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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人丨又一新规,将对一级消防工程师影响巨大
2019-07-25
近日,树锦教育小编获悉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发布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该《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明确从业条件限制,提高服务质量。其中对一级消防工程师的数量有了明确的要求。 第四条: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三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二人。另外,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六条: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四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二人。另外,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文件原文 对这一消防新政策,你怎么看?
怎样才能顺利考过一消?
成功的方式各不相同,然而失败的原因却是出奇的相似! 一般来说,备考不成功大多为以下几个原因。 ● 考试难度太大。 ● 工作忙,没有时间精力认真学习。 ● 学习方法不对。 ● 紧张。 ● .......... 这是个循环的过程,下面就看下小编整理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01 没有备考时间 70% 左右人说:太忙,没时间备考,时常要出差跑工地现场。可是,为什么别人同样的情况下能考过呢? ★应对技巧 运用碎片化时间进行最合理高效的学习。利用每一分钟可腾出来的时间,去听最精华的内容,用最短的时间吸收消化。 有自控力的就下意识的控制下自己的复习时间,没有自控力,抽不出时间?没关系,建议报班跟着老师一起学,培训班有不同班型针对不同人群设置,专业的师资团队来总结学习规律和应考技巧,可以节约大量盲目摸索的时间。 只有保证充足的复习时间,才有可能通过一消考试。 02 没有技巧的记忆 学过又忘,记不住 80%以上的人说:学过的内容记不住,之前没有接触过,对一些专业知识理解不透彻;而有些考生虽然有丰富的现场实践经验,但却缺乏对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学习与梳理,且应试能力欠佳。 再加上消防知识点真心是多的不得了,记了这个忘了那个,脑容量严重不足,记不住。 ★应对技巧 其实记忆有很多种方法,如果说学过又忘了,说明我们还没有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 提倡早备考,多做题。早备考让时间更充裕,准备更充分,心态更好;多做题可以加深印象,学习更有针对性,把精力花在刀刃上。另外,老师的讲解会加深自己对学习内容的理解,零基础、没时间的同学可以考虑报个班多听听老师的讲解。 俗话说“温故而知新”,所以复习一遍是不够的,需要不断的反复的记忆,所以还是早早的开始备考学习吧。 03 考试紧张 最后一个原因就在此,许多上过一消考场的同学说:考试太紧张,脑子空白了。 一消考试含金量高,所以相对来说比较难,大家也比较重视,正因为这样才使得考生在考试的时候很紧张,担心考不过怎么办,如果不能及时调整自己的应试心态,后果很严重。 ★应对技巧 考前深呼吸,平常心应对考试。 这句话好说不好做,为什么呢?对于平时没有花功夫认真学,考试时,你怎么调整也做不到“平常心”的。 如果你已经努力的备考,只是害怕失败的话。考试中遇到难题不要慌,先做会的简单题缓解一下心情。 因为我们不需要全都会,答对60%就算过关,集中注意力逐渐找到平时做题的感觉即可。 总而言之,走在备考路上的我们,不要总怀疑自己。就算现在刚开始备考,也不要自我否定;要相信自己往后的付出,相信自己努力一定会有收获!一起加油!
通知!2019医师分阶段考试如何变化
2019-07-24
为深入推进医教协同改革,我国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将由传统的一段式考试改革为两段式:第一阶段考试安排在医学生完成临床见习时进行,第二阶段考试安排在大学毕业后住院医师培训满一年或医疗机构试用满一年时进行。此类考试一经推出,便引起了近6000名在校生参加考试。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和医师分阶段考试有哪些区别 医师分阶段考试相信是为了让更多的医学生更快、更容易的拿到医师资格证,同时也是为了让医学生的医学基础知识更加扎实,为我国培养更多更出色的医生,所以只要你是试点院校的在校生,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参加医师分阶段第一阶段的考试: 一、第一阶段报名条件 (1)经教育部评估并批准举办的临床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专业五年制(及以上)普通全日制在校生。 (2)完成本科阶段基础和临床专业课程学习以及临床见习,素质评价良好,经所在学校审核合格。 (3)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校同意。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加。 二、第二阶段报名条件 (1)完成五年临床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专业本科教育全部的教学和训练内容,并取得学历证书。 (2)在医疗机构完成满一年的临床实践(试用期)并考核合格,医德医风优良,第二阶段考试前规定时间提交《临床实践考核证明》。 (3)第一阶段的考试合格的考生。 备注:临床类别医师分阶段考试要求专业为临床医学专业,中医类别医师分阶段考试要求专业为中医学、针灸推拿专业。 那么,有哪些医学院校是试点院校呢?请往下看: 临床类医师分阶段试点院校(46所) 以上学校是2018年公布的试点院校,2019年的试点院校依然有以上学校,2018年新增山西中医药大学、江西中医药大学、云南中医学院、河北中医学院、新疆医科大学、宁夏医科大学、南阳理工学院、长沙医学院等8所院校,2019年会增加哪些学校呢? 关注河南金英杰,随时关注考试重要信息!
2019上半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新政盘点
2019年对于建筑行业而言是非比寻常的一年,也是建筑行业跨越性的一年。2019年刚过半,建筑行业就已经发生了很多强有力的变革,而一级建造师考生也在接受一个个新的机遇和挑战。今天,树锦教育就来盘点一下2019上半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政策。 2019年2月24日,安徽省发布一建注册实名认证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8〕48号)。 在安徽省发布的2019年一级建造师注册实名认证办事指南中的信息中,明确了,一级建造师及企业需要在“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网上注册业务的,都需要在新系统进行实名认证。 2019年3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取消73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通知。 文件中第64条取消“用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审核的学历证明,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第65条取消“用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审核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新建筑法涉及多项法规整改。 2019年5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内容提到,劳动者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能力证书等,按规定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2019年5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容提到试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一级建造师报名审核不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报考人员报名参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时,考试组织机构将规定的报考人员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和报考条件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承诺本人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报考人员无需携带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部门(机构)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核验和核查,并依据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考试组织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2019年7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7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持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第七条规定的,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 随着新政的落地执行,我国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市场需求将进一步扩大,各位考生一定要合理利用时间,紧跟树锦教育的备考步伐,争取在今年的考试中取得满意成绩。
一级消防工程师待遇怎么样?看完你就知道了
这两年挂起了一级消防工程师的考证热潮,很多人闻风而至,国家对消防技术人才的也是非常的看重,一时之间,消防工程师证书炙手可热。那么,一级消防工程师待遇怎么样 ? 一级消防工程师的年薪首先要跟地区的消费水平挂钩,例如像广州、上海之类的一线大城市的全职一级消防工程师的年薪在18-25万,兼职在6-8万,而二线城市的一级消防工程师全职最低也是在15万每年,兼职每年5万以上。 并且福利待遇方面,一级消防工程师的待遇还是蛮乐观的,各家公司都开出五险一金,工作餐,年度旅游,年度体检,周末双休及法定节假日和证书补贴等各种诱人的福利! 目前市场上对一级消防工程师专业性技术人才的需求量大,但是人才少的现状,决定了一级消防工程师的这两年的待遇还是相当不错的! 从事工作: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注册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或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活动。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主要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对项目消防设施的设计评估、投入使用和安全运营有否决权。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聘为工程师,同时作为消防高级工程师考评的主要依据之一。 以上就是一级消防工程师待遇怎么样的介绍。 中大职业培训为大家提供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名条件,免考条件,报考条件查询,消防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报考工作年限、学历、专业要求,同时为考生提供报考问题解答。欢迎大家前往消防工程师频道咨询。
定了!一级建造师直接对应中级职称,9月1日正式实施
2019-07-26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通知原文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40 号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9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张纪南 2019年7月1日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 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第二十八条 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职称与职业全面打通 人社部、工信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1、职称等级: 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 员级职称--技术员 助理级职称--助理工程师 中级职称--工程师 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 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 2、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 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 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改进评价方式: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 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确保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平等参与职称评审。 研究生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4、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5、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探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 6、在条件成熟的工程技术领域,探索开展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 7、国家增设正高级工程师之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要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 全国各省已明确:职业资格与职称全面对应 北京: 2019年6月4日,北京市人社局公布《关于建立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确定4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文件链接: http://www.bjrbj.gov.cn/xxgk/zcfg/201906/t20190605_82855.html 江苏: 2019年3月28日,江苏省人社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打通职业资格和职称的对应通道。 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考试或评审。 文件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9/4/2/art_57242_5240.html 浙江: 2018年12月,浙江省人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称。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称。 文件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8/11/12/art_1390144_24380345.html 湖北: 2018年6月,湖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两者享有同等效力。 文件链接: http://www.hb.hrss.gov.cn/html/zcpdzczc/20180626/29145.html?_wv=1 安徽: 2017年12月,安徽人社厅印发《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持证书直接申报。 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用人单位从获得相应级别、层级职业水平证书、职称考试证书人员中择优聘任。 文件链接: http://www.ah.hrss.gov.cn/web/news/2426/132010.html 四川: 2018年7月,四川省人社厅印发《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用人单位可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文件链接: http://www.sc.hrss.gov.cn/zwgk/zcwj/201807/t20180720_76189.html 福建: 2019年1月,福建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持证书直接申报,其任职时间从聘任时间起算。 文件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fxxgk/zfxxgkml/gfxwj/201901/t20190124_4750794.htm 河南: 2016年,《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试行)》明确: 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14类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证书,可申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 黑龙江: 2018年12月,黑龙江省人社厅发布《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文件链接: http://www.hl.lss.gov.cn/hljhrss/zt4/view.jsp?id=4058512803 海南: 2018年9月,海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 对于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等2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和出版等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文件链接: http://xxgk.hainan.gov.cn/hi/HI0107/201810/t20181008_2789516.htm 广西: 2019年3月,广西人社厅印发《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 建立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取得上述职业资格证书,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凭职业资格证书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文件链接: http://rst.gxzf.gov.cn/gxrst2018xwdt/xwdtzyxw/201903/t20190325_105371.html 陕西: 2019年4月,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文件链接: http://xyrs.xys.gov.cn/16/3643.jhtml
消防考生要抓住今年这几项消防政策福利!
2019-07-23
今年报考消防工程师考试的小伙伴一定都听招生老师说过:“2019年是消防工程师变革的重要时间”,或许大部分考生都已清楚2019年报考消防工程师的一些有利政策,但这其中,仍有一部分考生对政策了解的并不够全面,因此,下面树锦教育为大家整理2019年关于消防工程师的这几项利好政策: (一)国务院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 《方案》中明确: 2019年至2021年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00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拿出1000亿元补贴培训1500万人次以上;到2021年底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方案》中强调: 1、劳动者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目前山东省补贴可达2000元) 2、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3、继续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二)《关于贯彻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7】272号) 通知中: 第三点中讲到“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全面停止受理和审批新的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已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仍按照临时机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其临时资质有效期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但不得超过2019年10月1日。这意味着临资取消后,各单位为保障项目顺利进行,遵守国家规定,必须有相应注册消防工程师持证人才消防工程师人才缺口可能会进一步加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即日开始实施。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通知。 《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原文 当前,消防执法工作中还存在审批难、执法随意、消防中介行业垄断和权力寻租等问题,与新时代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不相适应。为贯彻落实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三)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消防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提条件,消防部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加强对相关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消防工程师的含金量在不断的升高,未来前景更是一片大好,因此,早取证早受益,大家赶快抓紧行动吧!
不要犹豫了!一级建造师证书的好处多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的市场需求也是越来越大,近几年国家对于建筑行业的扶持和监管力度加大,足以说明建造师未来发展前景还是很大的。那么,取得一级建造师证书后会有哪些益处呢?今天,树锦教育就为大家分析一下。 一、就业选择多,竞争力占优势 不论你现在是不是从事建造师行业,或者以后即将踏入这个建筑领域。在我国想要从事一级注册建造师必须要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要想取得证书,那就得通过考试、取得证书、证书注册这些流程。如今的建造师市场人才非常紧缺,建筑装饰行业、工程单位、房地产公司都是高速发展,岗位空缺,这就需要更多的有经验又有证书的人员,这对于一级建造师而言,是很好的发展机遇。 二、丰富知识,开阔眼界 建筑学知识是每一位建造师都要具备的基础素养,如果连建筑基本知识都不具备,难以在建筑行业立足,特别是如今日新月异的技术、材料、工艺,必须依靠新的知识结构与技术结合,而在项目的成本节约方面更需要建造师在知识结构上温故知新。知识来源不局限于学校,还要与行业角色相呼应才能顺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三、与时俱进,有效整合建筑文化 作为建造师,会遇到诸多不同情况。比如业方与客户的不同,合作对象的不同,如外资、合资、国企、民营、混合型等。因此在企业文化和价值观的差异面前,有必要以较好的建筑文化修养,包容不同的文化理念和社会价值。融合建筑文化价值,让自己在建筑行业走的更宽更远。 四、成为高领导力的管理者 正所谓: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所以作为建造师,除了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建造师外,还需要能够领导自己的团队,要不断创新,不断摆脱习惯思维,从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中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并能够顺利的与各部门沟通,取得工程的成功。当然沟通还需能够用自己的言行影响他人,要学会说服和倾听,通过自己的努力达到预期的效果。当然一位合格的建造师,还要有客观评估的能力,要纵观全局,做到“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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