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布《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改革措施四个领域着手

2020-07-13

近日,广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介绍广东推动消防执法改革相关情况。 //多项改革措施为广东首创// 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张明灿表示,《若干措施》从深化简政放权、构建新型监管、优化便民利企、加强执法建设四个领域着手,提出了15个方面46项改革措施。 其中,《若干措施》要求,全面清理消防执法领域不必要的证明材料,能够通过部门交互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打造“一站式”便民服务,拓展消防救援站职能,为群众提供全方位消防安全服务;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限,由法定的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明确了除特殊情形外,原则上消防监督检查均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对象,实行差异化分类监管,合理确定抽查频次,实现消防执法对企业“无事不扰”;建立基层消防安全监管网络,将消防安全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健全网格员消防培训、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构建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各负其责的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监管责任体系。 此外,《若干措施》结合广东实际又提出了十多个方面的改革创新举措。比如,建立全民消防安全培训积分档案,通过各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推动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全面普及;推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履职能力的评价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开设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平台,推进物联网的消防远程监控;结合新冠肺炎抗疫的情况,通过线下实地监督检查和线上监管服务的结合,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以积分制为基础的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将消防安全违规违法行为纳入全省信用监管,建立联合的激励和奖惩机制。 //优化多项便民利企服务// 省消防救援总队总工程师洪声隆介绍,在这次消防执法改革中,企业和群众能从中获得不少政策红利。 去年12月1日,广东率先在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三个自贸试验区推出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改革,这些地方的公众聚集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和营业。 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许可。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办理营业执照以后,只须在网上将相关信息推送给消防部门,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过推动成立省内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广东省近千家消防产品企业不需要到国家检验中心去开展检验工作。另外,国家还取消、开放了一部分的强制性消防产品认证,每年可为各类企业节约成本近3000多万元,大大加快了各类新型消防产品的上市时间。 此外,全省300多个消防救援站全部实现了消防技能展示体验、火灾风险提示、受理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等“一站式”消防便民服务功能。消防法律文书查询、火灾受损申报、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等服务也已在“粤省事”全面开通。 //对群租房消防安全实施精准治理// 当前,全省消防工作主要围绕国务院部署的消防安全整治三年行动全面开展。三年行动的最高目标是要“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在此基础上,广东的整治总目标为“五个明显”,即突出风险得到明显整治、责任机制得到明显加强、防控体系得到明显优化、全民素质得到明显提升、安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洪声隆介绍,广东部署开展了打通生命通道等“十项工程”。结合广东实际、火灾隐患斗争的现实要求,对“三合一”场所、“三小”场所、群租房、交易市场等我省特有的火灾防范重点实施精准的治理。秉承“隐患就是事故”的原则,分区分级分类,区分轻重缓急,合理设定短中长期的工作计划,采用疏堵结合、源头管控措施,优先从降低火灾风险入手,运用综合治理、信息化科技化治理、群防群治等手段,防大火、控小火、减亡人。 //消防工程施工质量全过程“云监督”// 去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职责移交给了住建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蔡瀛表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改革审批方式,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实行数字化的审图,促进建设工程审批验收图纸的共享和工作的协同;优化办事程序,精简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提交的文件;加强信息化建设和信用管理,实施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的全过程监管。 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进一步加强与消防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合作和联动,继续加强队伍建设,优化审验方式,规范执法行为,重点做好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环节的消防管理和执法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建设过程中使用违法违规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大惩处的力度。 //放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 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方向之一就是放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对此,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汤武表示,省市场监管局坚持能放尽放,全面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坚持宽进严出,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便民利企,全面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广东是经济大省,消防产品的产销量均居全国前列,生产企业数量众多,是全国三大产业集散地之一。目前全省已有各类消防产品检验机构200余家,形成了服务广东、面向华南、辐射全国的消防产品检验检测技术保障体系,为广大消防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市场化检验服务。 //消防许可“一网通办”//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总工程师、二级巡视员周传世介绍,全省在一体化政务平台上线了一大批有关消防业务的服务内容,迈出了消防业务网上办理的第一步。在下一步的消防执法改革当中,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将落实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证照和填写的表格等方面进行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工作;对消防服务业务过去的办理流程进行优化;把个人服务推到“粤省事”,涉企服务推到“粤商通”,让用户在移动端就可以办理。 下一步,还将在“粤省事”“粤商通”上开设有关消防服务的专区,让老百姓能够实现“一站式”办理,同时还可以利用政府的一体化平台“粤省事”“粤商通”以及后台的政务外网上的“粤政易”,可以实现消防救援站开放参观线上预约、消防安全知识在线培训、火灾损失线上申报等服务。 来源:广东发布

2020年建造师考试新政策来了

2020-07-08

今年以来,新冠病毒疫情蔓延全国,牵动了无数国人的心,每个人都在为这场战“疫”贡献自己的一份力。封城、延期复工、防护加强······那么此次疫情,都对建筑类职业考试产生哪些影响呢? 一、人社部关于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指南 2月1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指南》,明确: 部分考试将视疫情防控情况进行必要调整。推迟有关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暂缓职业资格纸质证书发放和补办。 对参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一线专业技术人才,评审职称时予以倾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开辟绿色通道,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通过电子邮箱、快递邮寄等接收申报材料,采用函评、通讯评审多种方式进行评审,推行“不见面”的高效便捷服务。 具体推迟哪些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还需人社部进一步明确。 二、各地关于建筑类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安排 在应对疫情方面,政府和建企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对于考一二建的同学来说,此次节点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吉林、山东、青海、江苏等地暂缓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另有辽宁、陕西的暂停办理线下证书业务或建议邮寄,具体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2、一建 湖南、青海、福建、陕西暂缓一建考后审。 云南省一建合格证书采取邮寄方式。 3、 二建 浙江、宁夏、新疆、江苏、甘肃、深圳、山东:5月30-31日 北京2020年二建考试相关工作延期,4月底前另行通知。 四川省宣布2020二建报考推迟。 江苏宣布2020二建报考推迟,3月6日前再行通知。 安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启动时间推迟 西藏2019年度二建合格证书采取邮寄方式。 2月10日,陕西、江西两地同时开通2020年二建报名入口 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陕西省放宽了报考学历要求: 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含职高、技校)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取得非本专业中专(含职高、技校)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均可报名。 同时明确:考试属社会公共资源,请考生慎重选择报考,若连续两年报考成功未参加考试者将被限制报考。 从二建来说,除了贵州采取机考以外,已有十几个省份明确将于2020年5月30、31日举行2020年度二建考试。所以大家也不用过度恐慌,做好备考才是重中之重!如果疫情影响逐步下滑,相信考试时间是不会变动的。 对于一建考试来说,疫情主要对于2019年度一建证书领取、审核等考后事宜有影响,对于2020年度一建目前来看考试没有太多影响,大家也可以充分利用好这段时间在家备考。 以上消息供参考,最新考情以各地方通知为准! 想了解更多关于建造师备考的信息和资讯,欢迎访问树锦教育网站 www.shujinedu.com

政策落地:注册建造师数量不足,资质依法予以注销

2020-07-07

目前,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对江苏钟凯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783家建筑业企业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 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撤回783家企业的有关建筑业资质,并依法予以注销。 据文件显示,783家企业的911项资质被撤销,大多数原因为注册建造师数量不足。 文件原文: 〔2019〕第27号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的规定,我厅开展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本机关决定撤回江苏钟凯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783家企业的有关建筑业资质(见附件),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依法予以注销。 被撤回资质企业应于2020年1月20日前将相应资质证书正本及副本交回发证机关(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大厅)。 附件: 1.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2.撤回资质企业名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部分):         注册建造师数量不足 企业就没有了资质 也就是说未来注册建造师 在建筑行业的市场上 将会是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企业和个人要想要在建筑行业立足站稳,对于证书的需求量还会持续增加!如何在有限的备考时间内抓住机会一次通关取证就显得尤为重要!

取得消防工程师证书可申领补贴?政策解读!

2020-07-06

好消息!近日,多省市依次发布有关职业资格技能提升补贴通知,其中四川和天津人社局都发布了关于学历提升补贴和职称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起来看看吧~ 天津 附件: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四川 现场办理 (一)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技能提升补贴个人申请表》(见附件1),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技能提升补贴申请。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对企业职工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或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官方网站(www.scpxjd.com)联网查询等方式对职工个人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核查。并在相关信息系统标识该职工已领取的职业(工种)及等级的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情况。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在相关门户网站公示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注:具体申领补贴地区及申请金额数目需要根据当地政策说明,每个地区有所不同。 学历提升补贴和职称提升补助的政策回答 一、申请学历提升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二、申请职称提升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取得《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中所列的准入类或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相关证书通过什么渠道查询验证? 答:学历证书信息需通过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主办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查询。 职称证书信息需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主办的中国人事考试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系统”(简称“人事考试网”)或天津人事考试网等信息系统查询。 四、如何理解“证书核发之日”? 答:“证书核发之日”按证书上的日期核定。如果证书上同时存在多个日期,按最后一个日期核定。日期截止到月未到日的,按最后一天核定。 五、如果证书拿到手的时间比较长,如何提出申请? 答:已取得职称证书,但因相关网站数据更新不及时等原因查询不到的;因职称证书制发等客观原因导致证书核发之日与实际领取之日间隔时间较长的,用人单位可在申请期限内向经办机构申请预登记,待相关材料、信息获取后,按规定受理审核。 六、提出补贴申请的期限? 答:符合条件的本市在职参保职工,可自相关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申请学历提升补贴或职称提升补贴。

一证两用!!建造师等证书与职称全面打通

2020-07-03

人社部正式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是我国首部职称工作法律性文件。随后全国各省/市先后明确建造师等职业资格证书可一证两用,与职称证书有同等效力。 取得建造师等职业资格年限,视为相应职称年限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9日。 第九条明确提出:建设领域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取得职业资格年限可视为取得相应职称年限。 原文链接: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9/10/23/art_2259_49487.html 一证两用!不用换发职称证书,多省发文明确 随着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多地相继明确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目前为止,全国已有北京、宁夏、江苏、浙江、湖北、安徽、四川、西藏、福建、黑龙江、海南、陕西、广西、河南、上海、重庆、山西、山东、天津、甘肃等20个省份发文明确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点击进入建筑业要闻 其中,陕西、宁夏、山西、山东、黑龙江、天津、青海等明确通知:职业资格证书可一证两用,与职称证书有同等效力。 全国多个省份已明确发文跟进,以北京、河南为例: 北京市规定,取得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46项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河南省规定,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14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证书,即对应中级职称,可申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 一、天津: 一是明确对应关系。凡通过建造师等59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直接视同取得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 二是明确过渡政策。在国务院清理规范部分职业资格前,已取得的10项相关职业资格,原有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仍可直接视同取得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 三是明确使用办法。对已取得职业资格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相应职称,不再换发我市职称证书。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评审或考试。 原文链接: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index.jsp 二、山西: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目录》内所列职业资格的,可直接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职务试行条例对学历、资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 二、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择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已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工作。 原文链接: http://www.shanxi.gov.cn/yw/sxyw/201908/t20190811_682251.shtml 三、山东: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等。 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应根据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原文链接: http://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0370/201908/d3ce67ee-f3a0-4326-9966-e20f05fa4f0a.shtml 四、陕西: 一、根据人社部和相关国家部委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二、对于符合对应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按照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三、对目前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原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原文链接: http://xyrs.xys.gov.cn/16/3643.jhtml 五、宁夏: 宁夏人社厅印发通知,57种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职称。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29种、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20种,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8种。 此次新规出台后,对已取得对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无需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无需办理认定手续,无需申请换发与之对应的职称证书。 在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等需要职称证书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原文链接: http://hrss.nx.gov.cn/gzdt/rsyw/201906/t20190619_1559922.html 六、黑龙江: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原文链接: http://www.hl.lss.gov.cn/hljhrss/zt4/view.jsp?id=4058512803 七、青海: 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后,视同为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 二、对已取得相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无需另发、补发、换发职称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依据相应职业资格进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川:取得建造师等证书的,给予2400元/人补贴

2020-07-02

日前,四川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了《四川省省本级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 1、培训对象 省以上企业有培训意愿的在岗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2、培训项目 技能型培训。对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下同)的,按24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综合性培训。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按7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岗前培训。对于企业新招用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企业组织的岗前培训,按5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3、补贴原则 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培训补贴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还可按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技能提升有关规定领取技能提升补贴。 4、补贴资料申报 企业填报《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并提供审核通过的培训方案,培训开班、结业等审核资料及相关证书资料,向省就业局申请培训补贴。 通知全文: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本级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函〔2020〕267号 省属及以上企业,省直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川办发〔2019〕55号)精神,做好省本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现将《四川省省本级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9日 四川省省本级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省本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省属及以上企业(以下简称“省以上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综合性培训,不断提升职工能力水平,按照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总体部署和中央、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对象 省以上企业有培训意愿的在岗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二、培训项目 (一)企业职工岗前培训。 对于企业新招用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企业组织的岗前培训,按5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培训时间不低于40课时。 (二)在岗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1.技能型培训。对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下同)的,按24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培训时间不低于120课时,其中实训操作课时应占培训总课时的60%以上。 2.综合性培训。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按7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培训时间不低于40课时。 (三)职工转岗转业培训。 对困难企业以及煤炭、钢铁等去产能行业的职工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按12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培训时间不低于40课时,其中实训操作课时应占培训总课时的60%以上。 (四)新型学徒制培训。 对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实施1至2年新型学徒制培训(其中:实训操作课时应占培训总课时的60%以上),参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分类,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1.生产、运输设备操作类职业(工种):每人每年补贴6000元; 2.商业、服务业等其它职业(工种):每人每年补贴4000元; 3.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17〕8号)的职业(工种):在以上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补贴增加1000元。 (五)高技能人才培训。 支持企业(或委托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加大对企业生产一线岗位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对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参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分类,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生产、运输设备操作类职业(工种)按照技师每人5000元、高级技师每人6000元的标准执行;对商业、服务业等其它职业(工种)按照技师每人3000元、高级技师每人4000元的标准执行。 (六)以工代训。 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培训实施 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由企业负责组织动员,制定培训方案,确定培训工种和人数、明确培训方式。企业可以依托自有技术力量开展自主培训,也可以通过企业自办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还可以委托具备资质并符合条件的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培训方案报省就业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就业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企业组织职工培训,按照培训项目向省就业局提出书面开班申请,填报《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参训学员花名册(附件2)、学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工资发放凭据)、参保信息、培训方案等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开班培训。培训结束后,企业按规定组织培训学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能力考核等)或组织结业考试,填写《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结业申请表》(附件3)并报省就业局,经审核同意后结业。 四、培训补贴 (一)补贴原则。 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培训项目和工种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培训补贴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还可按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技能提升有关规定领取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资料申报。 企业填报《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审核通过的培训方案,培训开班、结业等审核资料及相关证书资料,向省就业局申请培训补贴。 (三)培训补贴拨付。 1.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培训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现,提升经办质效,省就业局可按照财政部门关于银行账户和资金存放管理的相关规定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2.资金采取“先期预拨,据实结算”的方式,由省就业局根据省本级资金使用需求,向财政厅报送用款计划,财政厅按规定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付至省就业局专用存款账户。 3.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向省就业局或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经省就业局审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就业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申领补贴的企业向省就业局提供银行进账单作为付款凭证入账。 五、培训工作要求 (一)拓展培训内容。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坚持稳定就业、服务发展导向,围绕四川“5+1”现代工业、“10+3”现代农业以及“4+6”现代服务业以及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引导承训机构进一步优化培训项目,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纳入教学内容,强化理论教学和实操实训。并将职业道德、工匠精神、质量意识、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就业创业能力、法律意识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 (二)提升培训质量。相关部门应督促企业(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做好培训过程记录,做到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随时接受随机抽查,承诺并确保培训过程真实有效。相关企业(培训机构)申报培训补贴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要做好各类资料的留存、归档、备查工作,并配合接受各类监督、审计。 (三)做好宣传发动。相关企业(培训机构)应加大省本级技能提升行动宣传力度,及时发布有关政策及培训信息,引导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参与技能提升行动,提高政策的公众知晓度,用好用足政策,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营造技能就业、创业成才的良好环境。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评分标准,看完后震惊!

2020-07-01

2019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已经结束,接下来就是等成绩,有学员咨询:多选题少选了1个,会不会扣分?实务案例没答全,会不会不给分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评分标准。 一消试卷是评分标准 1.选择题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的每一科目都有选择题,由此可见,选择题在一消考试中所占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❶ 单选题 单选题选对了这道题全部的分就拿到手了,如果选错了,就不得分。 ❷ 多选题 多选题需要给大家细说一下,若你选择的答案中有一个是错误选项,那么这题得分为0;若你选择的答案比正确答案少了,那选对的选项每个得0.5分。 2.主观题 一消案例分析科目中的主观题需要考生手写回答。其判卷也是阅卷老师手动阅卷给分。下面就跟大家说说案例分析题的阅卷判分规则。 1)答案书写工整易得分 主观题不像选择题那样机器判卷,是人工判卷。人工判卷评分最起码得要判卷人员正确识别你的答案,字写得好不好没有关系,只要工整,不要龙飞凤舞。 要是潦草到要每个字得猜或者大部分字不能一下看懂,那你就悲剧了。判卷者直接给你个2-3分。因为他们没有时间去研究你的书法。 2)答题对号入座才有分 所有的卷子在判卷前都要输入电脑,每个老师只负责其中一道题的评分,其他的题目都看不到。让答案“对号入座”,书写在应该的位置,否则阅卷时老师看不到,即便你答对了也是枉然。 在试卷上标注“转第几页”等考生估计这题是要凉凉了。 3)答案分条作答易得分 判卷老师主要是看得分点。如果长篇大论,也从侧面说明你基本上不太清楚主要知识点才会这样答。直接给你1-2分。 如果你的答案条理清晰,阅卷老师一眼就能看到得分点,这样很容易得分。 阅卷老师如何评分? 问:没有背书,或记得不清楚按照自己的理解和印象写的答案,如何评分? 答:改卷主要是看得分点,一道题就90秒钟时间,大约只有20秒左右时间看一道题中的一问,要是在这20秒钟,看见你有几个和得分点相近的话,就给你几个得分点的分。 要是你长篇大论,看不到关键点,对不起,不会同情你去仔细看你答的答案,直接给你1-2分。因为有2分的误差标准。 问:案例分析每问有可能得满分吗? 答:真正评卷时,很少有满分的。但是比满分少个1、2的还是很多的(所以大家估分的时候尽量不要估太高哈)。得分较高的考生基本都是作答时条理清楚,按照得分点列序号回答。一看就知道他答了多少知识点、是否正确。 问:在题目中多答了无关的知识点且还答错了,是不是要扣分? 答:不用太担心,多答的一般不扣分,你多答的就算答错了也没有关系,阅卷老师只培训了这道题的相关知识,其他的也没有培训怎么知道你是对还是错,只当没有看见罢了。 只有一种情况会扣分。正误判断题首先要判断对错,这一步要是没有做好,后面无论是多写或者是少些都没用了。 看完后,相信你已经知道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评分标准了。 河南树锦教育,联系电话 0379-60669888,网址 www.shujinedu.com

监理/造价执业政策已调整,《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还有多远?

2020-07-01

2018年7月,造价工程师执业政策大改!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20年3月,明确了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 2020年2月,新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正式发布,工程、水利、公路水运监理证书合而为一。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至今已有13年,什么时候迎来新的修订? 2006年12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正式发布,并自2007年3月1日起生效。 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2019年,建筑市场监管司在年度《工作要点》中提到,将“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制度,落实注册人员执业责任”。 2017版《征求意见稿》与原《规定》相比,内容有较大变化。 一、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拟增至“5年”。 三、《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市场对注册建造师的需求或进一步增加。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项目都需要注册建造师证书执业; 《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都需要注册建造师执业。 四、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五、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六、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七、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 住建部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17]5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我部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于2017年8月25日前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58933327 传真:010-58934163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编者注:1、《征求意见稿》中去除了原《规定)中“执业印章”的内容;2、《征求意见稿》中扩大了必须要有注册建造师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岗位的范围。项目要求上:由“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项目都需要证书;在岗位上:由“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且只受聘于一个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从事工程建设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也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第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的,有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办理证书变更和注销手续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编者注: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不足5年的,以聘用合同截止日为有效期截止日(编者注:新增内容)。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编者注:新增内容) 第十一条 首次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编者注:原《规定)为:“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去除了“资格证书、学历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编者注:原《规定)为:“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该处没有直接提出“与单位的社保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申请注册的,证书自动失效。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到新聘用单位,证书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聘于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行政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前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五)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注册证书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其中,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行为,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时,申请材料除提交第十一条要求的材料外,还须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许可机关核验上述材料原件及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编者注:本部分为新增加内容,尤其提出了“3个月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需要补办的,应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编者注:该部分为新增内容,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大致执业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编者注:明确二级建造师为全国范围执业,强调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编者注:新增内容)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9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编者注:新增内容)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和有关部门备案。(编者注:新增内容)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编者注:新增内容) 第二十六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工程项目相关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等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中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 签章目录另行制定。(编者注:内容有较大变化,强调注册建造师应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应由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注册建造师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字。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字。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字。(编者注:新增内容) 第二十八条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由其签字并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编者注:新增内容) 第二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到岗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编者注:该章为新增内容) 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管理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规划。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制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参加培训机构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注册建造师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负责培训的组织应当出具证明材料,并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原《规定)中相关内容: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作为不良记录计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建造师,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作为不良记录计入诚信档案。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对聘用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因本人原因未按时办理注销手续的注册建造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可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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