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取得建造师等证书的,给予2400元/人补贴

2020-07-02

日前,四川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了《四川省省本级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 1、培训对象 省以上企业有培训意愿的在岗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2、培训项目 技能型培训。对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下同)的,按24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综合性培训。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按7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岗前培训。对于企业新招用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企业组织的岗前培训,按5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3、补贴原则 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培训补贴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还可按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技能提升有关规定领取技能提升补贴。 4、补贴资料申报 企业填报《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并提供审核通过的培训方案,培训开班、结业等审核资料及相关证书资料,向省就业局申请培训补贴。 通知全文: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本级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函〔2020〕267号 省属及以上企业,省直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川办发〔2019〕55号)精神,做好省本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现将《四川省省本级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9日 四川省省本级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省本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省属及以上企业(以下简称“省以上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综合性培训,不断提升职工能力水平,按照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总体部署和中央、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对象 省以上企业有培训意愿的在岗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二、培训项目 (一)企业职工岗前培训。 对于企业新招用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企业组织的岗前培训,按5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培训时间不低于40课时。 (二)在岗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1.技能型培训。对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下同)的,按24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培训时间不低于120课时,其中实训操作课时应占培训总课时的60%以上。 2.综合性培训。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按7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培训时间不低于40课时。 (三)职工转岗转业培训。 对困难企业以及煤炭、钢铁等去产能行业的职工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按12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培训时间不低于40课时,其中实训操作课时应占培训总课时的60%以上。 (四)新型学徒制培训。 对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实施1至2年新型学徒制培训(其中:实训操作课时应占培训总课时的60%以上),参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分类,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1.生产、运输设备操作类职业(工种):每人每年补贴6000元; 2.商业、服务业等其它职业(工种):每人每年补贴4000元; 3.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17〕8号)的职业(工种):在以上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补贴增加1000元。 (五)高技能人才培训。 支持企业(或委托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加大对企业生产一线岗位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对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参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分类,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生产、运输设备操作类职业(工种)按照技师每人5000元、高级技师每人6000元的标准执行;对商业、服务业等其它职业(工种)按照技师每人3000元、高级技师每人4000元的标准执行。 (六)以工代训。 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培训实施 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由企业负责组织动员,制定培训方案,确定培训工种和人数、明确培训方式。企业可以依托自有技术力量开展自主培训,也可以通过企业自办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还可以委托具备资质并符合条件的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培训方案报省就业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就业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企业组织职工培训,按照培训项目向省就业局提出书面开班申请,填报《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参训学员花名册(附件2)、学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工资发放凭据)、参保信息、培训方案等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开班培训。培训结束后,企业按规定组织培训学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能力考核等)或组织结业考试,填写《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结业申请表》(附件3)并报省就业局,经审核同意后结业。 四、培训补贴 (一)补贴原则。 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培训项目和工种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培训补贴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还可按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技能提升有关规定领取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资料申报。 企业填报《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审核通过的培训方案,培训开班、结业等审核资料及相关证书资料,向省就业局申请培训补贴。 (三)培训补贴拨付。 1.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培训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现,提升经办质效,省就业局可按照财政部门关于银行账户和资金存放管理的相关规定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2.资金采取“先期预拨,据实结算”的方式,由省就业局根据省本级资金使用需求,向财政厅报送用款计划,财政厅按规定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付至省就业局专用存款账户。 3.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向省就业局或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经省就业局审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就业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申领补贴的企业向省就业局提供银行进账单作为付款凭证入账。 五、培训工作要求 (一)拓展培训内容。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坚持稳定就业、服务发展导向,围绕四川“5+1”现代工业、“10+3”现代农业以及“4+6”现代服务业以及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引导承训机构进一步优化培训项目,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纳入教学内容,强化理论教学和实操实训。并将职业道德、工匠精神、质量意识、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就业创业能力、法律意识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 (二)提升培训质量。相关部门应督促企业(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做好培训过程记录,做到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随时接受随机抽查,承诺并确保培训过程真实有效。相关企业(培训机构)申报培训补贴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要做好各类资料的留存、归档、备查工作,并配合接受各类监督、审计。 (三)做好宣传发动。相关企业(培训机构)应加大省本级技能提升行动宣传力度,及时发布有关政策及培训信息,引导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参与技能提升行动,提高政策的公众知晓度,用好用足政策,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营造技能就业、创业成才的良好环境。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2020消防考试难考吗?

2020-07-02

很多人都说消防考试难考,难度到底怎么样?毕竟传说中第一年考试的通过率仅为0.98%,难不难这会该有体会了! 下面树锦教育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下消防考试难考吗?为什么那么难考? 重点提醒:2020年是消防考试“黄金年” 按照3年1循环滚动的规律,再加上今年的特殊情况2020年将有可能是消防工程师考试最简单的一年。 所以你一定要抓住“2020年”是报考消防工程师考试的“黄金年” 把握消防工程师考试的黄金机遇 初步估计2019年的通过率大约在2%左右徘徊,究竟是哪些因素影响了通过率呢?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原因吧! 一 . 缺考率 首当其冲,缺考率占主要原因。 根据中国消防协会的公告,2019年一级消防工程师的报名人数达90余万人,创下历史新高,但是实际参考人数有多少呢? 四川2019年消防考试,应考83369人,计229201科次,实际参考152820科次,参考率66.68%; 沈阳考区报名人数21294人,共计55506科次,占全省54%。设24个考点,单场最大考场数654个,综合参考率66.79%,其中,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参考率70%,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参考率68.52%,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参考率61.41%; 无锡市2019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在我市旅游商贸、惠山中专、塔影中学以及新区实验4个考点举行,共有4757人报考12620科次,实到8141科次,参考率为64.5%。 其他省市参考率暂未统计 由此看来,参考率大约在66%左右,意思就是近三分之一的人选择了弃考。这就造成了通过率的持续走低。 二 . 消防工程师职业要求高 注册消防工程师责任重大,国家绝对不允许色目混珠的现象,公安部为保证消防执业质量,对于考生的技术素质、应用能力要求也更高。因此消防考试对于考生的综合性、专业性进行全面考察。 考试涉及到水、电、气、化学、法规、建筑、装修等,内容庞杂,要想充分理解,至少需要在消防行业多年的摸爬滚打,想要在短时间内学的很透彻就很难了,而通过考试拿证更是困难。即使是相关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初学者,也只是接触了其中的一小部分,考生想要拿证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是现在的人一般都不能全身心的投入学习,所以这个周期还会延长; 三 . 考试难度大 一级消防考试重点考察运用消防技术规范,分析辨识解决消防实际问题的能力,涉及22个专业涉及规范,大量的规范,大量的数据,好多都是重点考试数据,记忆量非常大,考生很容易错记漏记,而考试时可能一个题目还涉及好几个知识点,难度可想而知!无论是技术实务、综合能力还是案例分析出题都相当灵活,相当于在做已到分析题。所以大家都感觉时间短,考试时间不够用。 而且灵活应用的内容也比较多,没有根据教材可以直接选的答案,都需要根据教材内容规范进行分析解答。 都说建筑行业职业资格考试有“九重天”,知道消防难度,就知道为何消防工程师的通过率这么低! 以上就是树锦教育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消防考试难考吗”的一些内容,希望能帮到各位消防考生作为参考。想了解更多内容欢迎访问树锦教育官网 www.shujinedu.com

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有什么作用你都知道吗?

2020-07-02

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需求量巨大,在未来的3到5年,我国对消防工程师的需求量将达到50万。庞大的数量与消防工程师严格的审核制度,导致现在一消处于“有价无市”的状态。因此,在未来几年消防工程师都一定会是一个热门证书。下面树锦教育小编为大家讲一下关于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的用途和优势。 01 为什么要考这个证书? 这个证书的兴起首先是由于近几年火灾事故的影响,国家为引起企业对消防安全的重视,出台各种政策推动此证书的普及。 再加上各种渠道的宣传,于是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这个证书,并且被它很高的含金量所吸引,开始投身于对消防工程师相关知识的学习。 02 证书的用途 1. 消防系统项目:设计,安装,检测,验收,维保,安全评估,性能化设计等; 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 3. 消防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消防改革取消现役,其实就是把“消”和“防”分开。 所谓“消”就是要成立专业的救援队伍,“防”就是消防设施的设计,检测,安装,维保,安全评估,以及建筑性能化设计由一批专业的人来做。二者的分离,中间就产生一个:注册消防工程师。总之,就是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最不济,拿下证书,到机构任教,也是一项职业选择是不是? 再者,市场上对消防安全技术人员定位是:白领。层次相当于,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包括律师界的法律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这样的定位还是很高的。 03 证书的市场优势 一、众所周知,建筑行业是一个薪水很高的职业,但周期较短,就像是手术医生,每次做完一个开刀手术,收取高额费用;而消防工程师就像是家庭保健医生,定期来家庭给我们检查,提供保养身体的建议,虽单次收费不高,却是长久被需要的。 二、消防设施检测维保等公司资质目前全国均为临时资质,部分省份做了转正手续,没转正的占绝大多数。 临时资质延期时间截止到2019年6月30号,部分是到9月底,这意味着到明年6月底,9月底,这些企业要想把资质转为正式的,(临时资质未转正的占绝大多数,至少95%以上)就必须有注册消防工程师,并且人数要达到规定的人数。因而,资质到期,一证难求。且通过四年的考试,这方面的人才缺口依然很大。 证书其他作用 注册消防工程师还有以下优点: 1、注册消防工程师对项目消防设施的设计评估、投入使用和安全运营有否决权; 2、由公安部主管并盖章,证书有强制性; 3、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聘为工程师,同时作为消防高级工程师考评的主要依据之一;二级可聘为助理工程师,部分取代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能。 4、证书注册方面,注册消防工程师属于公安部消防部门主管,由省级消防部门注册执业,与建造师等证书不冲突,分属两个管理部门,且部门之间未联网。 5、现在一些重大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其门槛已开始加设“需持有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 权力越大,责任越大,消防工程师对一个工程项目有着高度的决定权。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评分标准,看完后震惊!

2020-07-01

2019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已经结束,接下来就是等成绩,有学员咨询:多选题少选了1个,会不会扣分?实务案例没答全,会不会不给分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评分标准。 一消试卷是评分标准 1.选择题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的每一科目都有选择题,由此可见,选择题在一消考试中所占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❶ 单选题 单选题选对了这道题全部的分就拿到手了,如果选错了,就不得分。 ❷ 多选题 多选题需要给大家细说一下,若你选择的答案中有一个是错误选项,那么这题得分为0;若你选择的答案比正确答案少了,那选对的选项每个得0.5分。 2.主观题 一消案例分析科目中的主观题需要考生手写回答。其判卷也是阅卷老师手动阅卷给分。下面就跟大家说说案例分析题的阅卷判分规则。 1)答案书写工整易得分 主观题不像选择题那样机器判卷,是人工判卷。人工判卷评分最起码得要判卷人员正确识别你的答案,字写得好不好没有关系,只要工整,不要龙飞凤舞。 要是潦草到要每个字得猜或者大部分字不能一下看懂,那你就悲剧了。判卷者直接给你个2-3分。因为他们没有时间去研究你的书法。 2)答题对号入座才有分 所有的卷子在判卷前都要输入电脑,每个老师只负责其中一道题的评分,其他的题目都看不到。让答案“对号入座”,书写在应该的位置,否则阅卷时老师看不到,即便你答对了也是枉然。 在试卷上标注“转第几页”等考生估计这题是要凉凉了。 3)答案分条作答易得分 判卷老师主要是看得分点。如果长篇大论,也从侧面说明你基本上不太清楚主要知识点才会这样答。直接给你1-2分。 如果你的答案条理清晰,阅卷老师一眼就能看到得分点,这样很容易得分。 阅卷老师如何评分? 问:没有背书,或记得不清楚按照自己的理解和印象写的答案,如何评分? 答:改卷主要是看得分点,一道题就90秒钟时间,大约只有20秒左右时间看一道题中的一问,要是在这20秒钟,看见你有几个和得分点相近的话,就给你几个得分点的分。 要是你长篇大论,看不到关键点,对不起,不会同情你去仔细看你答的答案,直接给你1-2分。因为有2分的误差标准。 问:案例分析每问有可能得满分吗? 答:真正评卷时,很少有满分的。但是比满分少个1、2的还是很多的(所以大家估分的时候尽量不要估太高哈)。得分较高的考生基本都是作答时条理清楚,按照得分点列序号回答。一看就知道他答了多少知识点、是否正确。 问:在题目中多答了无关的知识点且还答错了,是不是要扣分? 答:不用太担心,多答的一般不扣分,你多答的就算答错了也没有关系,阅卷老师只培训了这道题的相关知识,其他的也没有培训怎么知道你是对还是错,只当没有看见罢了。 只有一种情况会扣分。正误判断题首先要判断对错,这一步要是没有做好,后面无论是多写或者是少些都没用了。 看完后,相信你已经知道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评分标准了。 河南树锦教育,联系电话 0379-60669888,网址 www.shujinedu.com

监理/造价执业政策已调整,《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还有多远?

2020-07-01

2018年7月,造价工程师执业政策大改!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20年3月,明确了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 2020年2月,新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正式发布,工程、水利、公路水运监理证书合而为一。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至今已有13年,什么时候迎来新的修订? 2006年12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正式发布,并自2007年3月1日起生效。 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2019年,建筑市场监管司在年度《工作要点》中提到,将“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制度,落实注册人员执业责任”。 2017版《征求意见稿》与原《规定》相比,内容有较大变化。 一、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拟增至“5年”。 三、《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市场对注册建造师的需求或进一步增加。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项目都需要注册建造师证书执业;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都需要注册建造师执业。 四、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五、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六、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七、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 住建部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17]5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我部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于2017年8月25日前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58933327 传真:010-58934163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编者注:1、《征求意见稿》中去除了原《规定)中“执业印章”的内容;2、《征求意见稿》中扩大了必须要有注册建造师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岗位的范围。项目要求上:由“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项目都需要证书;在岗位上:由“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且只受聘于一个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从事工程建设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也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第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的,有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办理证书变更和注销手续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编者注: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不足5年的,以聘用合同截止日为有效期截止日(编者注:新增内容)。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编者注:新增内容) 第十一条 首次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编者注:原《规定)为:“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去除了“资格证书、学历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编者注:原《规定)为:“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该处没有直接提出“与单位的社保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申请注册的,证书自动失效。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到新聘用单位,证书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聘于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行政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前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五)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注册证书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其中,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行为,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时,申请材料除提交第十一条要求的材料外,还须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许可机关核验上述材料原件及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编者注:本部分为新增加内容,尤其提出了“3个月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需要补办的,应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编者注:该部分为新增内容,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大致执业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编者注:明确二级建造师为全国范围执业,强调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编者注:新增内容)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9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编者注:新增内容)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和有关部门备案。(编者注:新增内容)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编者注:新增内容) 第二十六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工程项目相关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等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中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 签章目录另行制定。(编者注:内容有较大变化,强调注册建造师应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应由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注册建造师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字。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字。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字。(编者注:新增内容) 第二十八条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由其签字并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编者注:新增内容) 第二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到岗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编者注:该章为新增内容) 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管理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规划。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制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参加培训机构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注册建造师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负责培训的组织应当出具证明材料,并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原《规定)中相关内容: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作为不良记录计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建造师,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作为不良记录计入诚信档案。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对聘用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因本人原因未按时办理注销手续的注册建造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可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学历提升,不是消费,而是投资

2020-07-01

为了提高国民教育,使更多的人获得学习的机会,国家提供了多种继续教育的途径。尤其在大学学历教育上,除了普通高考外,还提供了成人高等教育(成人高考),为那些没有机会通过高考,进入大学校园学习的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可能。但是很多需要机会的人并不知道自己还有选择。 前段时间,南京下发通知:疫情当下,部分城市有些人被劝返!本科或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提供工作机会,这是赤裸裸的现实啊!可惜有人还在做梦,读书无用! 现如今学历已经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多的人想要提升学历,随着社会的日新月异,激烈的竞争,人的观念转变,终身学习的出现,使得成人教育不仅仅是单纯的学历教育,越来越偏向于终身教育。人类追求的是通过这个“跳板”在工作生活上有更大的进步。 01 成人教育你了解多少?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简称成人高考,是我国成人高等学校选拔合格的毕业生以进入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的入学考试,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参加全国招生统一考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录取。全日制本科自然是居首位,其次是成人教育中的成考文凭。 02 报学历大忌 1.明明选好了,就是犹豫不决。 2.不相信专业的,却相信百度、猜想和朋友的指点。(学历从去年到现在可选专业缩减30%,费用有增无减,有人赔您1分钱了吗?) 3.忙,天天忙。忙了几年,等到需要学历的时候才想起要考证,一来就问有没立即拿证的? 4.明知道,考试越来越严,招生越来越严格,却一拖再拖。 03 成考文凭的优势 拿到成人高考的文凭,不仅意味着学历水平的提升,成人高考的文凭也意味着你在日后的就业市场上有更多的选择空间,你不必再被绑手绑脚了,可以尽情去从事你理想中的工作、你喜欢的行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04 为什么要现在报学历? 大部分学校停招专科,个别招少量专科,所以报专科的更要抢机会了! 报学历要趁早,政‌策一天一个样! 2014年,没有户籍限制, 2015年还不用网上学习, 2016年毕业论文还不用查重复率, 2017年没有中专高中毕业证还能考大专, 2018年自考改革,科目增加, 2019年呢,是不是觉得不堪回首? 政策不是猜出来的,即使出来最后也是你付费。 请抓住机会尽早提升自己的学历吧! 当机会来临时,请不要让学历成为你的绊脚石,而是要让学历成为你的垫脚石。建议学历较低的朋友们,请趁早考个高学历方为上策。 在快节奏的生活里,时间就是金钱,学历就是资本,早一天拿到学历,早一天派上用场!有了学历,你就会发现工作容易多了,换工作没有那么多的顾虑了,升职加薪更快更方便了。 提升学历其实不是一次消费,而是一次一本万利的投资,所以越早提升越好,别等用时才开始后悔! 河南学历提升就到树锦教育,联系电话 0379-60669888,网址 www.shujinedu.com

一级建造师证书前景怎么样

2020-07-01

随着近年来一建报考人数的逐年增高,很多人担心2020年一级建造师的市场需求量会随之变小,但实际情况真的是这样吗? 据统计,2019年报考人数增长30%,从每年都在增加的这一现状就可以看出,一建的市场需求量还是很大的,也正是这样的原因,才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奔赴在考取一建证书的路上。 很多人都认为考一建只是为了挂证,然而国家在大力打击挂证市场的前提下,证书是否还是如此值钱呢? 小编的回答是:考完一建只用来挂靠?那你太低估一级建造师证的含金量了! 每年有很多通过一级建造师考生,信心倍增,马上准备继续增项或造价师考试等等。有这想法,当然很好。不过还是建议大家静下心来,先冷静思考一下。你考试的目的是为什么?是为了升职、增加收入?为了家庭今后的生活更好?还是纯粹考着玩?相信大家绝大部分的目的是升职加薪或者增加跳槽的资本,或者是用于挂靠,增加额外的收入。说到底就是让口袋更鼓,花钱倍儿踏实!让老婆孩子更幸福! 你通过一级考试,你就有了和老板及单位叫板的资本。这时你要做的第一件事(也是你人生中最重要的抉择时刻),是让这本薄薄几页的证书,彻底变成现实中的真金白银,而不是画饼充饥。这样你才能彻底让自己的生活水准,提高一个甚至更高的档次。至于考增项、造价等,你有的是时间思考和复习,不用着急,今年没通过,还有明年。 可如果你手上有一大堆证书,都卖不上好价格,这有用吗?大家都是近而立之年,或者四十不惑,更甚者五十知天命。人生苦短,没有时间像小年轻那样再锻炼锻炼,或者跌倒了再爬起来。等你六七十岁你还能东山再起吗?只怕这时你有心,也没这个精力了。 建造师证书非常稀缺,升职加薪不在话下!项目经理前景广阔! 现在只要是在建筑行业中的公司,包括大公司,都很缺一级证书的,就是已有几十本,还得继续要。每投一个适当规模的标书,就得用一本,还不能重复。一个单位一年投标几十次,甚至有些上百次。所以说一级证书还真是个香馍馍,人人抢着要!但很多公司心里想的要命,嘴上却拼命压价格,而你起身想走时,却开出更高的价码挽留你。 如果你的证书是用于升职加薪,是块敲门砖。第一目标就是拿一级证书跟单位谈,要求做项目经理。我这里所说的项目经理是一个项目的真正负责人,公司法人在项目上的授权委托人。 当然前提是,一是你愿意往项目经理道路上发展,有一定的行业经验;二是你要了解当地的市场行情和待遇情况,做好充分准备,所谓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不要自我犹豫,担心自身能力或实力不够,被老板拒绝。谁一生下来就是当总经理、董事长的料?还不都是在实践中锻炼滚打出来,抓住一个稍纵即逝的千载难逢机会,马上就成功上位了。所谓师傅领进门,修行靠自己。 而通过考试的准建造师,你们不正是面临这大好机会吗?至于单位说我可以给你项目经理的工资待遇,但你的工作职位还不是项目经理,还得锻炼,这时你千万别心软答应。别看低自己,单位根本就是在忽悠你!如果你答应了,你就错失良机,没有把证书的功效发挥淋漓尽致!什么叫工资待遇一样?能力还得锻炼?没有人生下来就能当项目经理,要知道项目经理的很大一块收入不是在工资性收入上,而是在项目提成、奖金等分配上有很大的自主权和收入机会,这块加起来完全可以超过工资待遇收入。当你真正成为一个项目经理时,这时你会发现今后的发展空间很大,几乎没有天花板。眼界和思路立马开阔,人脉的增加和社会关系的不断扩大,接触面更广,这些都是暂时性的工资收入根本无法比拟的! 总结如下:现在的一建证书还是很吃香的,只要你肯努力,一建的证书肯定是不会让你失望的。 以上就是关于“一级建造师证书前景”的内容,想了解更多关于一级建造师备考的信息和资讯,可以访问树锦教育网站 www.shujine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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