考的《管理》和《法规》过一遍,这时候不建议再多做题了,把之前记的笔记再回顾一遍,把一些很难记忆的点再快速过一遍。睡前,在脑子里把进考场后的步骤在脑子里过一遍,等你第二天真的进入后会更从容淡定,也不会忙中出错。06考试等待考前,站在考场外,抓紧时间把考前信息快速浏览。然后就是进考场前提前准备好要出示的健康码。重要通知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或无呼吸阀的N95口罩,除身份确认环节需摘除口罩以外全程佩戴,做好个人防护。考生应按所在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相关准备,进入考点时主动向工作人员出示“健康码”并配合检测体温,按照工作人员指引有序入场。“健康码”为非绿码或体温异常者,按有关规定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考前14天内来自或到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属城市中的非中高风险区域的考生,需主动报告并出示有效的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为阴性的报告。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开考120分钟以后才能交卷离场。考生作答时要保持答题卡平整、干净,不得折叠答题卡。不得采取剪、裁、刻、撕等方式损毁试卷和答题卡,否则按违纪处理。考试结束,试卷、答题卡(纸)和草稿纸不得带出场外。考试作弊已入刑,考场纪律要遵守。考场内全程视频监控,请广大考生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诚信参考。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上海:印发建筑工程市场行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

2020-10-29

10月22日,为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持续规范市场秩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印发《上海市建筑工程市场行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的通知。《行动方案》明确,从即日起至2022年年底,在上海全市房屋建筑和非交通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市场行为,查处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无证施工等问题,整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进一步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效能,形成开放平等、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行动方案》指出工作措施,一是加大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力度。将存在转包、挂靠、挂证、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清出本市建筑市场。二是全面应用信息管理平台。三是切实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全面记录、采集建筑市场参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科学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四是建立健全问题台账机制。五是强化检查执法。《行动方案》明确重点整治范围。一是建设程序与工程发承包方面,包括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等六方面违法违规行为。二是项目组织管理及个人到岗和执业方面,包括现场施工项目部、监理部不按投标文件承诺标准配备、随意变更中标人员的行为等四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此次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9月至12月)、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附件: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工程市场行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479 号各有关单位:为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持续规范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筑工程市场行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九月十日上海市建筑工程市场行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一、工作目标从即日起至2022年年底,在全市房屋建筑和非交通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市场行为,查处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无证施工等问题,整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进一步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效能,形成开放平等、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二、工作措施一是加大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力度。将存在转包、挂靠、挂证、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清出本市建筑市场。二是全面应用信息管理平台。持续推进“互联网+市场监管”模式,充分利用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总包代发等制度,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效能。三是切实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全面记录、采集建筑市场参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科学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良好的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对失信责任主体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等方面采取限制、惩戒措施,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四是建立健全问题台账机制。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台账,将日常行业监管、执法检查以及投诉举报中发现、查实的问题进行登记入册,认真跟踪督办,逐项整治、限时销号,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切实遏制建筑市场乱象。五是强化检查执法。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认真组织开展各项督导检查。三、整治重点围绕建设程序与工程发承包、个人执业及到岗等方面,重点整治以下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一)建设程序与工程发承包1.整治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2.整治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重点整治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行为。3.整治建设单位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重点整治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人工费的行为。4.整治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重点整治母公司承接工程后将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行为。5.整治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重点整治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行为。6.整治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二)项目组织管理及个人到岗和执业方面1.整治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建项目管理班子,未按要求配置关键岗位人员的行为。2.整治现场施工项目部、监理部不按投标文件承诺标准配备、随意变更中标人员的行为。3.整治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工资关系、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行为。4.整治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履行建设管理义务的行为。四、整治步骤(一)排查整治(2020年9月至12月)各单位在认真做好疫情常态防控、复工复产,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排查和分析建筑工程市场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制定本区域建筑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并做好动员和部署。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动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二)集中攻坚(2021年)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重点企业、重点工程进行督导检查,针对重点难点问题,持续开展隐患问题集中整治,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直至整改销号。各区管理部门要通过专题座谈、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三)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建筑市场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完善长效机制,逐项推动落实。及时总结提炼整治行动的成熟经验,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市推广。五、保障措施(一)成立专班,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参建企业要根据统一部署,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分解任务,认真抓好部署落实。按照本行动计划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科学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出台实招实策,把专项整治抓出成效,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二)加强指导,强化过程管理加强动态检查和过程检查,强化责任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三)多措并举,确保整治实效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依法依规坚决问责。(四)广泛宣传,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加强正向引领和反面警示教育,积极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考过一级建造师之后有啥用?

2020-10-29

建造师证制度是我国建设系统近来根据国外经验发展起来的执业资格证书的一种,建造师证证明执证人具备从事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能力,可从事建设工程相关管理工作。特别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建造师证。持有建造师证的人员可从事:施工企业在具体项目的项目经理、也可在施工企业的其它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岗位,可以项目管理公司从事项目管理等工作。树锦教育整理考取一级建造师的好处1、一级建造师的挂靠待遇风险和利润是对兄弟,在经济问题上是永远都存在的,其他方面不说,这只说一级建造师的问题,我们要转变观念,要把传统的观念转变为现代的观念,无论是挂靠,借用都是不合法的,受不到法律的保证,所以我们要改变观念,既然政策容许我们注册到一个单位,那我们就从注册方面着手。因为《规定》里面不单只容许一级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经理,还可以担任其他职务,具体见《规定》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从风险角度,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比较大,因为目前工程质量是终身制,所以聘请为施工项目负责人待遇也比较高,其他管理服务或者咨询服务的待遇就相对低些,待遇都是根据市场供求以及所应聘的城市而变化的。如果不想承担太大的风险,那就找一个单位注册后只担任顾问或者咨询的职务,特别适合那些不用固定上班时间的朋友,如果想高待遇,那就找一个可以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单位,如果是全职的,那工程质量自己心中有数,不是全职的,这里还是给个忠告,注册证书和执业章一定得自己拿着,特别是执业章,不要为了万把块钱连一辈子都卖了。2、一级建造师目前供不应求目前对于一级建造师除了特级企业要求50名外,其他等级企业新的资质要求还没出来,一级企业那是一定需要的,按照目前已经通过的一级建造师数量和一级以上施工企业所需要的数量是供大于求,但是,因为规定只能注册在一个单位,所以有相当一部份建造师因为其他执业资格已经注册了,这样一来就变成求大于供了。还有,因为已经通过的一部分一级建造师是在二级或以下施工企业工作的,所以供应给一级企业以上的施工单位的数量又少了。3、一级建造师如何实现完美注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第153号),具体内容查看有关文件。规定的第七条这样说: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这就说明不一定在施工部门注册,不想承担风险的,可以找非施工和监理单位注册,这样既能增加收入,又不用承担施工出现问题而带来的风险,这里有一点要明确的,是注册不是挂靠,后面有关和注册单位的合同还会说到,注册到一个单位是合法,挂靠是非法的。4、和注册单位如何签订合同我看了网上有些流行的样板,不太妥,很多条款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合同不是双方签订了就能生效,内容如果违反了有关法规法律,就算签订了也是属于无效合同或者属于无效条款。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考虑,特别要把《规定》看透,挂靠一词不要用,更不要写出挂靠合同或挂靠协议,无论注册到哪个单位,有没有做实际工作,都为他们生产了效益,很多人把注册到一个公司不去参加施工项目管理拿待遇就是挂靠,其实是错误的。第一,注册到他们那里,为他们增加了实力,可使用的资源,哪怕是一年去公司一次,只说一句话,只做顾问或者咨询,也是提供了技术。第二,注册的初期不参加施工项目管理,不等于以后也不参加,工作都是变化的,也许那天变成全职施工管理人员。对于不想到公司全职工作的,可考虑签订不定时工作制,这样机动性比较大,最好还要细化,空余时间比较少的,或者有自己工作的,可聘用只做顾问或者咨询职务,空余时间比较多的,又不能全职的,可考虑兼职,待遇除了基本待遇外,可以按管理项目的大小或出差次数另增加旅差费或者其他补贴,也可按到现场的天数计算补贴。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2020-10-27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四)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五)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六)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八)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照规定落实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九)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十)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推广大数据分析、电气火灾监控等先进技术、设备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强消防远程监控等智慧消防建设。(十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消防安全防范等工作。(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除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二)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者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三)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四)加强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五)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责人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鼓励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检查。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二)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三)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四)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按计划开展“双随机”检查,将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开。(三)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四)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者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五)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依法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二)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三)督促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四)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五)指导业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二)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三)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第二十二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内河通航水域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第二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二)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三)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四)指导广播电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第二十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第二十六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第二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二)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电力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国防科技工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普法教育内容。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第三十一条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对在建成区私搭乱建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三条 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体育、宗教事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和储备粮储存、救灾物资储备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第三十五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 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第三十八条 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水务部门指导监督管辖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等工作。第三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评价内容。第四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海河教育园区管理机构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第四章 有关组织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四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二)定期组织对居民住宅区、村民集中居住区域、沿街门店等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发现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行为。(四)在有条件的社区、村庄建立微型消防站或者志愿消防队。第四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用户规范用电。第四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第四十五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第五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第四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按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七条 大型连锁、集团企业应当对下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整改。第四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第四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组织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五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四)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七)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第五十一条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三)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五)对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六)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七)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高危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二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第五十四条 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第五十五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应当划设或者设置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线、标识。第六章 督促机制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方式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一)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下级人民政府。(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三)按照隶属关系和职责规定,各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本系统、本行业的单位。(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内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并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将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通报辖区火灾事故和消防工作情况,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一)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二)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三)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四)需要约谈的其他事项。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企业、事业、团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依法实施联合激励惩戒。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十三条 因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以及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第六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对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或者未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单位聘用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值守消防控制室操作自动消防系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或者每班值班人员少于2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六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7年3月30日公布的《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07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同时废止。

一级建造师月薪这么高!考一建,升职加薪更简单!

2020-10-27

在职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同时,职场人也开始发力了,通过各种方式不断提升自己,以保证在职场中立于不败之势,都说很多人考一建是为了涨薪资。当然,薪资受需求量影响比较大,专业对于一级建造师的薪资影响是非常大的!一级建造师包括建筑,机电,市政,铁路,通信,港行,矿业,通信,水利,公路10个专业,一般市政行业一直都是高需求高薪资专业。但是,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影响一建薪资比较大的因素,那就是地区。在不同的城市,同样的经验能力,薪资也是不同的。那么,一级建造师不同城市的薪资差别到底有多大呢?小编给大家罗列了不同地区一建薪资情况,供大家参考,速来围观吧!深圳市深圳一级建造师平均工资:¥ 15230/月,其中10K~15K的占比26.2%,15K~20K的占比37.2%,20K~30K的占比19.5%。北京市北京一级建造师平均工资:¥ 13940/月,其中10K~15K的占比30.3%,15K~20K的占比13.7%,20K~30K的占比23.9%。北京市作为北上广的代表城市,一级建造师的月薪最低都能达到11000,经验丰富的可达13000,算得上比较高的薪资了!上海市上海一级建造师平均工资:¥ 13600/月,其中10K~15K的占比43.3%,15K~20K的占比26%,20K~30K的占比9.9%。即使是初入建筑行业刚毕业的应届生,平均薪资也能达到10000!如果拥有三五年工作经验的,甚至更资深的建造师,拿到14000-15000的月薪根本不是难事。福州市福州一级建造师平均工资:¥ 13830/月,其中10K~15K的占比36%,15K~20K的占比19.1%,20K~30K的占比14.6%,30K~50K的占比7.9%。福州市一级建造师平均月薪在9000,经验比较少的可能只有7000-8000,三五年经验的可以达到10000以上甚至更高的的薪资,总的来说还是不错的。武汉市武汉一级建造师平均工资:¥ 9730/月,虽然平均薪资没有以上几个地区高,但是武汉市薪资区间10K~15K占比41.3%是最高的!武汉平均月薪为9730元,有1-3年经验月薪可达9000-9500元,3-5年或以上的月薪可达11000元。总体上看来不算高,在全国各地的薪资水平中大概处于中高等层次。重庆市重庆一级建造师平均工资:¥ 8680/月,其中10K~15K的占比23.1%,20K~30K的占比14.2%,30K~50K的占比5.9%,薪资10K以上的偏多。杭州市杭州一级建造师平均工资:¥ 13640/月,其中10K~15K的占比36.3%,15K~20K的占比26.9%,20K~30K的占比13.2%,薪资10K以上的偏多。太原市太原一级建造师平均工资:¥ 11820/月,虽然平均月薪不是特别高,但是太原市一级建造师平均月薪在10K~15K的占比42.2%,将近一半,薪资收入还是比较可观的!西安市西安一级建造师平均工资:¥ 11200/月,月薪在10K~15K的占比43.7%,将近一半,薪资8K~10K的占比20.5%,相对来说也还不错!一级建造师薪资与经验有直接的关系,比较看重经验,如果仅是刚毕业的应届生,可能工资只有7千左右,而有3-5年经验的,月薪就能达到12000。一线城市的薪资高于二三线城市,但是就仅以二线城市的薪资来看,一级建造师的待遇也还不错了!但是既然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或者说既然已经拿到了一级建造师证书,待遇就不用想得太多,因为只要能力相匹配,只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后面的回报一定非常丰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建证书是从业者进入高级管理层的必备证书。随着国家各部门对建筑行业的重视,未来注册一级建造师证书收益及市场行情将会逐渐得到提升。近些年来一级建造师的证书已经作为建筑从业人员都想考的有含金量跟价值的证书之一。目前,我国建筑业施工企业有10万多个,从业人员3500多万,而这么庞大的队伍中初始注册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建造师接近200万人,其中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约60多万人,依然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一级建造师的薪资水平不低,但是也会因为专业、地域的差异而造成一些差别。当然,有一级建造师证书的意义并不只是如此,有一建证书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可以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负责人,想当项目经理也必须要有这个证才行。而当上项目经理之后,薪资肯定也会有个大幅度的上涨。一级建造师的地位还是和以前一样,而且需求量增大,说明前景还是很好的,而随着市场的不断规范,一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小编建议正在考虑报考一建的朋友们,一定要抓住大好时机,努力备考,尽早备考,拿到证书,为自己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夯实的基础!更多建筑新闻热点、建筑行业事件等内容,请访问树锦教育网站 www.shujinedu.com

人社部深入推进人才人事专项扶贫

2020-10-26

打赢脱贫攻坚战,人才是关键。为解艰苦边远地区人才之渴,近年来,人社部面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持续深入开展人才人事专项扶贫,精准制定倾斜激励政策,厚植贫困地区拴心留人热土,引导人才活水向贫困地区加速汇聚,为地区稳定脱贫、长远发展增添智慧动力。一、开政策绿灯,填补人才缺口贫困地区最稀缺的资源是人才,阻碍人才向基层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必须破除。2016年,中组部、人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要求合理设置招聘条件,艰苦边远地区在坚持公开招聘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等招聘条件,允许地方拿出一定数量岗位专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毕业生,并对基层服务人员开展专项招聘,多措并举破解招人难。政策利好密集释放,人才源源不断流向艰苦边远地区。2017年至2019年,全国31个省(区、市)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统一招聘5541次,招聘741009人,每年招聘到县乡两级单位人员占公开招聘总人数的60%以上。此外,为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人社部开展“三区三州”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去年,3万多个个人和集体获得专项奖励。突出需求导向,人才活力充分激发。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条件,创新符合地区实际的事业单位招聘政策,瞄准脱贫攻坚急需、地区发展急需,定制人才招录清单。四川提出“放宽学历门槛”“放宽考核招聘条件”“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等差异化政策措施,2018年,深度贫困县事业单位空编率从2017年的13.4%降至3.5%。福建对扶贫开发急需紧缺人才开通“免试直通车”。海南临高县对临床医生、儿科等紧缺的岗位,不设开考比例或采取直接考察方式进行招聘。重庆2019年通过面试、直接考察方式招聘4843人,占实际招聘总数的36%。二、畅通成长通道,激发脱贫干劲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必须为其畅通晋升发展的通道。2019年3月,职称“双定向”和“单独划线”政策出台,明确对参评职称的贫困地区基层人才实行单独分组、评价、确定通过率,并单独设置定向使用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占总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有效解决基层人才职数少、层级低、晋升难问题。同时,对护士、执业药师、社工、审计、统计等7项职业资格考试,在“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单独划线,让贫困地区人才更容易脱颖而出。(一)专业人才辈出,为脱贫事业增添有生力量。在过去的一年里,通过“双定向”政策,为基层增加了1.8万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单独划线”政策,为贫困地区增加了7000多名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增幅达158.03%,这有效破解了贫困地区“有岗无人”、专业服务匮乏、水平低的窘境。(二)限定当地使用,打造一支“不走的扶贫队伍”。“双定向”和“单独划线”都明确规定,评价结果限定在当地有效,离开基层流动到城区等非基层单位,无法使用基层职称来兑现待遇,取得的相关职业资格也无效。(三)突出业绩导向,引导人才把论文写在大地上。多地规定在贫困一线服务的达到一定年限、取得突出业绩,可适当放宽申报学历、任职年限等限制。如四川规定在深度贫困地区工作累计满15年,申报定向评价职称可放宽学历要求;云南加大参评人员基层工作年限和扶贫工作成效的考核权重,引导广大专家人才把论文写到大地上,让真正为脱贫事业做出贡献的人名利双收。三、搭建逐梦天梯,打造技能战贫利器2019年11月,211名“三区三州”选手参加了焊工、中式烹调师、汽车维修工等9个项目的比赛,技能成才的理念远播贫困山乡。今年,大赛将在新疆乌鲁木齐拉开帷幕,届时获得金、银、铜牌的选手可在现有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在一系列优惠政策的鼓励引导下,越来越多的贫困学子怀着热情投身赛前培训,大赛的正向效应正在显现。(一)点燃了特色技能培训的热火,越来越多的贫困学子吃上“技能饭”,就业有门路。大赛组委会结合市场需求,设置项目门类,组织各地参赛选手进行赛前培训,让贫困学子练就技能本领、每个贫困家庭至少掌握一门脱贫技能。2019年以来,全国技工院校面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逾18万人次,深度贫困地区技能脱贫内生动力被持续激发。(二)培训标准接轨国际,提高了贫困地区技能人才培养水平。通过参加比赛,“三区三州”地区技能培训的水平稳步提升,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模式逐步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接轨,技能院校毕业生实现创业就业的比率连年升高。(三)一技傍身,再不怕贫困压顶。近年来,人社部门在开展技能扶贫上聚焦聚力、压实责任,因地、因人、因需开展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促进培训项目与市场需求相对接,实现扶贫模式由“输血式”到“造血式”提升,帮助越来越多的贫困劳动力走上技能成就梦想、技能改变命运的幸福路。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