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 远程教育学历,可以考研究生吗?

2021-12-02

远程教育学历,可以考研吗?许多在职人员的本科学历和学位证书,都是通过参与网络教育获得的。那么,如果你觉得本科学历对你而言仍然不够,还想在本科的基础上继续提高学历,可以用网络教育文凭申请考研读研吗?网络教育的文凭也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毕业证是企业承认的。和普招、自考、成人高考去的学历证书一样,网络教育的学历同样可以在学信网上查询。因此,网络教育的本科学历当然是可以参加考研的~另外,除了可以用来考研之外,还可以用来考公务员、事业编、各类资格证书、留学、升职加薪等。网络教育考研的条件?1、报考研究生的考生必须是合法公民,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2、报考研究生考生必须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3、报考研究生的考生必须有录取当年9月1月之前领取的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可以是普通高等学校的,也可以是企业承认的成人教育或网络教育的本科毕业生。4、如果是专科学生想要报考研究生,必须在专科毕业两年或两年以上达到与本科毕业生同等效力,并且需要符合研究生招生学校的相关规定,才可报考研究生。最后叮嘱大家一句,如果你想要通过网络教育来提升学习甚至是考研,那么最好找一个正规的机构学习,这样也能省下不少的时间。简单来说,学历一张纸,真的是受用一辈子。这张纸,助你高起点,助你拿到了大城市的优越生存权,也助你有了更高的人生舞台,还有更高的收入以及更深刻的世界观。

发展职业本科是职教适应性的集中体现

2021-12-01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使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现了从“层次”到“类型”的跨越,进入了高质量培养新阶段,是职业教育适应性的集中体现。可以说,没有本科层次技术技能人才的职业适应性,就不可能实现职业教育的适应性。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与国家经济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虽然一部分地方普通高校在向应用型转型,但总体上,高端应用型人才数量还远远不能满足国家发展需要。加之,转型的高校在培养模式上对接企业和产业发展不够,岗位针对性不强,技术技能和实践能力训练不足,难以适应社会对高端应用型人才的质量需求。而高职院校的基础学制是三年,在办学层次和学习年限上存在限制,在培养模式上对学生后续的可持续发展顾及不够,学生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的“后劲”不足,难以服务产业链提质升级的需要。这些都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与国家经济社会需求之间结构性矛盾的现实表现,加快推进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发展显得尤为急迫。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以来,在人才培养方面,强化了人文素养、专业理论素养、技术技能素养等在内的综合性人才核心素养培养,增加了工业4.0标准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培养要求,培养的是高层次“技术人”和高素质“职业人”融合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在专业建设方面,契合办学层次提升要求,向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高端产业和传统产业高端转移,实施校企专业共建、基地共建、研发平台共建。在课程体系建设方面,适应智能时代工作过程去分工化、人才结构去分层化、技能操作高端化、工作方式研究化及服务与生产一体化等新的企业和技术特征,构建以能力为导向的递进式的“公共技术平台+应用能力模块+专业方向”等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架构。完善现代职教体系的关键一环随着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现代产业用工要求已经由“体能+技能”转向“技术+技能”,一线工人从直接使用工具转向控制自动化装备甚至是智能生产线。构建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职教体系,适应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当务之急是将办学层次向上延伸,延长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链条。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中高职衔接不畅通;“中职—本科”对口招生、高职与应用型本科“3+2”等分段培养项目导致本科阶段人才培养模式脱离了职业教育属性,无法保证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开展职教本科试点,使得高职专科学生有机会在职业教育体系内衔接本科层次接续培养,不必非得“换道”应用型本科高校深造,从而为大批追求升学的高职学生提供了更加畅通、更有针对性的学习成才渠道。坚持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是本科职业教育作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关键一环的基本前提。本科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匹配制造强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数字中国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设计融入了新技术、新业态、新职业等职业教育发展新要求。职业技术大学应据此优化专业设置、调整培养方案、更新培养内容,切实增强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职业适应性。技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部分全国职业教育大会提出了建设技能型社会的理念和战略。建设技能型社会,需要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同知识型、创新型人才同时发力。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在这场由量大转向质强的变革中,不仅需要知识型、创新型人才,更需要大量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参与。因此,推进技能型社会建设,要把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作为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重要方式,解决好大学生结构性就业难、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供不应求等问题。建设技能型社会,需要破除和克服对职业教育与技能人才的陈旧观念和偏见。一谈到技能型人才,人们总想到苦、脏、累、险的操作工,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技术的迭代更新,工程技术人员和操作工人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不仅在机电行业,在化工、纺织等行业的大中型企业都已实现自动控制,操作岗位发生了根本变化,而且还在向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发展,这些行业企业的设备操作,软件开发,智慧车间、智慧工厂的运行维护等工作,就需要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来完成。在新时代建设技能型社会,需要借助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要使国家、社会、个人都重视技能、崇尚技能,最好的办法是提升全社会对职业教育和技能人才的认识,应重点看到职业教育在伴随产业转型发展、职业更迭更替、岗位升级换代中的关键性作用。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让更多人接受更高层次更高质量的职业教育,让更多人掌握更加有用的技能、胜任更加复杂更加重要的职业岗位、享受更加美好的生活、产生更强的购买力、释放更大的内需潜力,促进实现内外循环的新发展格局,逐渐由学历型社会走向技能型社会,这是我国职业教育新的价值追求。来源 | 中国教育报

公开征求意见!教育部发布《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学历提升迫在眉睫!!!

2021-11-30

央视网消息:据中国教育发布客户端消息,11月29日,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善教师法律制度,我们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教师定义)本法所称教师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职责使命)教师承担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崇高使命。教师应当为人师表,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教师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坚持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职业地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实施教师管理。  第六条(分类管理)国家根据各级各类教师的职责任务和从业特点,实行相应的管理体制,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促进区域、城乡教师队伍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荣誉制度)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相应的表彰、奖励体系,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尊师重教)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维护教师队伍形象,宣传先进事迹,弘扬尊师重教风尚。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基本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门培训、继续教育。  第十条(基本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执行课程标准履行岗位职责,潜心教书育人,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国家安全教育,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以及科学文化、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依法依规履行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  (七)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  第十一条(履职规范)教师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行使职权,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特别义务)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制止学生欺凌和其他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积极保护、救助学生;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促进家校协同育人。  第十三条(特别身份)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保障和管理。  第十四条(特别权利)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教师可以独立或者以团队方式开展学术探索、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可以适当兼任与职责任务相关的社会职务,参与社会服务。  第三章 资格和准入  第十五条(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中国公民或者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和心理条件,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中小学(含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专业课(含中等、高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等类别。  第十六条(学历标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三)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四)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实践工作经验;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宽至专科毕业学历;  (五)取得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特殊教育的学段,分别具备特殊教育师范类专业专科、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等职业学校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前款所称取得教师资格所需其他相关专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对前款规定的资格类型、报名条件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资格考试)取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被授权的学校组织实施。  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符合条件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可免除部分或全部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教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资格认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的认定,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根据学段,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运用能力等进行评估,并进行从业信息查询。  第十九条(从业禁止)在资格认定中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  (三)有严重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不适宜担任教师情形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教师职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定期注册)教师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注册制度。在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从教的教师,由学校出具意见,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学校进行注册;在其他教育机构中从教的教师,由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失效,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限)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进入学校任教时,应当有一年试用期。非师范专业毕业的人员,还须通过相应教育教学专业能力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四章 聘任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职务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副高级职务和正高级职务。  教师初级职务和中级职务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根据教师履行职务的年限和要求,依照规定晋升;副高级以上职务应当与岗位设置相结合,考察教师履职的表现,设定相应比例,通过评审等方式竞争性获得。  第二十三条(岗位聘任)教师实行岗位聘任制度。教师根据职务级别聘用到相应岗位。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制定中小学岗位设置指导意见。中小学副高级以上岗位设置应当平衡考虑教师的学科教学能力和师德育人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高等学校办学层次、类型的不同,制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高等学校结合指导意见,根据教学、科研等需要,设置岗位及岗位聘任标准;高等学校利用捐赠资金等自主设置的吸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岗位,可以不受岗位设置标准和总量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招聘制度)教师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以德为先,按需兼顾学科、性别比例,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招聘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或者授权有条件的学校自主组织实施。其他学校及教育机构教师招聘,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组织实施。其中高等学校教师招聘应当坚持兼容并包的原则,以促进学术交流、学科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应当按规定组织教师交流轮岗,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二十五条(转任公职)县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经批准可以设置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优先从具备副高级以上教师职务、有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或者专职督学工作经验的人员中调任或者录用。  第二十六条(合同制度)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聘用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其他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当参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示范合同,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履行民主程序后制定。  第二十七条(合同管理)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依法依规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明确教师岗位职责、考核要求等内容,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  公办中小学教师因病休、产假或者参加培训等原因不能到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临时聘用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临时聘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权利义务等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另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考核制度)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表现、业务能力水平、教育教学实绩和心理健康状况等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不同形式。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考核工作应当接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标准)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全面反映教师的师德表现、职责要求、岗位特点;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公开、准确,并以适当方式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三十条(结果运用)教师年度考核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评优奖励、岗位聘用、定期注册等的依据。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教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当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进行重点考评,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第五章 培养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培养体系)国家建立以师范院校为主体、高水平非师范院校参与的中国特色教师培养体系。国家支持高水平综合大学举办教师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师范院校办学水平,加强教师教育学科建设,建立健全师范院校评价制度、标准体系和师范专业认证制度,可以依托学校、企业等建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第三十二条(公费教育)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师范院校和专业学习。  国家建立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师范院校应当按照要求招收公费师范生。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应当按照约定完成任教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面向师范院校或者师范专业的学生设立专业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培训制度)国家建立健全教师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健全教师培训体系,完善培训标准,制定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和业务能力培训。  各级教学研究、教师培训机构等承担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师继续教育的任务。设区的市或者有条件的县应当设立中小学教师发展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培训支持)学校应当督促、支持教师每年参加不少于规定学时的培训,其中应当包括脱离教育教学岗位的专门培训或者继续教育。  教师培训的内容应当切合教师工作需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采取多样化的形式、方法。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开发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开展教师培训或者继续教育。  第三十五条(实习实践)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中小学、幼儿园为师范生实习实践提供场地、指导等便利条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三十六条(特别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职责采取措施,为边远和欠发达地区、边疆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革命老区和乡村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六章 保障和待遇  第三十七条(保障职责)国家分类建立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  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单位缴费、津贴以及奖励、培训等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聘用教师的工资及其他待遇,由学校、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予以保障,财政可以依职责予以补贴或者奖励。  第三十八条(工资收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符合高等学校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教师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第三十九条(津贴补贴)符合条件的教师,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地区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到边远和欠发达地区、边疆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革命老区和乡村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第四十一条(住房优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应当对当地教师予以倾斜。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给予一定支持,并根据需要建设教师周转宿舍。  第四十二条(医疗待遇)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心理健康评测,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教师提供优先服务。  第四十三条(退休待遇)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或者退职。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幼儿园、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养老待遇。  第四十四条(民办待遇)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标准,依法保障所聘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依法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所聘教师建立职业年金。  第四十五条(履职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职责,为教师履职提供以下保障:  (一)提供符合要求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相关资源;  (二)保障教师在教育教学、教学研究、科学研究中的自主权以及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权利;  (三)维护教师依法执教的职业权利,保障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制止学生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职权;  (四)保障教师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对侮辱、诽谤、暴力伤害等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五)保障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场所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安排教师从事学校以外的执法、执勤或者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  第七章 奖惩和申诉  第四十六条(表彰奖励)教师或者教师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扎根基层、爱岗敬业、乐教爱生,在师德师风建设方面做出表率的;  (二)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学改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三)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  (四)在文化传承、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七条(奖励主体)对教师的奖励由所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国家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或者以捐资设立奖励基金、特设岗位等方式,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四十八条(师德失范)教师有违反法定义务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行为的,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分别给予调整岗位、暂停教学工作、降低职务等级、限制评奖评优、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或者依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校内救济)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分决定或者考核结论不服,或者认为学校的处理及其他管理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起申诉。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设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教师提起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第五十条(外部救济)教师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该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向同级综合人事管理部门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自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侵权责任)侮辱、诽谤、殴打教师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造成损害的,责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正在履行职务的教师进行侵害或者侵害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理。  第五十二条(严重违法)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开发表违反宪法言论,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教育公平的;  (三)品行不良,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以此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  (五)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师德规范情形的。  第五十三条(政府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教师投入、待遇和履职保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应当依法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概念范畴)本法所称的幼儿园教师是指在幼儿园、中小学附设学前班履行职务的教师;中小学教师是指在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实施初等、中等教育学校履行职务的教师;高等学校教师是指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实施高等教育的教育机构履行职务的教师;特殊教育教师是指在特殊教育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实施融合教育的教师。  其他法律对特定领域教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参照适用)各级各类学校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在教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教师发展机构、少年宫、校外培训、自考助学、继续教育机构等提供文化教育培训服务的其他教育机构中专职从事教学任务的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外籍教师)获得境外其他地区、国家教师资格或者相应资质的人员在境内任教的,应当符合外籍教师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七条(实施日期)本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一文读懂|第一学历、第二学历和最高学历的区别!

2021-11-19

不少同学分不清楚,第一学历第二学历和最高学历的区别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捋一捋给大家讲清楚01第一学历根据百科所述,“第一学历”者,即国民教育系列的普通全日制教育的学历。普通初中、普通高中、普通高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上级是各省市第一教育局,毕业时颁发的学历是由第一教育局颁发,称之为第一学历。统招出来获得的全日制学历,是第一学历。02第二学历成人高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等其它的继续教育形式则是由各省市第二教育局负责,颁发的学历则称为第二学历,第二学历指的是这种非脱产学习形式获取的学历。自考是属于第二学历。第一、第二学历的区分原来是计划经济那时代的产物,就现在我国的教育状况而言,没有参考价值。03最高学历最高学历就是一个人在国民教育体系中最后也即最高层次的一段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有企业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凭证。如今,就国际及我国学位体系设置情况来看,最高学历是博士研究生学历。如果你是全日制大专毕业,远程教育本科之后,本科学历就是最高学历。如果又读了硕士且获得了学位证,那么你的第一学历是大专,最高学历是硕士。因为每个人起点不同,条件不一样,曾经的第一学历是无法改变的,但你可以提升你的第二学历,小金子给大家推荐五大热门专业。工商企业管理POLITICS OF THE FIRM专业类别:管理类专业层次: 高起专 | 专升本 | 高起本推荐理由: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培养具备经济、法律及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企业单位及政府部门工作。可实现单位评职称等、是涨薪资的奠基石,实现管理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COMPUT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专业类别:计算机类专业层次:高起专 | 专升本 | 高起本推荐理由: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应用性广、交叉面多,覆盖社会各行各业,就业领域非常广泛。计算机专业人才平均起步的收入较高,被称为“IT界新贵”,就业无忧。人力资源管理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专业类别:管理类专业层次: 高起专 | 专升本 | 高起本推荐理由: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培养具备经济、法律及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企业单位及政府部门工作。可实现单位评职称等、是涨薪资的奠基石,实现管理梦。 会计学ACCOUNTING专业类别:财经类专业层次: 高起专 | 专升本 | 高起本推荐理由:会计学是一个越老越吃香的专业,不吃青春饭。有企业的产生,就有对会计源源不断的社会需求,也可继续深造考取会计注册师,就业面宽广,形势良好。 汉语言文学CHINESE LITERATURE专业类别:师范语言类专业层次: 高起专 | 专升本 | 高起本推荐理由:汉语言文学专业,不折不扣的传统专业,文笔好,思维活络,考试学习难度相对较低,受到很多人的青睐。可从事多方面工作,就业多元化;也是报考公务员的十大热门专业之一。 

2021年下半年自考毕业申请,这几个省份已经开始...

2021-11-17

随着各省份10月成绩陆续查询,意味着又有一批同学们要毕业了!先提前恭喜这些同学拿证!不过很多同学对毕业申请还摸不到头脑,小编都给你整理好了!目前已有10省份公布 毕业申请流程:四川:前置学历线上申请时间:2021年11月3日—12日申请本科专业考生需提前申请前置学历审核线上申请。山东:2021年下半年毕业网上申请及缴费时间:11月22日-11月28日(9:00-17:00);完成网上申报和缴费成功后,考生本人须于到预约地点进行现场确认。逾期不再受理。福建:11月21日上午9:00—11月25日下午16:00,请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 网上数字服务大厅的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系统综合业务平台进行毕业预申请并缴费。如出现照片审核不通过、未到现场确认或现场确认审核不通过等情况,管理系统将在2个月内自动退费。湖北:考生申请时间:11月22日~11月26日;信息确认时间:11月23日~11月29日;毕业审核时间:11月30日~12月30日;广西:网上申请时间为11月14日9:00至21日24:00,逾期不予补办。现场确认时间为11月22日至28日,具体确认时限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考试中心)或主考学校确定。宁夏:初审:11月15日至19日。凡满足毕业条件的考生到所属地市教育考试中心或助学机构申请毕业,并提交相关材料。贵州:12月1日-12月10日(工作日)进行初审;12月13日-12月24日进行集中复审;2021年12月下旬-2022年1月上旬,完成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打印及验印工作;2022年1月中旬,完成毕业证书注册及发放工作。内蒙古:11月22日9时—26日17时,办理毕业申请并上传有关资料。11月22日—12月2日进行毕业资格初审工作。12月6日—12月30日,进行毕业资格复审、打印毕业生登记表和毕业证书等工作。云南:12月1日~15日考生网上申请,现场提交材料、信息确认;12月1日~20日市招办、主考学校审核;2022年1月5日~2月28日毕业材料复审;2022年3月上旬以后领取毕业证。河北:11月20日-25日,现场注册、网上申请、现场确认、提交材料时间;12月1日17:00 毕业电子比对结果公布时间;2022年1月6日17:00毕业审定结果发布。

2021成考报名数据公布!今年竞争这么激烈?

2021-11-04

2021成考已然落下帷幕,你知道今年有多少人和你竞争吗?其实在考试后,部分省份也会公布考试情况,比如去年河北省就称全省共有33.3万人报考,比2019年增加3.4万人;广东2020年共有56.6万人报考,比2019年增加7.1万人。今年考试过后,以下几个省份也公布了考试情况:广东:今年全省成考报名62.8万人,比去年增加6.2万人。共设考点524个、考场2.1万个,考务工作人员约5.3万人。实考57.4万人,实考率91%。北京:今年,成考专科起点和高中起点共计16个科目、近7.5万份考卷的评卷工作在成考阅卷基地进行。宁夏:今年我区报名参加成人高考的考生有27218人,全区共设31个考点,940个考场。考试平稳实施。四川:我省今年共有213420名考生参加考试,较2020年增加20430人,增幅达10. 59%。全省21个市(州)、150个县(市、区)共设考点192个,考场7336个,考试组织平稳有序、考风良好。贵州:本次考试,全省共设27个考区、56个考点、2510个考场,同时另设普通备用考场1125个,防疫专用备用隔离考点25个、防疫专用备用隔离考场215个。报名考生共计72147人,比2020年增加12370人。福建:我省共有12.9万名考生参加本次考试,其中专升本6.9万人,高起专6万人。共设置42个考区、133个考点、4326个考场,安排防疫备用隔离考场435个、普通备用考场284个,抽调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1万余名。浙江:本次考试我省共30.5万人报考,创历史新高。其中专升本报考人数达15.6万人,比去年增长22.3%。*注:数据来自各省教育考试院,仅作分享用。从数据中我们不难看出,各个省份报考人数少的数万,多的几十万,整体呈增长趋势。学历真的是越来越重要了,大家能尽早考就对了!根据成考录取原则我们也可知,各个学校都是择优录取的,考的越好可供大家选择的几乎才越多。目前大家的试卷正在被老师批阅中,预计在11月10-20号各地会陆续发布成绩查询通道,小编也会及时通知的,大家注意关注哦~希望大家今年能顺利过线入学,过过过!预祝大家取得一个好成绩~

人社部重磅发声:事业单位招聘不得限制毕业院校!

2021-11-03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对职业教育、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动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参加事业单位招聘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的要求,促进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通知》要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要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理念,破除唯名校、唯学历的用人导向,切实维护、保障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合法权益和平等竞争机会。《通知》提出,鼓励引导职业院校毕业生积极投身乡村振兴事业,职业院校毕业生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基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补充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的,可面向职业院校毕业生专项招聘。《通知》强调,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重要性、必要性,认真履职尽责,抓好《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助力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职业教育、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动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参加事业单位招聘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的要求,促进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现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要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理念,破除唯名校、唯学历的用人导向,建立以品德和能力为导向、以岗位需求为目标的人才使用机制。要合理制定公开招聘资格条件要求,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切实维护、保障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合法权益和平等竞争机会。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资格条件中的专业条件要求,应当以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所需具备的管理能力、专业素质或者技能水平为依据,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指导目录设置,或者参考考试录用公务员、高等学校、职业教育、技工院校等专业目录设置,并将所参考目录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或者不再设置学历要求。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高级工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专科的岗位。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要以技能操作或技能指导履行职责任务的岗位,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在考试中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职业院校毕业生为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的选手)的,可作为高技能人才按规定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五、鼓励引导职业院校毕业生积极投身乡村振兴事业,职业院校毕业生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基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补充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的,可面向职业院校毕业生专项招聘。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重要性、必要性,认真履职尽责,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促进公共服务事业发展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助力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环境。

查分时间更新!今年成考是如何录取考生的?

2021-11-01

成人高考一般是在分数线出来之后,教育局会根据当次的考卷难易度、考生的实际考试成绩来划出省控线。那么,成考是怎么录取学生的呢?遵循哪些录取原则?成考总分很重要成考不设置单科线,只要总分过了录取线就可以被学校录取!# 举个例子 #比如,你考了253分,其中语文考了132分,英语考了100分,数学考了21分,但是你投档的学校专业的录取线为252分,那么你仍然可以被录取。所以,大家偏科也不怕,重要的是总分要好。过线也不一定能录取?每年各个省份都会发布成人高考录取省控线,这是由省招生办公室,按照本省考生考试成绩的实际情况,根据当年的招生计划划定的分数线。必须过了这个线,才能投档。相当于高考时候的本科线,过了线才能投档本科院校进入下一步角逐。但是,过了这个线就一定能被录取吗?并不一定!学校一般是遵循下列原则录取:也就是说,录取是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如果你报考的学校、专业较热门,竞争肯定会相对比较激烈,分数也就越高。如果你排名较靠后,也可能会被刷掉。调剂&补录 成考填报时有个“调剂”选项,如果选择了是,那么如果你前面的志愿没过线,你就有可能被调剂到这个学校的冷门专业。虽说可能跟你报考的目标志愿不一样,但是至少能被录取。如果你的调剂选的是“否”。那有可能就会直接进入补录步骤了。补录就是有些院校没有收满学生,省教育考试院会向社会公布院校招生缺额的计划,给考生第二次重新填报志愿的机会。一般在12月份进行。所以,整个录取流程你清楚了吗?流程出分→过省控线→投档→符合专业录取线→录取出分→过省控线→投档→不过专业录取线→调剂(调剂失败或者选择不调剂可参加补录)→录取想要收获就需努力,我们已经走完了成考第一步,请静候佳音吧!只是要清楚,入学并不是结束,而是一段新征程的开始,仍旧要对自己的学习做好规划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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