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教育毕业拿证的时间,这些你知道吗?

2021-12-07

网络教育学历提升近年来在成人教育中受到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很多考生因为网络教育自身的方便快捷来报名网络教育。远程教育从报名到录取时间远程教育一年分为春季以及秋季两季招生,在正式入学之前各高校会组织参加入学考试,春季报名的时间一般是9月秋季入学考试之后至次年的3月之前,秋季报名时间是从3月春季入学考试之后至8月之前。入学考试有可能是机考,也有可能是纸考。如果是机考,那么当天就能够知道自己的考试成绩;如果是纸质考试,一般在入学考试结束后7-15个工作日就可以查询到录取状态。远程教育多久可以拿到毕业证书?报考远程教育专科除了参加期末考试,不需要参加其他的考试;但是远程教育本科还要参加全国统考,如果考试都顺利通过,那么就会很顺利地拿到毕业证。远程教育专升本一般2.5年毕业,高升本5年毕业。远程教育毕业所需的时间不等,考生从注册学籍成功的那天算起,修满学制,满足所考院校的相关要求就可以毕业了。网络教育毕业条件是怎样的?1.必须在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2.完成实践教学相关环节;3.通过毕业论文设计;4.达到院校规定的最低学分;5.通过统一组织的公共课程考试。学位申请需要多长时间,毕业之后多长时间能拿到学位?各高校学位授予政策及发证时间不同,故没有统一的时间,可以通过查看高校学生手册了解。学位证书具体下发时间以届时高校发布的相关通知为准。远程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可以报考公务员么?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是学历证书之一,在报考公务员时,其学历待遇等同于成人教育系列的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报考公务员的其它条件规定由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公开征求意见!教育部发布《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学历提升迫在眉睫!!!

2021-11-30

央视网消息:据中国教育发布客户端消息,11月29日,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善教师法律制度,我们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教师定义)本法所称教师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职责使命)教师承担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崇高使命。教师应当为人师表,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教师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坚持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职业地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实施教师管理。  第六条(分类管理)国家根据各级各类教师的职责任务和从业特点,实行相应的管理体制,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促进区域、城乡教师队伍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荣誉制度)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相应的表彰、奖励体系,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尊师重教)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维护教师队伍形象,宣传先进事迹,弘扬尊师重教风尚。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基本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门培训、继续教育。  第十条(基本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执行课程标准履行岗位职责,潜心教书育人,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国家安全教育,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以及科学文化、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依法依规履行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  (七)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  第十一条(履职规范)教师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行使职权,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特别义务)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制止学生欺凌和其他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积极保护、救助学生;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促进家校协同育人。  第十三条(特别身份)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保障和管理。  第十四条(特别权利)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教师可以独立或者以团队方式开展学术探索、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可以适当兼任与职责任务相关的社会职务,参与社会服务。  第三章 资格和准入  第十五条(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中国公民或者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和心理条件,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中小学(含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专业课(含中等、高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等类别。  第十六条(学历标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三)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四)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实践工作经验;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宽至专科毕业学历;  (五)取得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特殊教育的学段,分别具备特殊教育师范类专业专科、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等职业学校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前款所称取得教师资格所需其他相关专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对前款规定的资格类型、报名条件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资格考试)取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被授权的学校组织实施。  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符合条件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可免除部分或全部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教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资格认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的认定,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根据学段,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运用能力等进行评估,并进行从业信息查询。  第十九条(从业禁止)在资格认定中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  (三)有严重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不适宜担任教师情形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教师职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定期注册)教师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注册制度。在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从教的教师,由学校出具意见,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学校进行注册;在其他教育机构中从教的教师,由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失效,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限)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进入学校任教时,应当有一年试用期。非师范专业毕业的人员,还须通过相应教育教学专业能力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四章 聘任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职务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副高级职务和正高级职务。  教师初级职务和中级职务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根据教师履行职务的年限和要求,依照规定晋升;副高级以上职务应当与岗位设置相结合,考察教师履职的表现,设定相应比例,通过评审等方式竞争性获得。  第二十三条(岗位聘任)教师实行岗位聘任制度。教师根据职务级别聘用到相应岗位。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制定中小学岗位设置指导意见。中小学副高级以上岗位设置应当平衡考虑教师的学科教学能力和师德育人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高等学校办学层次、类型的不同,制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高等学校结合指导意见,根据教学、科研等需要,设置岗位及岗位聘任标准;高等学校利用捐赠资金等自主设置的吸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岗位,可以不受岗位设置标准和总量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招聘制度)教师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以德为先,按需兼顾学科、性别比例,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招聘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或者授权有条件的学校自主组织实施。其他学校及教育机构教师招聘,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组织实施。其中高等学校教师招聘应当坚持兼容并包的原则,以促进学术交流、学科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应当按规定组织教师交流轮岗,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二十五条(转任公职)县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经批准可以设置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优先从具备副高级以上教师职务、有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或者专职督学工作经验的人员中调任或者录用。  第二十六条(合同制度)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聘用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其他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当参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示范合同,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履行民主程序后制定。  第二十七条(合同管理)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依法依规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明确教师岗位职责、考核要求等内容,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  公办中小学教师因病休、产假或者参加培训等原因不能到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临时聘用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临时聘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权利义务等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另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考核制度)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表现、业务能力水平、教育教学实绩和心理健康状况等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不同形式。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考核工作应当接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标准)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全面反映教师的师德表现、职责要求、岗位特点;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公开、准确,并以适当方式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三十条(结果运用)教师年度考核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评优奖励、岗位聘用、定期注册等的依据。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教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当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进行重点考评,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第五章 培养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培养体系)国家建立以师范院校为主体、高水平非师范院校参与的中国特色教师培养体系。国家支持高水平综合大学举办教师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师范院校办学水平,加强教师教育学科建设,建立健全师范院校评价制度、标准体系和师范专业认证制度,可以依托学校、企业等建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第三十二条(公费教育)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师范院校和专业学习。  国家建立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师范院校应当按照要求招收公费师范生。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应当按照约定完成任教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面向师范院校或者师范专业的学生设立专业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培训制度)国家建立健全教师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健全教师培训体系,完善培训标准,制定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和业务能力培训。  各级教学研究、教师培训机构等承担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师继续教育的任务。设区的市或者有条件的县应当设立中小学教师发展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培训支持)学校应当督促、支持教师每年参加不少于规定学时的培训,其中应当包括脱离教育教学岗位的专门培训或者继续教育。  教师培训的内容应当切合教师工作需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采取多样化的形式、方法。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开发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开展教师培训或者继续教育。  第三十五条(实习实践)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中小学、幼儿园为师范生实习实践提供场地、指导等便利条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三十六条(特别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职责采取措施,为边远和欠发达地区、边疆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革命老区和乡村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六章 保障和待遇  第三十七条(保障职责)国家分类建立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  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单位缴费、津贴以及奖励、培训等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聘用教师的工资及其他待遇,由学校、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予以保障,财政可以依职责予以补贴或者奖励。  第三十八条(工资收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符合高等学校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教师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第三十九条(津贴补贴)符合条件的教师,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地区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到边远和欠发达地区、边疆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革命老区和乡村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第四十一条(住房优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应当对当地教师予以倾斜。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给予一定支持,并根据需要建设教师周转宿舍。  第四十二条(医疗待遇)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心理健康评测,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教师提供优先服务。  第四十三条(退休待遇)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或者退职。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幼儿园、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养老待遇。  第四十四条(民办待遇)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标准,依法保障所聘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依法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所聘教师建立职业年金。  第四十五条(履职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职责,为教师履职提供以下保障:  (一)提供符合要求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相关资源;  (二)保障教师在教育教学、教学研究、科学研究中的自主权以及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权利;  (三)维护教师依法执教的职业权利,保障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制止学生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职权;  (四)保障教师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对侮辱、诽谤、暴力伤害等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五)保障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场所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安排教师从事学校以外的执法、执勤或者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  第七章 奖惩和申诉  第四十六条(表彰奖励)教师或者教师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扎根基层、爱岗敬业、乐教爱生,在师德师风建设方面做出表率的;  (二)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学改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三)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  (四)在文化传承、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七条(奖励主体)对教师的奖励由所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国家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或者以捐资设立奖励基金、特设岗位等方式,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四十八条(师德失范)教师有违反法定义务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行为的,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分别给予调整岗位、暂停教学工作、降低职务等级、限制评奖评优、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或者依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校内救济)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分决定或者考核结论不服,或者认为学校的处理及其他管理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起申诉。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设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教师提起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第五十条(外部救济)教师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该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向同级综合人事管理部门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自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侵权责任)侮辱、诽谤、殴打教师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造成损害的,责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正在履行职务的教师进行侵害或者侵害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理。  第五十二条(严重违法)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开发表违反宪法言论,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教育公平的;  (三)品行不良,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以此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  (五)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师德规范情形的。  第五十三条(政府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教师投入、待遇和履职保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应当依法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概念范畴)本法所称的幼儿园教师是指在幼儿园、中小学附设学前班履行职务的教师;中小学教师是指在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实施初等、中等教育学校履行职务的教师;高等学校教师是指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实施高等教育的教育机构履行职务的教师;特殊教育教师是指在特殊教育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实施融合教育的教师。  其他法律对特定领域教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参照适用)各级各类学校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在教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教师发展机构、少年宫、校外培训、自考助学、继续教育机构等提供文化教育培训服务的其他教育机构中专职从事教学任务的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外籍教师)获得境外其他地区、国家教师资格或者相应资质的人员在境内任教的,应当符合外籍教师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七条(实施日期)本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自考和成考报名在即,该选哪种?

2021-09-17

自学考试和成人高考都属于成人继续教育,也是众多学员提升学历的主要途径,因此经常被拿来作对比。对于想提升学历的同学而言,对二者存在很多疑问,比如:两者之间含金量有什么不同? 学习难度有何区别等等。那么究竟是选择自学考试还是选择成人高考?下面为大家详细解答两者之间的区别,请考生仔细阅读。学习方式的区别自学考试没有学籍和学制,也无入学考试。注册报名,参加单科考试。每个专业有14门左右考试科目(跨专业存在加考科目,专业不同,加考科目的数量不等)。学一门,考一门,考完所有科目申请毕业。自考学习也主要是自己安排,基础比较薄弱的学员也可报班学习或者灵活购买单科课程和复习资料学习。成人高考有学籍和学制,前期参加全国统一的入学考试,录取以后学习2.5年-3年正常都能毕业。学习方式多样,如脱产、业余、函授等,学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适合学习方式。入学门槛的区别自学考试没有设置入学考试,只要求考完本专业计划规定的科目并达到及格,本科毕业时需提供前置学历证书(专科毕业时不用提供),即可申请毕业,领取毕业证书。自考考生根据考期可以自由选择考试科目,但是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自己的考试科目。成人高考需要参加入学考试,高升专/专升本考试科目为3科,满分450分,一般只需考到120分即可通过被录取,可收到院校的录取通知书。考试难度相对容易。通过入学考试后,被院校录取之后再进行系统的学习。可以说,成人高考是目前报读专本套读,提升专/本科相对简单的拿证方式。总结有以下优势:优势一:入学一个月学信网可查询在读学籍,学历终身可查。优势二:入学考试简单,三科450总分考120分以上即可录取。优势三:年满25周岁入学考试成绩还可以加20分。优势四:期末考试简单,轻松毕业拿证。考试时间及学制的区别自考一年可以考两次(部分省份可考3次);成考一年只有一次入学考试,每年10月份全国统考。自学考试无学制,根据考生考试进度决定毕业时间。自考采取分科目考试获取文凭的方式,考试科目因专业而异,考生参加国家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单科考试,所有科目合格后,方可申请毕业(申请本科毕业的学生需提供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不受时间限制。据多年数据显示,大部分自考生难以在2-3年通过所有科目,因工作忙碌、自考科目难没有辅导等原因,毕业遥遥无期。成人高考:学制因招生层次、攻读专业和学习方式的不同而不同,成人高考函授和业余最低学制为高起专2.5-3年、专升本2.5-3年,成考的毕业时间,必须按照学制来。毕业和学位申请的区别成考属于严进宽出,所以毕业率达到98%,自考属于宽进严出,所以毕业率不高。自考的毕业证上盖有两个章,一个是主考院校的章,另一个是当地自考委的章。成考的毕业证上盖的章就是报考院校的章。成考平时成绩和论文答辩都很相对容易达标,具体学位要求可咨询学校或老师,一般都不难拿到学士学位证书。自考本科一般需要满足专业课平均分70分以上,论文答辩良好及以上,英语70分以上等要求,即可申请学士学位(具体申请要求请看主考院校说明,每个主考院校的申请要求会有细微差别)。证书有什么用与自考一样,成人高考属于成人教育形式,通过正规渠道考取的成考文凭国家承认、社会认可,学信网终身可查。学生入学后可查到在读学籍状态,毕业证书同样可以用于考证、考研、考公务员、找工作、升职加薪、继续深造、积分入户等用途。自考和成考如何选择考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无论是自考还是成考都是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信网可查。如果上班时间比较紧凑业余学习时间较少,想简单、稳当拿一个学历的话,成人高考可能更适合你。如果个人学习自律性强、自制力高,学习基础比较好的,觉得自己有自信坚持考完自考课程科目,那么你可以重点考虑自学考试这种学习形式。不管怎么选择,自考和成考并没有好坏之分,选择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近段时间,成人高考现在很火爆,每年都有非常多的人报名大专本科。但是在报名的过程当中经常出现一些错误的行为。很多考生想着我直接在网上报哪个学校哪个专业,直接对口学校。其实这个做法是错误的,而且后悔都来不及了。为什么呢?前期是能报上名,但是到中间会找不到人服务于你,什么信息采集啊,课程学习啊,期中期末考试啊,你发现没人通知你,你也不知道看多长时间,做题做多少,导致最后没通过考试而拿不到毕业证。“两年半来,我都做了些啥?”有的甚至学费都不知道交给谁!或者这次交过了,下次没人催你,没人管你,学费一旦中断,后果就是拿不到毕业证。这个后果谁负责呢?学校肯定不负责,没有专门管理你这个考生的人啊!所以,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打掉牙只能往肚子里咽。这样的例子身边有很多,在此提醒一下报成人高考和成考的考生,一定要通过正规的教学点来报,不然吃亏的是自己!因此小编在此提醒各位想要报考的考生,一定要擦亮眼睛,想清楚之后再报考哦!

继续教育(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等)的毕业证可以报考公务员吗?

2021-08-25

继续教育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成人的教育活动,是国民教育体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教学形式分为四类: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网络教育、开放教育。成人高考成人高考简称成考,这种教育方式属于成人教育,入学时需要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成人高考考试,考试通过后报考的院校会择优录取,两年半学制毕业。适合在职人士提升学历。自学考试自学考试简称自考,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每门专业对应的十几门课程,全部及格后即可申请毕业证。难度系数较大。网络教育网络教育是一种新兴的教育模式,教育部批准68所普通高校学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通过现代通信网络,开展学历教育。对达到本、专科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学习轻松,适合在职人士提升学历。开放教育开放教育是相对于封闭教育而言的一种教育形式,学生需具备一定上网学习条件,有效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即可申请毕业。以上简单介绍了继续教育的四大组成部分,所有学习形式毕业后发放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学历证书在学信网上也是永久可查的。对于公务员考试,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规定,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如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网络教育等,毕业生取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所以通过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历文凭在报考公务员时,只要是专业符合所报考职位的要求是可以报考公务员的。但是还需要注意一点,在报考公务员时,有些岗位特殊要求为全日制学历,那么继续教育的文凭是不能报考的。所以继续教育的学历文凭是可以考公务员的。对于一些学历较低的成年人来说,如果想要报考公务员而学历达不到要求的话,可以先通过继续教育的方式提升学历后在进行报考也是可以的。  

成人高考学前教育专业就业方向有哪些?

2021-08-16

学前教育专业一直以来都较受女生青睐,同时也是成考报考中非常热门的专业,这是为什么呢?了解了学前教育的专业优势、就业方向及对于女生的优势你就会有答案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专业优势1、学前教育专业中的课程知识,在实际工作中是非常实用的。主要学习婴幼儿健康睡眠、心理、饮食、幼儿教育等课程,不仅对工作有帮助,对以后自己养育孩子也是非常加分的;2、本专业属于师范类专业,毕业后也可以报考教师资格证。当老师的话可以进编制,在职业方面安全感直线提升;3、可做研究人员:在学前教育研究机构及卫生保健部门等从事幼儿教育研究等工作;也可从事其他与学前教育相关的咨询服务、产品开发、图书出版等工作;4、对于一些宝妈来说,可能想提升自己又不知学什么专业。但是选择这个专业的话,对于自己培养教育孩子也是有很大帮助的,会懂得如何与孩子沟通。不仅可以提升自己,还会找到专属自己的育儿之道。图片适合人群1、适合幼师和准备从事幼师的人、想开办幼儿园的人、全职妈妈等群体;2、想在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如幼儿园、托儿所、亲子园等单位任幼儿教学工作,并能担任幼儿英语、舞蹈、美术、钢琴等技能的培训和指导。女生优势在国家开放二胎、三胎政策后,社会对教师这类人才需求更大,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教师这个岗位社会地位高,福利待遇好假期多,还稳定体面,且随着教学经验的增加会更具竞争力。很多家长都想:不要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所以对学校和师资的挑选标准也逐渐提升。因此像幼师这类专业人才在市场上需求很大,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同时,作为女性,天生与孩子更加亲近,也更有耐心,所以这个专业对女性是很适合的,女性也具有很大优势。

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是什么意思?什么才是国家承认的学历?

2021-08-12

在咨询学历提升相关问题的时候,经常会有老师跟大家说这学历是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国家肯定是承认的。那这个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是什么意思,你知道吗?什么样的学历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呢?快和老师一起来了解下吧。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国民教育系列,有时也写作国民教育序列,指的是纳入国家教育计划的教育系列,其主管部门是教育部。全日制毕业生属于国民教育系列这是毫无疑问的,此外包括自考、成考、电大和网络教育在内的几种成人学历毕业生,也都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其毕业所拿到的学历,都是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国民教育系列高等教育证书有哪些?国民教育系列高等教育的学历系列包括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研究生班(已停办)、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六方面。具体证书包括:经教育部批准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民办高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承认。此外,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所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经教育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就读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经教育部批准试点院校所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以及符合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同样予以承认。按照教育部规定,成人高考专升本考生必须持有国民教育系列的大专及以上文凭,方能参加专升本报名、考试和录取。哪些证书属非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1、社会力量办学的学校(民办高校)自主发证;2、各级党校颁发的毕业证书;3、社会人员取得的军队院校毕业证书(无军人证、士兵证、复员证者);4、高等院校所属的二级学院所发证书;5、研究生课程班毕(结)业证书;6、1993年-2001年间,非教育部(国家教委) 统一印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或没有验印章的证书;7、1994年-2000年非教育部(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其中2000年北京、天津、辽宁、湖北、重庆五省市试点由普通高等学校自行颁发毕业证书的除外。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是什么意思,现在你了解了吗?更多学历提升问题,可联系我们小编或者在线老师具体咨询。202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10月23.24日成考一年一次,错过即浪费一年。报名流程:1、提交报名材料,填写报名表,缴纳成人高考费用、选择成人高考考点2、领取成人高考辅导材料(免费)3、9月份进行现场确认4、十月份参加成人高考5、十一月份可查成绩6、十二月份录取发录取通知书,交第一学年的学费7、三月份入学籍,领取学生证8、2.5年内按照教学要求修完学分,领取毕业证

《教育部指定唯一》学信网最官方最权威查询学历的网站?

2021-08-05

当HR问你要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时,你知道该去找哪本证书吗?学历和学位到底都是什么?学信网能查哪些学历?一起来看。1、什么是学历?学历是指人们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教育和技能训练的学习经历。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学历教育包括以下形式:小学、初中、高中、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等。其中,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应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历注册)。学历注册证书分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2、什么是学位?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博士后”不是学位,而是指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3、学信网能查哪些学历?2001年以来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含学历证明书)包括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教育、开放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等。学历查询的方式:(1)本人免费查询实名注册学信网账号,登录学信档案,即可免费查询本人学历。如已有学信网账号,直接登录学信档案,进行本人学历免费查询。(2)零散免费查询■ 学信网学历查询栏目■ 微信>支付>城市服务>政务综合>教育>学历查询■ 学信网服务号菜单>查询认证>学历查询输入证书编号及姓名,点击免费查询按钮进行查询。再次提醒:学历查询范围为2001年以来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含学历证明书)。包括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教育、开放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等。4、免费申请在线验证报告(即电子认证报告)在线验证报告是《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统称,是学信网依托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数据库,对学生的学籍、学历等相关信息提供的一种免费验证学籍/学历真伪的方式。申请人可同时获得打印版、PDF版和邮件版的验证报告,使用非常灵活。申请途径:通过学信档案申请第一步,访问学信网“学信档案”,使用学信网账号进行登录;第二步,成功登录后,点击顶部菜单中的“在线验证报告”栏目。第三步,进行《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申请。(如想延长验证有效期,请进行第四步操作)第四步,在“已申请的报告”中,找到需要延长验证有效期的在线验证码,点击对应的“延长验证有效期”按钮。注:申请在线验证报告翻译件(英文)时,有可能需要进行人工翻译核对,则需1-2个工作日完成。补充:高等学历认证报告如何申请英文版?未申请过“高等学历”英文版的认证,需等中文版“高等学历认证报告”出具后,登录“学信档案”,将中文报告绑定到“学信档案”中,绑定后可“申请英文翻译”,翻译完成后可查看“英文版认证报告”。5、学位查询学信网不提供学位查询业务,如有需要,可进入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dgdc.edu.cn/)查询,具体查询方式请登录该网站查看。

《教育法》修改了!事关学历,请尽快了解

2021-08-04

切实做好新修订的教育法贯彻实施工作各地各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教育法,落实法律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服务支撑保障教育高质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各地各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教育法,落实法律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服务支撑保障教育高质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1.健全党对教育事业全面领导的体制机制。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是办好教育的根本保证。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党的领导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形成党的领导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的工作格局。2.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要以切实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劳动教育的水平和质量为切入点,努力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完善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和管理体系,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贯穿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各领域全过程。要按照新修订的教育法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规范对党的教育方针的表述,使党的教育方针成为广大教育工作者耳熟能详、自觉运用的日常规范。3.依法推进教育改革发展。要将新修订的教育法对教育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战略地位的最新定位,自觉转化为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规范,落实到教育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等各项教育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着力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要进一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大力推进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依法办学。4.着力维护教育公平公正。要坚持把促进公平作为基本教育政策,全面把握新修订的教育法对冒名顶替行为违法情形、处罚办法的规定,坚决依法打击冒名顶替入学行为,依法完善考试招生的制度规范,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考试招生秩序和教育公平正义。各地各校要及时总结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教育法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送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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