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一级建造师直接对应中级职称,9月1日正式实施

2019-07-26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通知原文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40 号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9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张纪南 2019年7月1日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 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第二十八条 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职称与职业全面打通 人社部、工信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1、职称等级: 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 员级职称--技术员 助理级职称--助理工程师 中级职称--工程师 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 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 2、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 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 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改进评价方式: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 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确保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平等参与职称评审。 研究生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4、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5、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探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 6、在条件成熟的工程技术领域,探索开展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 7、国家增设正高级工程师之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要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 全国各省已明确:职业资格与职称全面对应 北京: 2019年6月4日,北京市人社局公布《关于建立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确定4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文件链接: http://www.bjrbj.gov.cn/xxgk/zcfg/201906/t20190605_82855.html 江苏: 2019年3月28日,江苏省人社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打通职业资格和职称的对应通道。 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考试或评审。 文件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9/4/2/art_57242_5240.html 浙江: 2018年12月,浙江省人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称。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称。 文件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8/11/12/art_1390144_24380345.html 湖北: 2018年6月,湖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两者享有同等效力。 文件链接: http://www.hb.hrss.gov.cn/html/zcpdzczc/20180626/29145.html?_wv=1 安徽: 2017年12月,安徽人社厅印发《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持证书直接申报。 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用人单位从获得相应级别、层级职业水平证书、职称考试证书人员中择优聘任。 文件链接: http://www.ah.hrss.gov.cn/web/news/2426/132010.html 四川: 2018年7月,四川省人社厅印发《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用人单位可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文件链接: http://www.sc.hrss.gov.cn/zwgk/zcwj/201807/t20180720_76189.html 福建: 2019年1月,福建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持证书直接申报,其任职时间从聘任时间起算。 文件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fxxgk/zfxxgkml/gfxwj/201901/t20190124_4750794.htm 河南: 2016年,《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试行)》明确: 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14类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证书,可申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   黑龙江: 2018年12月,黑龙江省人社厅发布《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文件链接: http://www.hl.lss.gov.cn/hljhrss/zt4/view.jsp?id=4058512803 海南: 2018年9月,海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 对于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等2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和出版等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文件链接: http://xxgk.hainan.gov.cn/hi/HI0107/201810/t20181008_2789516.htm 广西: 2019年3月,广西人社厅印发《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 建立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取得上述职业资格证书,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凭职业资格证书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文件链接: http://rst.gxzf.gov.cn/gxrst2018xwdt/xwdtzyxw/201903/t20190325_105371.html 陕西: 2019年4月,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文件链接: http://xyrs.xys.gov.cn/16/3643.jhtml

消防考生要抓住今年这几项消防政策福利!

2019-07-23

今年报考消防工程师考试的小伙伴一定都听招生老师说过:“2019年是消防工程师变革的重要时间”,或许大部分考生都已清楚2019年报考消防工程师的一些有利政策,但这其中,仍有一部分考生对政策了解的并不够全面,因此,下面树锦教育为大家整理2019年关于消防工程师的这几项利好政策: (一)国务院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 《方案》中明确: 2019年至2021年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00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拿出1000亿元补贴培训1500万人次以上;到2021年底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方案》中强调: 1、劳动者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目前山东省补贴可达2000元) 2、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3、继续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二)《关于贯彻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7】272号) 通知中: 第三点中讲到“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全面停止受理和审批新的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已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仍按照临时机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其临时资质有效期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但不得超过2019年10月1日。这意味着临资取消后,各单位为保障项目顺利进行,遵守国家规定,必须有相应注册消防工程师持证人才消防工程师人才缺口可能会进一步加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即日开始实施。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通知。 《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原文 当前,消防执法工作中还存在审批难、执法随意、消防中介行业垄断和权力寻租等问题,与新时代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不相适应。为贯彻落实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三)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消防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提条件,消防部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加强对相关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消防工程师的含金量在不断的升高,未来前景更是一片大好,因此,早取证早受益,大家赶快抓紧行动吧!

不要犹豫了!一级建造师证书的好处多多

2019-07-26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的市场需求也是越来越大,近几年国家对于建筑行业的扶持和监管力度加大,足以说明建造师未来发展前景还是很大的。那么,取得一级建造师证书后会有哪些益处呢?今天,树锦教育就为大家分析一下。 一、就业选择多,竞争力占优势 不论你现在是不是从事建造师行业,或者以后即将踏入这个建筑领域。在我国想要从事一级注册建造师必须要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要想取得证书,那就得通过考试、取得证书、证书注册这些流程。如今的建造师市场人才非常紧缺,建筑装饰行业、工程单位、房地产公司都是高速发展,岗位空缺,这就需要更多的有经验又有证书的人员,这对于一级建造师而言,是很好的发展机遇。 二、丰富知识,开阔眼界 建筑学知识是每一位建造师都要具备的基础素养,如果连建筑基本知识都不具备,难以在建筑行业立足,特别是如今日新月异的技术、材料、工艺,必须依靠新的知识结构与技术结合,而在项目的成本节约方面更需要建造师在知识结构上温故知新。知识来源不局限于学校,还要与行业角色相呼应才能顺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三、与时俱进,有效整合建筑文化 作为建造师,会遇到诸多不同情况。比如业方与客户的不同,合作对象的不同,如外资、合资、国企、民营、混合型等。因此在企业文化和价值观的差异面前,有必要以较好的建筑文化修养,包容不同的文化理念和社会价值。融合建筑文化价值,让自己在建筑行业走的更宽更远。 四、成为高领导力的管理者 正所谓: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所以作为建造师,除了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建造师外,还需要能够领导自己的团队,要不断创新,不断摆脱习惯思维,从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中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并能够顺利的与各部门沟通,取得工程的成功。当然沟通还需能够用自己的言行影响他人,要学会说服和倾听,通过自己的努力达到预期的效果。当然一位合格的建造师,还要有客观评估的能力,要纵观全局,做到“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2019年一建报名各省社保核查相关规定

2019-07-19

2019年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考试全国范围试行告知承诺制,我们预计最快月底将启动报名工作。目前一级建造师报名工作正在进行,同样是试行告知承诺制,对于报名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广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考试考生可以提前了解,未雨绸缪。 关于今年一建报考查社保,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不提社保的。 第二,专查外地人的。 第三,可查可不查的。 第四,明确查社保的。 不提社保的省份 山西,内蒙,吉林,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广东,海南,黑龙江,青海,宁夏,四川。 其中,新疆的报名条件放宽到了极致: 新疆: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要作实施方案》(人考中心函〔2019〕26号)的通知要求,本次考试不进行资格审查。 (简单来说就是:报名吧,成绩合格,就给你发证,支持建设。) 查外地人的省市 上海、贵州。 >> 上海 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本市相关单位工作且近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截至报名缴费结束前一个月),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可在本市报名参加考试。 >>贵州 持外省身份证(身份证号非52开头)但在贵州省企业从业并由该企业连续交纳社保(至少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三险)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考生,须按要求提交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连续交纳社保证明,方能报考。 可查可不查的省市 北京,湖南,江苏,辽宁,西藏,陕西。 >>北京 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社保数据核查对报考人员填报的身份、学历学位、工作单位等信息进行核实。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信息将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湖南 核验通过。此类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公示无异议,如无其他异常情况,原则上不再进行人工核查。考试机构依据考试报名属地化管理的具体要求,可利用政府共享数据对报考人员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复核。 >>江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部科目成绩达到相关标准的应试人员进行考后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考后审查)工作,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人事考试机构对考后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商。 >>辽宁 资格审核部门可依据考试报名属地化管理的具体要求,利用当地政府共享数据对报考人员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复核。 >>西藏 专业工作年限通过社保缴纳年限核查,缴纳年限必须大于或等于报名条件要求的专业工作年限,变换缴费单位的人员,社会保障缴纳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社保缴纳没有达到专业工作年限,可按要求提供其他可以证明自己专业工作年限的材料。 >>陕西 专业工作年限通过社保缴纳年限核查,社会保障缴纳年限必须大于或等于报名条件要求的专业工作年限,变换缴费单位的人员,社会保障缴纳年限可以累计计算。(7月3日) 社保缴纳没有达到专业工作年限或者没有缴纳社保的人员,可按要求提供其他可以证明自己专业工作年限的材料。(7月5日补充公告) 明确查社保的省市 天津,河北,江西,辽宁,山东,广西,重庆,甘肃,云南。 >>天津 我市将通过社保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报考人员填报信息的真实性。 >>河北 按照报名属地化管理要求,利用当地政府共享数据对报考人员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复核; >>江西 并在所在单位缴纳半年以上社保 >>辽宁 资格审核部门可依据考试报名属地化管理的具体要求,利用当地政府共享数据对报考人员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复核。 >>山东 利用当地政府共享数据对应试人员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复核,并妥善保管应试人员报名材料(电子版)备查。 >>广西 通过广西人社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对报考人员社保缴费记录、单位企业工商注册等信息进行核验报考人员填报的工作单位信息真实性。 >>重庆 对全部考试科目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将通过报名资格复审和查询社保等方式进行复核 >>甘肃 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社保数据核查对报考人员填报的身份、学历学位、工作单位等信息进行核实。 >>云南 报考人员报名填写的工作单位与其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的,报名无效。 非云南(“53”开头)身份证号的报名人员,需提前准备好本人符合“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的相关材料,分别是:云南当地身份证原件、云南当地户口簿或云南当地社保证明(与报名工作单位相符的养老保险)等。 资格审核贯穿报名、考试、证书办理及执业等全过程,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社保数据核查对报考人员填报的身份、学历学位、工作单位等信息进行核实。

中国应急管理部:取消100米以下建筑消防验收(附全文)

2019-07-19

除了25米高的医院、100米高层、5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2500平方米儿童老年场所、甲乙类多层厂房或仓库外的其他建筑都不需要消防验收了。 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 对亡人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逐起组织调查,倒查工程建没、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今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文件。 《意见》明确指出,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要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源头治理,深化简政放权,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的门槛和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推行消防执法事项全部向社会公开。 一 取消公众聚集场所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部门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营业执照,通过互联网向消防部门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部门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抽查,发现未作出承诺或承诺失实的,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营业。 二 取消一般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和备案 仅对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医疗建筑和其它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生产和储存甲、乙类易燃品爆危险物品的多层厂房、仓库等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审批时限缩减一半,不再对其他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和备案。 加强对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的抽查。本意见下发前消防部门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属于前述应纳入消防验收范围的。不再实施消防验收和备案。 三 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许可 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登条件,消防部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加强对相关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四 取消消防产品市场 准入限制 将列入《产业结均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限制类”的所有消防产品全部取消限制,放开产业政策限制,允许企业自主申诸投资新建项目。 将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16类消防产品全部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改为自愿性认证,开放消防产品认证检验市场,凡是具备法定条件的认证检验机构均可开展认证、检验工作,检测中对出具的文件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和销售领,消防部门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发现产品质质量问题,依法查处并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五 实行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 加强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明确抽查范围抽查事项和抽查细则,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按计划开展“双随机”检查。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要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在年度检查计划外,针对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和领域,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接到消防举报投诉,要及时核查并反馈。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整改;对隐息突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六 严格限制 处罚自由裁量权 制定统一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量化具体的处罚条件、情形、种类、幅度,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 对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和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应当按照说定组织听证,并报,上一级消防部门备案。 案情复杂或者对违法行为给予校重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当事人提出申辩、申诉的,及时予以答复。 加强对处罚裁量情况的日常抽查。 七 实行消防执法 全程监督 全面实施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和执法场所音视频监控,对执法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全覆盖监督。全面落实消防执法事项法制审核制度,每项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 全面推行消防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依据、人员、程序、结果、文书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双人执法、持证上岗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落实执法人员岗位交流制度,达到规定年限及时轮岗。 八 推行消防监管 “一网通办” 完善“互联网十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运用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全时段、可视化监测消防安全状况,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实现差异化精准监管。 将消防审批、监督执法等信息全部纳入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实现所有环节网上流转、全程留痕、闭环管理。 将立案标准、自由藏量基准、判罚案例等嵌入系统,自动生成立案和量裁意见。 通过系统监测执法数据,及时预警超越权限执法、审批超期、处罚畸轻畸重等风险。 对个案进行网上执法巡查,考核评价执法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九 强化火灾事故 倒查追责 对亡人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逐起组织调查,倒查工程建没、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依法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处罚,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内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 同时,严格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 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强化警示教育。 十 严肃消防执法 责任追责 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具体责任。 建立健全消防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质量终身负责制。对通过火灾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监督以及群众举报投诉发现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坚决做到有责必问、追责必严。 对违法违规实施审批或处罚的,一律追究行政责任,对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律予以停职查办;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一律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十一 严禁消防人员及其近亲属 违规从业 制定消防人员职业规范,明确消防干部及其近亲属从业限制,严格落实回避制度。 消防干部不准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工程施工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消防干部及其近亲属不准承揽消防工程、经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生产销售消防产品;辞去公职或离退休的消防领导干部和执法干部在离职五年内,其他干部在离职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地区消防企业和中介机构聘任,或者从事与消防行业相关的营利活动。 十二 消防部门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 彻底脱钩 取消消防部门与消防行业协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做到职能、人员、财务完全分离。 消防部门管理的科研、认证机构要尽快理顺隶属关系,一律不得开展与消防执法相关的中介服务,坚决破除行业垄断。 现职消防人员一律不得在消防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离退休人员在消防行业协会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十三 优化便民利企服务 消防审批全部取消前置条件,全面清理于法无据的证明材料、模糊条款和兜底条款。 能够通过部门交互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 实行容缺后补、绿色通道、邮取或快递送达等促利化措施,推行预约办理、同城通办、跨层联办、智能导办、一对一专办等服务方式,多渠道多途径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开放消防救援站,设立基层消防宣传教育站点,便于群众就近免费接受消防培训。

2019年一建报名条件高吗,是什么条件限制了你?

2019-07-19

相信很多考生一直在关注着一建相关信息,对于报名的条件,专业的要求,很多考生也会有疑问,自己的专业能否报考,达到报考条件了没。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些考生疑问较多的问题与答案,希望对大家揭开疑惑有所帮助。 问题一:有学历要求吗?报考一级建造师需要拥有什么样的学历? 答:经过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批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校,可在学信网上查到。 问题二:我的专业是XX,一建我能报名吗? 答:对于报考一级建造师所要求的专业是需要“工程类或是工程经济类”可以对照《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对照表》。如果你所学的专业跟对照表中所列专业一字不差,那你肯定是可以报考的。 问题三:一级建造师可以增几个专业 答:一级建造师关于增项专业暂时没有该项限制,具体以当年度考务通知为准 问题四:很多考生都说一建难考,通过率真的这么低吗? 答:一级建造师是担任大型项目的建筑类执业资格证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4个科目。且考试科目往往出题较难,需要认证备考。另一方面,考生人数逐年递增,报考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所以说通过率低也不能一概而论。 问题五:报考一级建造师有没有户籍的限制? 答:一级建造师的条件限制在了工作年限、社保要求、学历要求和专业要求。没有户籍限制。 问题六:一级建造师是否可以报考两个专业? 答:可以选择增项考试的,考试通过后就获得另一个证书。 不知道各位看了今天的文章有什么感想呢,可以来留言和大家一起分享哟,风里雨里,小编就在这里等着您。

一消报名可能遇到的16个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建议收藏)

2019-07-18

一消报名在即,为让小伙伴们能够顺利报考,小编将报名时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整理如下,希望对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一、忘记用户名及密码该如何处理 系统提供两种找回方式:验证预留安全问题和验证手机。 1.验证预留问题找回。 2.验证手机找回。 如果上述两种方式无法找回,请联系所报考省市人事考试机构核实身份,协助查询。 各省市咨询方式: http://www.cpta.com.cn/n/2014/0620/c376049-25177961.html 二、找回密码成功后登入时仍提示用户名密码错误 这类情况基本是用户名输入错误。请仔细核对输入的用户名与“密码修改”页面显示的用户名是否一致,注意区分用户名大小写。 三、注册信息中姓名及证件号码如何修改 用户注册成功后,则不允许修改姓名及证件号码,如果注册姓名或证件号码有误,考生可重新注册。 如果姓名有误,重新注册时,系统会提示“该证件号码在注册库中已经存在”,点击“确定”继续操作即可。 四、绑定手机时无法接收到短信验证码如何处理 查看手机本身是否有拦截软件,拦截了验证码短信。建议考生将手机卡放到其他手机上重新接收。 五、如何修改照片 由于目前上传成功的照片均通过照片审核工具处理,上传后系统自动审核通过,不允许考生自行修改上传成功的照片。 相关链接: 具体的上传、审核方式请戳→传送门 如因特殊原因需修改,请联系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核实身份后,由管理人员协助操作。 各省市咨询方式: http://www.cpta.com.cn/n/2014/0620/c376049-25177961.html 六、邮政编码无法输入如何处理 请将输入法切换到英文半角模式。 例如: 搜狗输入法: 谷歌输入法: 七、报名时浏览器出现问题如何处理 搜狗浏览器(极速模式),在使用日期控件选择日期时,年份不能修改,只能选择默认的当前年份。 请使用IE浏览器或360极速版本浏览器重新登录系统进行报名。如确实要使用搜狗浏览器,需切换到兼容模式。 下图为搜狗浏览器兼容模式: 八、报名信息如何修改 各省市对报考人员修改信息的规定不同,有的省市设定报名信息确认后就不允许修改,有的省市设定审核后不允许修改,存在多种情况。 1.报名信息确认前 报考人员在报名信息确认前可以修改报名信息,在报考状态流程图点击“信息维护”进行操作,如下图: 2.确认或审核后允许修改信息的情况 报考该类设置的考生,在确认报名信息或资格审核后,左侧菜单会出现“修改报名信息”选项,考生点击“修改报名信息”或右侧流程图中“信息维护”,可自行修改报名信息。 3.其他情况修改信息 报名确认或资格审核后,如左侧菜单无“修改报名信息”选项,考生则不可自行修改报名信息。如因特殊原因进行修改,请联系当地人事考试机构: http://www.cpta.com.cn/n/2014/0620/c376049-25177961.html 九、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如何报名 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应试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报考。上述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考信息时,将收到本次报名审核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提示,需按照报名地资格审核部门(机构)的规定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十、已注册的报考人员还需要重新注册吗 实行告知承诺制后,己注册的报考人员不需重新注册,报考前应提前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报考人员提交补充信息24小时后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如有未完成核验的项目,选择考试报名时会有相应的提示信息,须待核验完成后方可报名。 十一、老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情况如何处理 在试点范围内的考试中,档案库存在合格成绩的应试人员(老考生)经在线核验或者人工核查后,如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按考试报名无效处理;如因年限问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符合报考年度之前的合格科目按成绩无效处理。 十二、哪些报考人员需要进行人工核查 下列报考人员须进行人工核查 (1)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 (2)具有中专以下学历或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报考人员;2008年9月以前取得学位的报考人员。 (3)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验的报考人员。 (4)其他身份证件类型、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验的报考人员。 (5)其他报考条件不能通过在线核验的报考人员。 十三、下载的报名表无法打开或内容显示不完整 报名表是pdf格式的文件,请一定要下载adobe reader10.0以上版本软件安装后即可查看或打印报名表。 十四、网上支付问题 1.支付时无法跳转到第三方支付平台 请临时关闭电脑安装的金山毒霸、腾讯安全管家、360等安全软件。 2.使用支付宝支付时,点击【支付】进入支付宝系统出现【错误代码 ILLEGAL_EXTERFACE】。 支付宝公司解释发生这种情况原因是报名电脑相关设置引起的,报考人员可换其它电脑登录系统进行支付。 十五、老考生提示需要现场资格审核 1.首先确认本人是否老考生,见下图考生状态提示。 2.老考生确认信息后提示需要资格审核的请联系当地人事考试机构: http://www.cpta.com.cn/n/2014/0620/c376049-25177961.html (注:考试机构可以审核老考生、异地考生。变更级别考生、变更专业考生) 十六、资格审核 报名信息确认后,系统会自动判断您是否需要进行资格审核。对于需要去现场进行资格审核的考生,需要打印报名表,携带考试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您所选择的审核点进行资格审核。

重磅文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必须有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

2019-07-18

近日,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官网发布了《四川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文件明确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具体内容 四川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136号令修改)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业的操作人员。 第四条 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建立消防技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 “系统”),通过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执业人员的数量、资格,技术服务业绩、记分记录等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使用系统,并及时提供更新基本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专委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专委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有关规定。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专委会不得从事营利性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通过消防技术服务行业专委会进行行业垄断。 第七条 鼓励引导,并支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加消防技术服务公益活动,对参加消防技术服务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 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宜主动参与消防技术服务公益活动。 第二章 技术服务活动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法定代表人是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工作负总责;技术负责人对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管理监督,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时,应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和流程开展技术服务,保证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采用查阅资料、现场查验、专家论证、模拟分析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编制、出具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系统设置的格式要求编制,并将其推送至服务单位或个人以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二)应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其他相关执业人员审核、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三)不得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编制、出具。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有关要求,保存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目录; (二)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三)消防技术服务记录; (四)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 (五)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承揽业务时,不得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哄抬服务价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承揽同一项目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和消防安全评估业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系统,每月随机抽取单位进行检查时,应一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受理、查处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举报、投诉。 第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检查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五)场所权属证明,主要仪器、设备、设施; (六)从业人员操作使用仪器、设备、设施情况; (七)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及其档案; (八)系统应用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督检查时,使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 第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二)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三)是否按要求出具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 (四)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是否与实际相符。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九条 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执业能力评比测试,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颁发证书、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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