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文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必须有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

责任编辑:树锦教育 2019-07-18 10:30:00

近日,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官网发布了《四川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文件明确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重磅文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必须有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

具体内容

四川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136号令修改)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业的操作人员。

第四条 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建立消防技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 “系统”),通过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执业人员的数量、资格,技术服务业绩、记分记录等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使用系统,并及时提供更新基本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专委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专委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有关规定。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专委会不得从事营利性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通过消防技术服务行业专委会进行行业垄断。

第七条 鼓励引导,并支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加消防技术服务公益活动,对参加消防技术服务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

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宜主动参与消防技术服务公益活动。

第二章 技术服务活动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法定代表人是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工作负总责;技术负责人对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管理监督,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时,应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和流程开展技术服务,保证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采用查阅资料、现场查验、专家论证、模拟分析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编制、出具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系统设置的格式要求编制,并将其推送至服务单位或个人以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二)应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其他相关执业人员审核、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三)不得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编制、出具。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有关要求,保存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目录;

(二)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三)消防技术服务记录;

(四)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

(五)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承揽业务时,不得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哄抬服务价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承揽同一项目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和消防安全评估业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系统,每月随机抽取单位进行检查时,应一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受理、查处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举报、投诉。

第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检查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五)场所权属证明,主要仪器、设备、设施;

(六)从业人员操作使用仪器、设备、设施情况;

(七)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及其档案;

(八)系统应用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督检查时,使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

第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二)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三)是否按要求出具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

(四)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是否与实际相符。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九条 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执业能力评比测试,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颁发证书、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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